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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9-07-19 14:58:22 影响了:

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_实习期内违法驾驶怎么处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实习期内违法驾驶怎么处罚核心提示: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根据《甘肃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等规定, 甘肃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容未按照规定黏 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 100 元罚款。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甘肃省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 100 元罚款; 2、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或者营运客车的,处 200 元罚款;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 200 元罚款; 4、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 200 元罚款; 5、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 驾驶人陪同的,处 200 元罚款。

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 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 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 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 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 不得牵引挂车。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s:///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 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 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 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s:///

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_新手实习期上高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玩车头条(),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新手实习期上高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长达 12 个月的实习期内,各位新手司机一定要小心驾驶,尽量避免出现交通违章, 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出现驾驶证被扣满 12 分的尴尬,面临着被注销驾驶证的危险! 一、驾驶证实习期的计算办法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 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 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 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记得贴实习期标志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 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 否则将被处 以 20 元至 200 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 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 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 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不贴“实习标志”将处罚 200 元。

根据“123 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 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 悬挂统一标志; 粘贴、 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 粘贴、 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 “新手上路” 、 玩车头条(),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 200 元罚款。

在 2012 年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未满 12 个月的 “新手” 请尽快到交警部门领取免 费“实习标志” ,并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即日起, “新手”可以凭驾驶证到各个辖区交警大队 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分所)领取实习标志。

根据“123 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 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 悬挂统一标志; 粘贴、 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 粘贴、 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 “新手上路” 、 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 200 元罚款。

三、不要独自上高速路 根据“123 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 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实习 期被延长的, “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 24 个月为实习期。

“123 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 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 200 元罚款。

四、实习期被扣满 12 分怎么办? 123 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注销实习 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 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 资格。换言之,明年起“新手”如有 2 次冲红灯或有一次酒驾行为,就将被注销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 A1、A2、A3、B1、B2 类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 6 分以上但未 达到 12 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也 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误区一 很多人说扣满了 12 分, 只要考科目一就可以了, 其实这不是针对于实习期的学员来的。

根据公安部 123 号令(交规太长,只提炼出了主体意思),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 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在十五 日内必须参加七天的理论学习然后在二十日内参加科目一的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 玩车头条(),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 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 也不接受考试的, 停止使用驾驶证。

特别提示:非实习期的驾驶人,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 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还需要参加科目三考试! 误区二 实习期扣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实习期需要延长一年。

这是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的实习 规定。他们还有一个规定:如果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扣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注销 驾照。

五、新手驾车上高速路行驶技巧 1、要保证车辆的性能良好; 2、熟悉高速路的特点,了解标志、标线的含义; 3、能从容地利用油门踏板控制车速; 4、应会根据路面和视力能见度情况随时调整车速; 5、按规定的速度行驶,不随意变线,不急刹车,急转方向; 6、保持与前车距离,至少保持有四秒钟距离以上; 7、注意力要集中,少做小动作(抽调、喝水、吃东西、打电话); 8、保证充足睡眠,不疲劳驾驶。

作为一个司机,应该懂得为自己负责,为家人负责,为他人负责,这才能成为一个优秀 的司机。必须要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_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 保险如何赔偿

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 保险如何赔偿发布时间:2015-03-11 10:16:58 作者:张景卫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 司该如何赔付?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判决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不承担车损赔偿责任。□张景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 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 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 而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保险公司该 如何赔付?本文结合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近期处理的一起诉讼赔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案情简介2013 年 12 月 27 日,车主金某将其自有的渝 G×××××号车向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14 年 11 月 15 日,驾驶人 刘某独自驾驶渝 G×××××号车由重庆市南川区上了包茂高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 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擦剐,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 8000 元)及三者道路 护栏受损(确定损失 400 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 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刘某初次取得驾驶证的日期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实习期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车主金某将修理费和三者护栏损失费用交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审查后, 对事故造成的三者护栏损失 400 元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了赔付, 而对本车损失 8000 元因不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和符合免责范围 予以拒赔。

金某对保险公司拒赔不服, 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重庆市南川区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本车修理费 8000 元。原被告观点和法院判决情况原告金某认为,其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其理由是:第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而该格式合同中 第六条第八款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 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 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向金 某作出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刘某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四条关于 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机动车过程中,因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的“合法驾 驶人” 资格, 而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的依据之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虽然规定 “驾 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 上的驾驶人陪同”,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属于部门规章,故保 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原告的车损赔偿,其抗辩理由是: 第一,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 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所谓“合法驾驶人” 是指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禁止的驾驶人,不能只狭义地理 解为非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禁止的驾驶人。

因为相关部门规章是属于国家对某一领 域的专门性规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具有法律授权的属性,只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 部门规章的规定,同样是属于不合法的。第二,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该条款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但是原告投保时, 保险公司不仅向其进行了重点提 示, 还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金某也对投保单中的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予 以签字认可。

同时保险公司又专门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摘录形成免责事项提示书, 金 某对该免责提示书进行了签字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 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保险合同中, 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 保险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的义务。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即被保险人一方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无论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上看还 是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上看, 其约定是清楚明确而没有歧义的; 而从保险公司举证的证据 上看, 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原告也分别在投保单和免责事 项提示书中签字认可了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

故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作出一审 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实际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实习期内不能独自驾车上高速后,各 大保险主体均出现了大量的类似赔与不赔的保险纠纷。

而保险公司不仅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对 此类事故予以拒赔,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条款也都对此有明确约定,都对实习期 内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发生损失予以拒赔。

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发现, 只要保险公司承保时 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到位,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完善,就能够理直气壮的拒赔,减轻保险公司本 不该有的赔偿责任,也让这些无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吸取相应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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