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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9-09-10 12:03:51 影响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50问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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