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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浅谈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11 04:01:24 影响了: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各种各样的商品层出不穷,各个国家都通过完善商标立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的市场竞争,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国际公约来寻求对自己国内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法律保护。中国也不例外,但是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商标法》也逐渐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本文笔者仅对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
  关键词:驰名商标内涵 现行认定标准 复合型认定新模式
  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各种各样的商品层出不穷,各个国家都通过完善商标立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的市场竞争,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国际公约来寻求对自己国内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法律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产品商标保护方面既有普通商标的规定,同时又明确界定了驰名商标的相关内容。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只有经过上述机关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主要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而对“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可以按照通常意义进行理解。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涉及地域为“在中国”,即不论其为国内商品还是国际商品,其经营行为都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排除了在国外经营的国内外商品,但是牵扯国际条约的除外。
  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申请人在申请人认定某一商标是驰名商标时应当及时提供下列法定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应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内容在内。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方面的信息。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其次,认定机关在认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现行法律认定标准
  字串我国加入WTO后,将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为《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这一变化是根本性的,体现在将管理改为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以前的规定工商局可以主动来认定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将获得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修订后的规定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改为“被动认定”、“个案有效”,也就是工商局不再主动认定,而是根据商标持有人的申请来对某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且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具体的案件是有效的,也就是这个驰名商标称号是个相对的称号。
  按照《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的前提。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1、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属于行政认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人民法院的认定属于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是审理和判决的基础。因此,赋予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权是其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也是商标执法工作的需要。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争议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主张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
  2、被动认定标准。被动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于之前的主动认定标准而言的。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要注意的是按照被动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应当是依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
  3、个案认定标准。同样,不管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只在个案中有效。也就是说,经认定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在发生争议的本次案件中有效,不能当然地适用到其他争议案件中。换句话讲,当发生新的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必须再次提供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由认定机关再次予以认定。并且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同样还是只对具体的案件是有效的,也就是这个驰名商标称号只是个相对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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