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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13 09:58:43 影响了:

天峨县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管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9号)、《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应急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从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底,结合当前全县上下正在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同时,组织开展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应急厅、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薄弱,事故易发的实际,组织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大排查时间和范围

(一)大排查时间: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底。

(二)大排查范围:对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含非煤地采矿山、地下探矿、露天矿山)进行全面彻底大排查。

三、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严防采空区坍塌、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等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序号前标*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防范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采空区坍塌和冒顶片帮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掘进作业前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3)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7)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8)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2.防范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是否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7)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8)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等材料。

3.防范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防范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是否采用中性接地。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6.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是否在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1)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排土场是否属危险级。

*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3)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

(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全面摸排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工序的安全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规范安全操作。

1.企业是否组织力量对所有生产工艺、所有作业场所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风险清单。

2.企业是否针对摸排出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重点抓好容易引发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高处坠落、边坡垮塌等事故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企业是否将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中,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切实掌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矿山入井(坑)口、交接班室醒目位置和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将危险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标识清楚,并结合各工种岗位制定安全风险告知卡。

4.企业是否将摸排的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地下矿山是否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3)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是否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是否随意压缩工期,盲目赶超进度。

5)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是否挂靠施工资质。

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7)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9)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10)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1)地下矿山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是否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

12)地下矿山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是否抓紧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是否在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13)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生产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宣传、培训、落实到位。

3)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5)矿山企业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

6)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现象。

7)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8)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9)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0)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11)是否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的,是否存在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行为。

3.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1)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是否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3)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新入矿工人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熟悉作业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年复工前是否对全体员工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允许上岗。

3)是否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和掌握作业风险点和管控措施。

4)是否在作业规程编制中对每个作业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组织企业员工特别是现场一线工人学习掌握。

四、大排查方式方法

大排查分企业自查自纠级集中大排查、市级督导检查等三个层面交叉进行,自20214上旬2021年年底同步开展。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

1.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附件5对本企业各个系统、环节、重点部位、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立查立改。大排查实施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2.及时召开大排查动员大会。各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召开大排查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动员大会召开情况要作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确保让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了解大排查内容和要求,确保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排查工作。

3.组织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各企业要通过组织员工观看事故警示片、讲解典型事故案例、本单位事故责任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定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每月15日前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企业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布,接受职工监督。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

4.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相应问题形成审核报告并按时上报。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于2021530日前上报审核报告,其中:地下矿山(含地下探矿)企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转报市应急管理部门,露天矿山企业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县、乡级安全大排查全覆盖。

1.认真梳理企业相应方案和报告,精准开展执法检查。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结合实际情况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做到检查全覆盖,不漏一矿一井,确保查真查实。2.大排查做到查真查实,着力发挥震慑作用。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组织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查准查深。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导检

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专家组成督查核查组,对我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效进行督导检查和督促指导。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我县、乡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工作要求

(一)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摸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二)聚焦重点问题,全面扎实整治。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以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为突破口,推进大排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认真审核非煤矿山企业上报的审核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报告必须全部清退。

(三)强化整治攻坚,推动整改落实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四)注重监督管理,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基建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将安全大查与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要与专家会诊和安全风险分级工作结合起来要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

(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将督促排查整改36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附件4)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七)全面排查整改,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或监管范围内非煤矿山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既要查现场作业管理,更要查安全责任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专家逐矿逐库进行督查,确保做到非煤矿山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100%县乡检查矿山企业100%。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县乡检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八)强化督导检查,形成强大震慑安委办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和乡镇、部门检查情况的督促检查应急管理定期对我县进行督导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5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乡镇、部门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强大的震慑

(九)严格规定时限,按时报送实施方案和相关表格。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及企业于2021410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本企业大排查实施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股;20214月起,每月1日前以扫描件和电子版形式报送《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附件1)、《县、乡级非煤矿山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重大隐患明细表》(附件3)等工作进展情况表格202213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蔡宗树0778-6858968;电子邮箱:teyjajg@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县、乡级非煤矿山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4.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矿山

数量(座)

已完成自查非煤矿山数量(座)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县、乡级非煤矿山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头顶库”

会诊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纳入“黑名单”()

提请关闭数量()

媒体曝光()

露天矿山

地下矿山

总数

完成会诊数量

总数

完成会诊数量

总数

完成会诊数量

露天矿山

地下矿山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地市

矿山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

办单位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附件4

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 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 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 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 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蛆织开展应急演练。

10.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5

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6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29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30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 

5:安全资金投入 35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6

7: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38

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40 

9:安全生产许可证 43

10:现场作业管理 45 

10-1: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45 

10-2: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61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安全预评价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安全设施设计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查验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查验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施验收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查阅验收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视为未建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从业人员培训

安全培训情况。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抽查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考核情况。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培训取证情况。

1)查看矿山生产系统及工艺流程,了解矿山劳动组织和岗位安排,掌握应当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和数量。

2)查看有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对照证件查看在岗人员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培训档案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记录(一人一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安全资金投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1)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2.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7: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分包工程管理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查阅有关资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分包工程管理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查阅备案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第三㰪。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应急预案评审、评估、修订、应急物资及装备管理。

查阅有关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估、修订、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应急救援组织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9:安全生产许可证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无证照。

检查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件有效性。

查验证照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证照变更情况。

对比营业执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照真实性。

查验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0:现场作业管理

10-1: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基本图纸

有无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查看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1)无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出口

地表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1)矿井未按规定设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3.保安矿柱

保安矿柱的留设。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1)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保安矿柱。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防中毒窒息管理

机械通风系统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1)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主通风机运行情况。

查阅运行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2)主通风机未运行或长期故障。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防中毒窒息管理

局部通风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3)掘进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按规定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4)主通风机房未按规定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未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防中毒窒息管理

是否仍在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现场抽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6)使用应当淘汰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防火管理

是否仍在使用木支护、非阻燃风筒、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和非阻燃输送带。

现场抽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1)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动火作业管理。

查看动火工作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2)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防火管理

是否违规使用电炉和灯泡。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3)违规使用电炉和灯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是否存在吸烟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2.11“有易燃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应吸烟。”

4)井下有人吸烟。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油品管理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6“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5)油品管理不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防透水

管理

水害隐患排查。

查有关图纸及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1)未查清水害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探放水作业管理。

查制度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2)未实施超前探放水。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排水系统设备配备情况。

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3)未建立排水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防透水

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防水门安装使用。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3“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4)未按规定设置防水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防坠罐跑车管理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查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提升系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的栅栏、阻车器等。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2)提升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和阻车器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提升系统未设置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防坠罐跑车管理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4)提升系统未设置或设置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情况。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3“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

5)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7.防坠罐跑车管理

 

 

(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6)斜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或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8.防冒顶坍塌管理

顶板分级管理及管控。

查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未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未落实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顶板支护。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顶板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4“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3)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顶、帮浮石。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防冒顶坍塌管理

地压监测系统设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4)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是否仍在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及进行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

现场抽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5)采用禁止使用的采矿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防冒顶坍塌管理

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未按规定处理采空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1-2011 4.4“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AQ2031-2011 4.5“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AQ2031-2011 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AQ2031-2011 6.1“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AQ2031-2011 8.1“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AQ2031-2011 8.2“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AQ2031-2011 9.2“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1)未安装使用检测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2-2011 4.6“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AQ2032-2011 5.1“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2)未安装使用人员定位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紧急避险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3-2011 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AQ2033-2011 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AQ2033-2011 5.6“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3)未安装使用紧急避险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4-2011 4.10“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AQ2034-2011 4.11“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AQ2034-2011 5.1“应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4)未安装使用压风自救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供水施救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5-2011 4.4“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AQ2035-2011 4.11“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AQ2035-2011  5.1“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未安装使用压风自救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通讯联络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6-2011 4.4“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AQ2036-2011 4.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AQ2036-2011 5.1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6)未安装使用通讯联络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0-2: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基本图纸

有无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查看有无各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矿山必须具备: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1)无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开采方式

分台阶开采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开采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台阶参数。

结合设计资料和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2)台阶参数不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采方式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情况。

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3)未采用台阶式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查设计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

4)分层参数不符合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采方式

 

 

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3.边坡现场管理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

结合管理制度和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1)未按规定检查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

查工作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5“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2)未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进行工作稳定性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边坡现场管理

是否存在掏采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7“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3)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形成伞檐、空洞等。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边坡治理及稳定性分析。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4)未进行边坡治理或稳定性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处理及警示标志设置。

查矿山平面图是否标注有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矿山平面图未标注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或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边坡监测监控

边坡监测。

边坡观测资料及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

1)未进行边坡监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在线监测及稳定性专项分析。

现场抽查在线监测设施及查看稳定性专项分析资料。

《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未进行在线监测及稳定性专项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采掘作业管理

穿孔作业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4“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

1)打雷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进行穿孔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采掘作业管理

铲装作业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7“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2)同一平台作业挖掘机间距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3)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距离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护栏、挡车墙等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6“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4)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挡车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排土场安全管理

排土场汛期管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7.5“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1)汛期未对排土场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土场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现场抽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一(四)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排土场未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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