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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

发布时间:2019-08-07 05:10:56 影响了:

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_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相关法条

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律条文 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律条文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 工大会通过。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 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 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 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提出协 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 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 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 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 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 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 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 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 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 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 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 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 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 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 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 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 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 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 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 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9 号)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 报告, 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 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2002)》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 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协商 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 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候选人。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

公司法》 《公司法》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 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 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 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 告知劳动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 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三、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三 ……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不断充 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 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车间、班组的 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 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 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 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 工作积极、 联系群众、 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_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主要 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 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是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活动的规范性规定, 既属于各企业制订 的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有下列几个制度。

(1)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①民主管理联席会每季召开一次,由厂工会主席主持,由厂工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负 责人、各代表组长(车间工会主席)参加。

②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处理制度 ①征集提案,要结合职代会工作进行,企业每半年征集一次。

②凡征集的提案,由工会负责分类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认真研究处理 和解答。

③领导对提案解答处理期限,从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处理意见要通过会 议或提案卡反馈形式与职工代表见面后归档。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 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职代会联席会议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职代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 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 题, 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 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应该是临时遇到的、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关的重要问题。属于企业 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要向下 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得到确认。

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 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 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 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 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 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 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 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 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 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 。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 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事一训” 。

(4)结合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的锻炼,举行民主管理成果发布、知识测验、智 力竞赛和其他各种形式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 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 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厂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有关工人, 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职工家属等。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 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 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 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 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 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依法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职代会主席团 (1)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担任主席团成员。

党、政、工的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职工代表的,可以从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 选举。

(3)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征求职工代表意 见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第二步,将 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讨论,采用举手表决或拍手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

(4)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 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由 工会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代会各种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1)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般可 设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小组)下同;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 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及工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2)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在工会主持下进行。

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有关业务工作委员会力求统一, 但不要一刀切, 要根 据工作实际有分有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

(3)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平时不脱产。由于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或者 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 选热心群众工作有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 也可聘请少量的非职工代表担 任。

(5)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副组长)一至 二名。正副主任(组长)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职工代表担任,一般可与对口 的工会业务委员会负责人统一起来。

为便于开展工作,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专门工作 委员会的正职职务。

(6)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酝酿提出名单,工会 委员会汇总平衡,经职代会通过产生。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期间,重点工作是参与行政制订有关方 案,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某些问题调查研究的报告。职代会闭会 期间,重点工作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其主要工作任务: (1)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包括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审议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检 查执行情况; (2)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包括审议企业资金分配,工资改革,晋级方案,各项资金 和职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会财务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参与安全、劳保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检 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包括处理职工的劳动争议,生活福利工作计划和住房分配 方案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生活保险、生活救济、互助互济、离退休职工管理等 工作; (5)女工工作委员会:包括女工的“五期保护”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幼托工作的 监督检查; (6)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包括职工教育计划的审议,理想 纪律等各种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组织文体活动等; (7)民主评议干部及组织工作委员会:包括会员管理,代表的选举、管理、培训、搜 集整理大会提案、组织实施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等。

工会与职代会实行“两会合一”的体制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要在实践中积 极探索创新, 理顺工会与职代会关系。

工会工作业务与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要有机 结合。避免机构重叠和人员兼职过多。对特殊性质的工作或临时性的重要任务,可设置单一 性任务的临时机构(如分房小组、评议干部小组等) 。

职代会制度五项职权_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

一、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的规定,是一种必设的、 :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所组成的企业管理机关。这种机 构既不同于咨询机构, 也不同于决策机构; 它既有一部分决策权, 也有对企业事务的监察权、 议事权。企业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 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参议”机构。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l、选举和监督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 45、68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 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会成员。

《公司法》第 5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对公 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 56、122 条规定,公 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和建议。4、对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 55、121 条规定,公司 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至于“参 议”形式和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5、依法听取工会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情况的报 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此,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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