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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4-25 10:01:25 影响了:
  供电公司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 地减轻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电网公司**供电公司所管辖范围内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道 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求援工作:

  (一)特大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义 务。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配合本《预案》,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

  :(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工作职责;

  (3)应急处理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4)应急处理设备器材的保 证措施;

  (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6)事故报告制度;

  (7)资 金保证。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成立**电网公司**供电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成员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总指挥由经理担任,副总 指挥由分管车辆的公司领导担任。应急处理责任单位包括:办公 室、安监部、人事部、财务部、党、政、工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事 故发生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公司领导任主任,办公 室主任,安监部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小组成员由公 司办公室相关人员、安监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力争 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 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 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 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 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九条非应急处理责任部门必须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 调度,参加或者配合应急处理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第一时间拨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 2 2报警中心以及相关报 警电话。

  (二)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 事故现场。

  (三)事故的上报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事故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应急 处理指挥部报告,并由指挥部用电话或传真快速向**供电局报 告,次日上报事故的简单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人员伤亡或车辆受损情况)。在交警部门结案后1 5天内上报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要及时告知公司分管领 导。在交警部门结案后1 O天内上报交通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 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 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八)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应急处理责任单位应急行动 第十四条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所属各有关部门和《预 案》适用单位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 抢险救援工作。

  (一)公司应急处理机构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 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必须在20分钟内组织有关人员赶往 事故现场。

  (三)办公室负责与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其赶往现 场。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办公室有权调动公司所有车辆,车辆所 属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五)事故发生所在的部门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群众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六)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及时介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 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 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有关情况,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 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 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各司其职,及时 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

  (四)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 和处理响应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 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 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 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抢救,不得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六章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 和单位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 处有关责任人,并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对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 突出贡献的人员、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重大损 失的人员;

  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 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

  危害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 以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适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 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 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死亡1人,同时 重伤8人以上;

  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群伤),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 O人以下的群伤),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所称的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重伤1人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群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在1万元至3万元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的有关经 费,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司安委会审批,财务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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