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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未购买生育险时,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如何认定?】 职工生育险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2018-10-18 04:34:51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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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田某于2012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田某的平均工资为1800元。2014年1月,田某开始休产假,2014年2月田某剖宫产生育一女孩。由于该公司未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田某生育后,该公司自行支付了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科技公司每月向田某支付工资1000元。2014年6月,田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日,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产假待遇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该公司认为已经为田某支付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所以田某要求的产假待遇就应该不再支付。
【法院判决】:
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行支付田某2013年2月至12月份工资21600元、经济补偿3600元、生育费3800元、生育津贴35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该公司应支付田某2013年2月至12月2倍的工资。田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田某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600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除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险小知识: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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