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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研究】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19-07-11 04:01:32 影响了:

  摘要:在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性”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影响着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发挥,本文主要对影响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因素进行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提高“独立性”的方法。
  关键词:公司 董事制度 独立性
  20世纪初,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的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导致了职业经理层的出现,而股权的高度分散引起所有者监督机制的弱化,使股东难以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在这样的背景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执行董事和管理层的有效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采纳。我国证监会2001年8月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登上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改革的舞台。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独立程度以及效用的大小,不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更为主要的是在于独立董事是否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最优目标进行决算并指导自己的行为。目前, 由于诸多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取信于市(资本市场) 、取信于众(社会公众) 、取信于民(股民)”等方面的可信度是很低的,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性”的不完善。影响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不合理是导致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的制度性原因。据统计, 我国50%以上的上市公司有控股股东的现实, 决定了独立董事的提名被大股东控制。这种控制的结果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标准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 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得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因此, 以大股东利益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仅无助于独立董事获取信息, 更为其决策增加了难度。
  ﹙二﹚独立董事胜任能力不足
  独立董事的整体素质较高,但大部分缺乏经营管理实践经验,抑制了独立性的发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挑选独立董事时,“声望、关系”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因此,当这些独立董事在决策时遇到专业不胜任时,则又求助于另外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其结果不仅加大了上市公司的管理成本,而且削弱了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的内在要求,这与上市公司希望利用独立董事专业技能为公司决策服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三)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关系,必然弱化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昂贵的人力资源成本与上市公司有限的“车马费”支付能力, 严重制约了独立董事主动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的积极性,这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不足的经济原因。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取必要的报酬是合理而且必须的, 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董事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责任时,但是,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偏低(平均在4-6万元左右)、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在薪酬结构中, 缺乏包括股票、股票期权在内的具有长期激励性的薪酬制度。因此,不仅薪酬总量不足以吸引独立董事“勤奋敬业”, 而且,在独立董事违约时其违约的机会成本也较小。
  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又可能导致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丧失。没有经济利益不行,经济利益太少不足以补偿独立董事的劳动付出又会产生权力寻租的权钱交易,经济利益太多又会使独立董事成为“雇员”,丧失其独立性。风险利益的不均衡很难使独立懂事有效地发挥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一)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标准
  我们认为, 程序上的最低要求以及内容上“没有重大关系”应成为界定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基本标准。程序上的最低要求要通过独立董事“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来实现。只有这样, 独立董事才可能成为“你不是一个屈从者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人, 你不是一个不可信的人而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另一方面, 要从实质和形式上明确“没有重大关系”的具体内涵,包括独立董事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是该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不是该公司的重要客户以及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程序以确保独立董事形式上的独立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的任免就不应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否则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让人质疑。
  在独立董事的选举方面,建议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由协会根据各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需求,提名初步的独立董事人选;然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选择独立董事。在选举中,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权益,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中来。
  在独立董事退出机制方面,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非正常退出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独立董事,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实质上的独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低报酬下的“声誉机制”不可能代替独立董事积极履约以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一个合理的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不仅要着眼于与独立董事人力资本价值的协调性,更为主要的是该薪酬机制对独立董事具有长期的激励与约束能力。
  第一,参照成熟资本市场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本价值,合理确定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每家上市公司可以考虑8-10万元左右的报酬总额。如果定得过高,不符合分配原则;如果定得过低, 会使独立董事违约的机会成本较低。另外,也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允许独立董事持有一定的股票或股票期权。
  第二,在薪酬总额既定的前提下,通过丰富薪酬结构以及薪酬的支付时间等来调动独立董事履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司应针对独立董事实施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 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等。
  (四)探索建立独立董事“独立性”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机制
  目前,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的办法来进行。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它不仅要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同时, 也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协会或行业组织来指导、规范这一群体的行为以及维护其合法的权利等。结合我国行业协会管理的成功经验, 可以在监管部门下设置一个独立董事协会,专门负责与独立董事有关的资格认定、效率、效果评估、职业道德的指导以及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向荣.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界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南开管理评论,2002(12)
  [2]郝玉贵.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制度有效性[J].会计之友,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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