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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开创新时代调解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9-12-30 09:17:28 影响了:
  奋力开创新时代调解工作新局面

  ——傅政华同志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郭声琨书记批准召开的,是重新组建的司法部根据新“三定”方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结推广海南省海口市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研究统筹推进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特别是司法部重组以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取得新成绩。2018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422.8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53.2万件,调解成功率97.9%。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新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5万余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万余个,实现了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水平得到新提升。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50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42万余人。司法部先后选聘两批各10名全国人民调解专家,创办人民调解大讲堂,培训60万余人次。四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各地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调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设立派驻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2864个,派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1.4万个,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3311个。此外各地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司法部先后在湘潭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设立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调解工作处于预防化解矛盾的第一线,能够最大限度把风险隐患发现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管控,防止小风险变成大风险,个别风险变成综合风险,局部风险变成系统风险,经济风险变成社会政治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二)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民心是最大政治。调解是一种最广泛、最普及、最便捷的法律服务。每调解一起纠纷,就赢得一次民心。

  (三)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的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行政调解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柔性治理的有效方式。广泛动员包括各类调解组织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四)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需要。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近年来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调解与司法调解一道共同构建起中国特色调解制度体系。加强新时调解工作,将调解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进一步上升为制度,固化为法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

  二、认清形势,明确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当前,受国内外形势影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调解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就调解工作自身来讲,当前纠纷主体多元,纠纷类型多样,调处难度加大,各类调解衔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调解员队伍结构和素质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加强。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时代做好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完善调解制度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解工作要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依法调解、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创新发展。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一)强化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民调解都始终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主力军,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次会议既是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会,去年以来,司法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作出一系列部署,各地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此,我再强调两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司法部关于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的通知》,加大排查化解力度,努力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要聚焦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当前要加大涉民营企业、农民工欠薪、退役军人和上访群众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要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当前要着力做好两类纠纷的化解工作: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同的民事纠纷;二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职尽责,细化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工商联、贸促会、法学会和行业协(商)会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调解工作,到2019年底,要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力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要大力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服务“一带一路”、海南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四)加强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对于既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要告知各类调解方式和渠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要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司法确认、公证、仲裁等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解决行政争议。要推动建立“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力量,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四、打基础、抓关键,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要巩固充实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并依法及时进行换届。要立足各地各部门实际,对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继续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积极培育律师调解服务品牌。要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内调解组织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工作。此外,要积极总结推广各地人民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老兵调解室等经验做法,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今年7月底前,各地要实现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轮训一遍。具备条件的调解组织可以单独建立党组织。要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信息员和调解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

  五、强化保障,努力为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一)加强调解经费保障。要切实抓好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明确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将行政调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具有公益性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经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商事调解组织等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适当收取费用。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各地要按照《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抓紧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要积极推广运用智能移动调解系统,总结推广“网上枫桥经验”。

  (三)加强调解制度建设。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和调委会管理制度,建立调解员名册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各类调解之间衔接联动、调解协议效力保障和调解工作评价制度,要完善调解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调解法。

  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

  (一)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为调解工作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要凝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力量,利用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团体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统筹协调调解工作。要加强各级调解协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协会在服务会员、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要及时了解调解特别是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关情况,做到基础数据清、基本情况明。要汇聚全系统力量,同时借助调解理论研究基地等外力、外脑,加强对调解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调解理论的研究。要加强域外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要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增强我国在调解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调解工作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要进一步加大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要落实好相关政策待遇,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和困难帮扶。

  同志们,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携手共进,主动担当作为,奋力开拓进取,积极打造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新格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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