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口号 > 问题背后的原因扫黑
 

问题背后的原因扫黑

发布时间:2019-07-28 04:45:17 影响了:

问题背后的原因扫黑_关于xxx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关于 XXX 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的 整改报告 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 2018 年 XX 月 XX 日,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一行四人 对 XXX 村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经过督导检 查,发现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并下发了督导建议书。针对存在的问 题,村委会高度重视,责成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牵头各小组及成 员配合,认真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次数少,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问题。XX 月 XX 日督查组督查时,XXX 村扫黑除恶领导组组织召 开“扫黑除恶”专项专项行动动员会、XXX 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推进会、XXX 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动员会共 X 次,召开 XXX 村 “扫黑除恶”宣传落实会议 X 次、 召开 XXX 村“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座谈会 X 次、开展“扫黑除恶强根基,党员先行做表率”主 题活动 X 次。XX 月 XX 日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 X 督导 组与省委第二次工作对接精神,按照省、市、县、镇深化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边督边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 深入推进我村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我村两委班子成员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排 部署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召开存在问题整改工作会议。

二、关于流动人员入户宣传摸排、发放资料进度缓慢问题。

- 1 - X 月 XX 日镇再动员会议后,要求各村迅速组织召开村再动员会 议,迅速安排进户宣传工作,将“两图两册”、公开信、明白卡 发放到户,填写调查问卷和线索摸排表。XX 月 XX 日督查组督查 时,XXX 村委再动员会议已召开,完成常住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 XXX 户,常住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率达到 XXX%,由于 XXX 村流动 人员比较多,居住比较分散,导致流动人员的宣传工作难到位。

XX 月 XX 日以来,召开村专职宣传队员紧急会议,重新安排部署 入户人员及时限,要求各小组组长将流出人员按地域进行梳理, 按户列出详细名单,将两委干部分成两组,分别负责三个小组, 加快流动人员入户宣传摸排工作, 目前流动人员入户宣传正在进 行中。

三、宣传方式比较单一问题。XXX 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根据 《中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 (中政法【2018】X 号)和镇 实施方案精神,采取多形式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X、在 网络平台上,宣传工作部署,宣传典型案例和扫黑除恶相关知识 解答;X、全覆盖宣传,在主要路口、活动中心、人员密集场所, 新书写墙体固定标语、悬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横幅、张贴多张宣 传画及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 墙上有字, 广播有声, 电视有影…… 通过宣传发动, 广泛动员,全村上下扫黑除恶声势不断壮大,形成 了强大的打击合力;X、走村入户进万家,打通最后一公里,扫 - 2 - 黑除恶专项斗争专职宣传队进村入户, 发放两图、 两册、 公开信、 明白卡、线索摸排登记表、入户调查问卷等形式,面对面向群众 宣传 XX 类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和举报方式、举报电话;X、村委会 设立“扫黑除恶”举报信箱。总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 众生活的宣传活动, 多渠道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中来,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推动了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四、本级资料、摸排资料、宣传资料未全部进行归档问题。

XX 月 XX 日,督察组督察时,提出综治本级资料不完善、摸排资 料不规范、宣传影像资料未归档。XX 月 XX 日以来,陆续完善了 综治本级资料、规范了摸排资料,目前,宣传影像资料还在完善 中。

特此报告。

XXX 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 2018 年 XX 月 XX 日 - 3 -

问题背后的原因扫黑_某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情况汇报根据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 xxx 县委的具体要求,县纪委监察委立即行动,深入开展在 扫黑除专项斗争中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现将相关情况 简要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成立 xxx 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县纪委监察委也相应领导小组,强 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 主任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县纪委常委、 县监察委委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党风政风监督 室,县委巡察办、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 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案件审理室、第一至第七纪检监 察室、县纪委监察委驻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通过定期调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 责工作,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纪 律保障。建立健全县纪委监察委内部归口管理机制,聚焦涉 黑涉恶案件, 紧盯党员干部这个整体, 突出领导干部这个 “关 键少数” ,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强化监督工作成效。制定 下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 实施方案》 ,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坚持零容忍、重高 压、长震慑,列明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投入到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来。

2.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县纪委监察委内部归口管理 机制,聚焦涉黑涉恶案件,紧盯党员干部这个整体,突出领 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强化监督 工作成效。制定下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 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 ,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坚 持零容忍、重高压、长震慑,列明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 积极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来。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基本情况、 主要经验和成效 (一)思想重视,及时安排部署设机构 2018 年 2 月 12 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后,县纪委监委思想 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纪委常委会,联合县政法委成立了县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扫黑办) ,明确了工作职责、 工作重点、工作措 施和责任分工。2018 年 2 月 14 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机 关各室(部)主任、各派驻纪检组组长、各镇街纪委书记, 召开了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部署 会,对各职能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 职责进行了详细分工,要求建立涉黑涉恶信访举报平台和涉 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同时要求全县各镇街纪委书记提高政 治站位,充分认识中央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要将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和基层“蝇贪” 、群众身边微腐败结合起来,同安 排、同部署。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县纪委监察委要加强与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尤其是县委政法 委、公安、法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扫黑除恶的整 体合力。要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党风 政风监督室发挥牵头综合作用,纪检监察室加强对问题线索 的督办、查处和业务指导,宣传、信访、案管等部门按职能 分工,抓好各自承担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腐败问 题线索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和查办结果 反馈机制,明确线索移送反馈的责任单位、具体内容、时限 要求和方式渠道。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党员干部和公 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 力“保护伞”的问题。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 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可与 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 的整体性、协同性。实行问题线索登记上报月制度和“零报 告”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和分析研判,对纪委受理或执行过 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查处,对 公安机关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充当 “保护伞” 的党员干部、 国家公职人员,及时接受登记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 开曝光,形成震慑。

(三) 加大督察督办力度。

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 12388” 举报电话、 “人人拍” 、网络直通车、微信等手段,为群众提 供更方便、更快捷的信访举报途径,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

县纪委监察委将加大对巡察、明察暗访、扶贫领域监督检查 和市委巡察反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查处力度,经常性抽 查,扩大发现问题的渠道,精准发力,建立涉黑腐败信访举 报问题专门台账和问题线索直报平台,加大督办力度,对民 愤集中、性质恶劣的强化督办督查,尤其抓住涉黑涉恶与腐 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 进行重点督办,实时掌握办理情况,逐件销号,对处置不及 时、拖延积压的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格执纪审查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扛起监 督责任,优先处置“保护伞”问题线索,确保黑恶势力犯罪 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查处。讲究方法策略,坚持“打 早打小” ,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涉黑涉恶倾 向性的党员干部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对隐形的、 轻微的“保护伞”及时挖出来、早解决,坚决做到小错、小 案零容忍,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案件” 。 (五)强化基层组织监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持续督 促基层党组织担当好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凝 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改善基层整治生态,形成长效机 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从源头上预防 和遏制基层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通过专项督查、 实地调研、 约谈了解等方式,克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现象,切实调度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主动担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全力营造 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当前,城乡基层党员干部队 伍的主流是好的,涉黑涉恶腐败党员干部只是极少数。要注 意把握政策,区分违法与违纪、涉罪与非涉罪的界限,特别 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同一般性侵害群众利益行 为、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不严不深不细、普通工作失误 等问题严格区别开来,慎重研判问题性质,避免简单化、 “一 刀切” 。要准确运用党纪国法和相关政策措施,严格依纪依 法履行职能,既不能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降格 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防止为片面追求工作成效而下达指 标,确保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评判。

强 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永宁县纪委监委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 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扫黑除恶监督执纪 问责工作落到实处。多次组织召开反腐败案件查处领导小组 会议,通报研究涉黑涉恶腐败案件查处情况,对配合做好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推动各乡镇、各部门担 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特别是压实乡镇党委和政 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扫黑除恶监督执纪 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找准扫黑除 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 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群众身边的涉 黑涉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不作为、慢 作为、乱作为,工作推动不力等问题。

拓宽举报渠道,构 建立体监督。通过发放涉农扶贫领域便民监督卡、开通举报 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广泛宣传 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举报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群众知晓率和 参与率。认真受理有关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举报反映,加大 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行业和领域检查、 明察暗访力度,通过走村入户、现场接访、派驻巡察等方式 收集线索、了解情况。同时将涉黑涉 恶腐败问题纳入今年 首轮巡察工作内容,拓展线索来源,着力发现相关问题。

立 足职责定位,重拳惩治腐败。坚持扫黑除恶与基层政权相结 合, 加大对基层组织建设的监督。

加强对村两委班子的监督, 严防“村霸” 、涉黑涉恶人员违法插手基层选举进入村两委 班子、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严肃查处村两委班子成 员煽动村民阻拦重大工程的建设以达到要工程、要资金的目 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目前,已经对一起农村党员干扰基层组织建设的黑恶势 力案件进行查处,给予留党察看 1 人。坚持扫黑除恶与基 层“拍蝇”的反腐败斗争相结合,严查黑恶势力“关系网” 、 “保护伞” 。认真梳理涉黑涉恶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线索、严 格审查把关。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的腐败 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网” 、 “关系伞” ,一律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经过对历年来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黑涉 恶线索进行排查,梳理出 3 起涉黑涉恶线索,初核 3 件 3 人,立案 1 件 1 人,给予党纪处分 1 人。

建立协作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执纪监察与政法机关的日常工作联系, 建立与政法机关工作衔接和联席会议制度, 制定了 《XXX 县 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 》 、 《XX 县监察委员会与永宁县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 作办法(试行) 》 、 《XX 县监察委员会与 XX 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 》 、 《XX 县监察委员会与 司法行政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 》等四个制度,组 织召开联席会议 3 次。建立与政法机关问题线索快速移送、 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了职务犯罪工作衔接机制,明确线索移 送反馈的责任单位、具体内容、时限要求和方式渠道,做到 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整体 性、协同性。

问题背后的原因扫黑_扫黑案件找律师 扫黑案件辩护律师谈扫黑 办理扫黑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扫黑案件找律师 扫黑案件辩护律师谈扫黑 办理扫黑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春节前决定,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幕已经拉开。

作为涉黑案件辩护律师,在笔者的记忆中,自 1997 年“黑社会性质组织”被纳入《刑法》打击 对象以来,全国各地都有过若干次“打黑”专项行动。2001 年,我们就开展过以“打黑除恶” 为重点的全国性“严打”,本轮“扫黑除恶”,是第二次全国性“打黑”。总结以往工作经历, 笔者认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扫黑案件辩护律师在办理“扫黑”案件中,应当注意若干事 实。一、区分行为性质,防止打击扩大化 1.涉黑犯罪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 294 条第一款把涉黑犯罪成员区分为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不同身份分别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可见,涉黑犯罪是一种共同故意犯罪。但并非所有的共同犯 罪都是涉黑犯罪。

2.涉黑犯罪是集团犯罪 《刑法》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 罪集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是《刑法》第 294 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 但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 /3.涉黑犯罪可能表现为单位实施犯罪 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重要目的。

涉黑犯罪组织往往 “以商养黑, 以黑护商” , 通过依附或自行注册公司企业直接介入经济领域, 积累和壮大犯罪经济基础,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但并非所有的以单位意志实施的犯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4.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暴力型犯罪组织 《刑法》第 294 条明确界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但暴力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全部特征。

5.为攫取经济利益多次实施暴力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由小到大的成长过程,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 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偶尔使用暴力行为的违法组织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6.地方“恶势力”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犯罪组织,可能只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仍然不是黑社会性 质组织。《刑法》并未对“恶势力”做出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 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显著区别。

7.成员地位、责任各不相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参与者除依据《刑法》第 294 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外,其 组织者、 领导者要对全体成员基于组织概括性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全部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的违法 犯罪)承担责任;在黑社会组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参与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因此,我们不仅要分清黑社会性质组 织每一个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还需要分清他们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8.区分误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务工人员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故意犯罪。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明确行为人是否 认识到相关组织可能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

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 受雇于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经济实体、社团工作,未参与 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区分涉案财产性质,处理须依法 扫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应摧毁其经济基础,不使其留有死灰复燃的机会,也应当严格 区分相关财产性质,不同性质的财产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处理流向。

1.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与相关公司企业财产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的是依附经济实体,有的自行注册公司企业直接介 入经济领域,还有的是入股合法经营的公司等。相关经济实体与涉黑组织的关系不同,其财产的 法律地位也显著不同。

2.合理处置被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的他人财产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可能会利用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 个人资助的或者巧取豪夺来的不动产、动产使用权。不同来源的财产,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3.区分合法财产及其收益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涉黑组织和人员,有大量违法犯罪所得,也不排除其本身拥有合法财产及收益。就涉黑犯 罪人员而言,其违法犯罪所得,应予以收缴,有的应当发还受害人;其合法财产,在偿还合法债 务(如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的债务)后,有的会被没收,有的会被用于缴纳罚金。

4.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 /打击处理涉黑犯罪人员,不应牵连其无辜的家庭成员,无辜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也应受到 法律保护。

5.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追缴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已处分的涉案财产,也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 的合法利益。

三、打“伞”要准确,勿纵亦勿枉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壮大和从事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威逼、利诱、收买等手 段,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刑法》第 294 条第 3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并非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保护伞。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仍然是故意犯罪,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既要分析其是否 认识到对方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要分析其是否认识到自己的包庇、纵容行为性质。对相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分清性质依法处理。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恶势力得以坐大成势,往往是长期发展累积的结果,对一些在 处置相关案事件中工作不力的基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分清原因,不可轻易以失职渎职论,更 不可轻易认定为“保护伞”。

四、程序要正义 以往的“打黑”行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瑕疵被 人诟病。侦查机关应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正确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侦查、检察机 关都应自动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审判机关亦应深入推动“以审判 为中心”的改革,切实把关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律师也应讲政治、顾 大局,坚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更要吸取重庆李庄案的教训。 /深圳市邓荣忠律师是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聘请扫黑案件辩护律师、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请上 邓荣忠律师网。邓荣忠律师在侦查机关从事刑事侦查、公安法制、一线指挥工作 30 年。30 年 侦查工作阅历, 炼就了对刑事法律问题的非凡洞察力和严密的逻辑力, 可及时诊断案件的核心问 题,发现不当进程,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各类侵权纠纷、合同 纠纷处理。

对刑事、 行政、 民商事交叉疑难案件处理, 尤有独到处。

https://dengrongzhong.com/ (2018 年 2 月 22 日,邓荣忠律师于深圳)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