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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失业保险办理科【浙江金华东阳实施失业暂行办法:失业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

发布时间:2018-12-10 05:35:05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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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浙江省东阳市人社局获悉,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东阳市实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范了转移流程,对参保单位、职工、领金人员三种情况如何办理转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领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二是领金人员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三是领金人员跨省转移的,同时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划转相应失业保险费用。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促进就业补贴等所需资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促进就业补贴等资金按领金人员剩余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据了解,东阳市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由市社保局负责办理,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明、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转移申请表;转出地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接续联系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接续的决定。决定接续的,告之职工并及时办理接续手续,提供相应服务;不予接续的,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职工不予接续的理由;同时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转出地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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