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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8 09:25:39 影响了:

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我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7〕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户网站是我厅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是互联网上唯一代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由厅各处室单位共同建设,共同维护。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以下简称宣传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信息发布、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各处室单位向门户网站提供政务公开事项。

第六条厅信访处负责门户网站厅长信箱栏目维护,统筹协调各处室单位按信访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回复。

第七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社阳光政务网上办事栏目维护,统筹协调各处室单位向门户网站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第八条厅信息中心协助做好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持,负责网站系统所需的机房和线路保障。

第九条12333咨询中心负责在线咨询栏目的回复更新。若需厅处室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各处室单位是网站的使用和信息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人为信息员,负责本部门责任栏目的信息收集及内容维护;
负责浏览和监控责任栏目;
负责异常信息的处理和汇报。信息员变更应及时报备宣传中心。

  (二)负责向网站提供:与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解读等;
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办事指南、流程、表格下载、查询等);
需要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通知公告、公示、意见征集等信息;
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以及政务公开要求的相关内容。

  (三)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网上咨询(投诉)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等工作。

(四)积极推进和落实职能范围内相关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门户网站专题栏目的设置和调整由各处室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厅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宣传中心审定后建立,各处室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题栏目内容更新。对于需要长期常态性更新的专题栏目,经厅领导审批后可拓展为门户网站子站,由处室单位负责日常发布、维护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同时遵循“谁主管、谁审核,谁接手、谁办理,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各信息产生单位对信息发布承担主体责任,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门户网站相关信息审核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未经审批的内容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需经过保密审查,不得发布涉密内容,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产生单位按照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对拟上网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处室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报厅办公室确定。

第十五条全厅重大政务活动、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以及重大业务工作开展成效总结等,厅有关处室单位应第一时间采编新闻稿并通过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采集、传输、审核后,经该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由系统提交宣传中心统筹审批,确保活动或事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通知公示和政策发布方面的信息原则上应当于形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宣传中心应加强门户网站栏目和内容的监管,及时对门户网站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和内容合规情况进行日常巡检。

第十七条厅信息中心协助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监控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八条厅各处室单位应严格遵守网站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负责子站、专题专栏、应用服务系统和链接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发布、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信息与活动。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十九条厅各处室单位要健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将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和相关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宣传中心将定期通报厅各处室单位和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在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所发布信息引起社会不良影响、责任栏目内容未达规定要求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信息内容长期不能及时更新的栏目,将实施整改或关闭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失密泄密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报送发布虚假信息和群众政务咨询互动回应差严重影响网站形象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门户网站工作经费列入厅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厅属单位网站和门户网站子站应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宣传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宣传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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