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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5 09:35:25 影响了:

李小姐 022 23835255 天津市 西青区 付村津涞公路天马造纸有限公司院内(外贸服

装)

全旗嘎查、村支部书记、主任培训班

“村务公开”讲解稿

大家好,我是旗民政局干部伊拉特,今天受单位领导委托参加本次培训班,担任“村务公开”的讲解任务,对我来讲担子重了些,但也是学习提高的好机会,因此为了这堂课,我还是做了认真的准备,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首先要讲的是“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它是农村村务管理的重大改革,适应了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它一诞生便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推广。 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那么下面咱们就我国“村务公开”这项工作的历史进程做些了解:

“村务公开”是早在1985年,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搞得较好的个别农村就采用召开会议、张榜公布、印发手册等形式,公布村集体财务收入、宅基地划分和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情况。

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试行后, 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要按时公开,山西、陕西、四川、西藏、江苏等省、自治区还强调: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实行公开。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各地" 增加村务公开的程序,接受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1994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提出要抓好" 村务公开" 制度建设," 凡是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开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1997年4月,中纪委在天津市宝坻县召开七省、直辖市村务公开工作座谈会,推广宝坻经验。1997年8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提高认识,加大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

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发,以及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村务公开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措施后,全国的村务公开工作更得到了有效的推进。

1999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对村务公开的领导。不久,中组部在安徽省合肥召开了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经验。与此同时,监察部、农业部、财政部也就农村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问题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的议事日程,下文件、发通知,制定政策,全国绝大数的村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工作迅速发展起来。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加快小康建设的新时期要进一步" 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 为此,2003年初成立了"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 ,统一协调指挥全国的村务公开工作,并于9月召开了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指示。

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

全国公开发表了《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紧密结合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阐明了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具体政策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分析研究村务公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理顺各方关系,推动村务公开工作向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迈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务公开包括以下几个栏目:

村情概况

该栏目包括我村概况、领导班子、荣誉展示等栏目,反应村部的实时动态。借助平台更好的对外展示各村情况,

村务公开

实时反映村部的工作情况,该模块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基层组织机构、会议记录等栏目。从而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政府透明度。

党务公开

记录党员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缴纳党费情况。

计生公开

记录、公开国家及各地的计生政策,方便大家及时了解。 财务公开

通过信息化手段,使村财公开将更加灵活便捷,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将大大提高。可以极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村财务的监管力度和对村委的信任程度。

服务公开

记录各地的村规民约、发展规划等。

文书档案

村部文书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该栏目为其提供电子文档的存档,类似网盘作用。

村务公开的时间和要求

时间: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

要求:公开的各项内容要真实、要按时、重大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范围要广泛,要让全村人都了解到。

另外,再向大家说说“农村低保、五保、医疗救助”等相关广大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也是相关村务公开的一些民生工作方面的内容,和大家一起加深一下这方面的内容,也希望对各位今后的工作能够积累些知识吧。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

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6亿元。

中西部地区

目前,中国未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区)有11个,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未建立或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

度的县(市、区)有1401个,85%在中西部地区。可见,中西部地区将成为未来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主战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西部地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不是平地起高楼。事实上,中西部地区所有县(市、区)已全部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区现行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平稳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中国“全民低保”的目标就基本实现。“”“”

办理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我旗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旗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放低保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接下来讲农村五保供养

一、含义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

二、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苏木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三、供养对象及条件

1、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条件(二选一即可):

2.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2.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申请程序

1、本人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3、在本嘎查村范围内公告;

4、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

5、苏木镇人民政府20日内审核;

6、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旗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8、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嘎查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旗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旗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供养内容

1、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住房;

4、疾病治疗;

5、生活照料;

6、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7、丧葬事宜。

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六、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七、实施方式

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八、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预算

2、农村集体经营收入

3、中央财政补助

4、供养机构的农副业生产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三、医疗救助

一 、救助对象

1. 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 农村五保对象 ;

3. 农村低保对象 ;

4. 城市低保对象 ;

5.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 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

2. 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

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医疗救助的病种

1. 恶性肿瘤

2. 尿毒症 ( 肾衰竭 )

3.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 脑中风

5. 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 旗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的其它疑难杂症

8、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 、救助标准 :

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除合作医疗部分外,按3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5000元

五 、申请审批程序

1. 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 ( 居 )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

( 一 ) 旗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

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 二 ) 旗级或旗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 三 ) 旗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 四 ) 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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