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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思考

发布时间:2020-01-28 12:15:07 影响了: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改进农户小额贷款,不断增加小额信贷的服务内涵,解决小型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了小型企业和农业的经营生产,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支农水平,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在从事信贷业务中,虽然在加强内控管理,改善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但在维护自身金融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 、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法院收案剧增。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2006年xx县农村信用社向我院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仅为164件,2007年就上升到253件,而今年1-6月份,我院已受理该类诉讼案件262件,同比前两年同期平均受案数增长152%。

  (2)诉讼标的额有增大的趋势。由以前的数千元,上升到现在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3)相当部分案件缺席审理。以我院民二庭为例,今年上半年该庭共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9件,判决结案129件,占总案件数的93%,其中缺席判决的91件,占总结案数的71%。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担保人则抱着反正钱不是我贷的,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借款大部分无财产抵押担保。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侧重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无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5)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二、执行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行为,存在着贷前审查不严和贷后管理防范疏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1)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贷前审查把关不严。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院在执行金贵信用社与洒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贷款户的担保人杨伏祥就声称曾给本村的20多家贷款户担保过。

  (4)贷后监督使用、跟踪管理不到位。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发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但借款人却用来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借款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
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即跑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信用社对此情况一无所知,以致起诉后,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借款人)应诉,这也是造成法院缺席审理的原因之一,也直接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此类案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未执结案件的70%左右。

  (5)贷款担保方式单一,对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般信用社要求农户为贷款提供必要的抵押物,但由于农户借款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高,同时抵押手续繁琐,评估费用较高,农户难以接受,并且抵押物价值与农户信贷资金相差悬殊,造成一些信用社只能被动发放担保贷款的局面。

  (6)垒大户贷款,人为形成信贷风险。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个别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管理方面的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贷,夫妻、子女齐上阵,A社贷了B社贷,B社贷了C社还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信贷风险。(如黄建荣、杨桂森夫妻借款合同纠纷数案)。

  (7)跨乡镇贷款。有的农户在所属乡镇信用社有贷款尚未偿还,又通过种种渠道到其他信用社贷款,个别信贷人员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违反制度而给予放贷。由于对此类贷款户个人及家庭情况缺乏了解,致使贷款到期后才发现该农户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能力偿还。在执行中发现几家信用社同时申请执行一家贷款户的现象。甚至还发现从外县市来我县信用社贷款的情况,到执行时才发现该贷款户早已不在原籍居住,至今下落不明,而信贷人员对此情况竟一无所知。(如盐池县人何生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8)到期贷款催收不及时,导致到期债权和担保超过诉讼时效。个别信贷人员缺乏责任心,在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致使担保人因超过担保时效而免除担保责任,在执行中发现,最小一笔免除担保人责任的贷款案件标的额二万元(如屠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大一笔免除担保人责任的贷款案件标的额竟达四十余万元(如赵新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类贷款因担保人免责,主债人无偿还能力或下落不明,至今仍无法执结。

  (9)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个人或企业恶意逃避债务而造成收贷难、执行难。一部分个人或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存在“敢借、敢用、敢不还”的赖债思想,想方设法逃避、悬空信用社的债权,达到“轻装上阵”的目的,形成了不良贷款。(如xx县西夏粮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三 农村信用社降低信贷风险的对策。

  (1)、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

  (2)、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

  (3)、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信用社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四 解决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就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对及时的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并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所在村、社区和打工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强制措施。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执行局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曝光。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金融各部门无立足之地。

  (4)对农村信用社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要求农村信用社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应出台一些有利于信用社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权利、地位、义务经营范围、管理体制、政策措施,既为农村信用社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又使信用社在新时期合法经营给予规范和约束。

  xx县是一个以产粮为主的农业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又紧邻银川的北大门,商业活动日趋频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发放量较大。在如何降低信贷风险,保证小额贷款的回收和再循环方面,不仅仅要依靠法院,更要举全社会之力,联手围攻,标本兼治。同时,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革,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在内控制度和机制管理方面下功夫,在防范信贷风险上逐渐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改善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维护自身金融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方面跃上新台阶,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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