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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你们村支书通知了么

发布时间:2019-08-06 04:15:03 影响了: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你们村支书通知了么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颁证实施方案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 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 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 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 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 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 〔2011〕 178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 2012〕 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 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 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 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 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 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 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 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 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 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 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 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 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 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 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 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 果张榜公示。

(三) 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 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对没有国有土 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 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 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对已取得房 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地用 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 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在县城 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 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 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 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 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对于没 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 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 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 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 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房屋已登 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 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 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已登 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 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并 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 现已转为城镇居民 (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进城就业等) 登记问题。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出具证 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 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八)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

建议由其家属出据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 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 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 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此一处宅基地, 予以确权发证, 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 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九)关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 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发证 一处, 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 不予确权发证; 村民超过法定数量拥有的宅基地及住房,不得翻建、扩建。

如房舍破损可以修缮,但破损严重无法修缮成为危房的应予 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采 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过一处以上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根据其要 求可任意确权一处宅基地并换发不动产证书,其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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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 的土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 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 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 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 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 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 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 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 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 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 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 75m2 以内,四人的农 户 100m2 以内,五人的农户 110m2 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 125m2 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 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 每档最高可增加 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 20m2 以上的,可放宽一 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 并出具 证明 ,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 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 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 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 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 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 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 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 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 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 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 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 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 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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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 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 统一登记 制度 。

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 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 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 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 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 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 到 2020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 201X 年相比 下降 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 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 作价入股。

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 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 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 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 1 年的,按 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的,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阅读 201X 年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 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 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 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 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019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精选 word 文档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 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 号)规定: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 置宅基地。” 三、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X〕234 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 28 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 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 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 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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