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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5 21:08:31 影响了: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党建工作,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意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强化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用于干部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全区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

  第二章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根据《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评定的等级、排名和分类,进行综合应用。

  第五条 《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规定:考评得分85-100分,等级为“优”;考评得分70-84分,等级为“良”;考评得分40-69分,等级为“中”;考评得分0-39分,等级为“差”。

  第六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的单位奖励措施:

  1.连续三年为“优”且考评得分连续三年排名第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作为区内重要岗位人选,进一步使用;并作为本区优秀处级干部适时向上级党委进行推荐;其领导班子成员将作为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主要人选;表现突出的中层干部将提拔使用;其他中层干部将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三等功奖励名额、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同时,根据表现情况,结合考核工作规定,适时给予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2.连续三年为“优”、考评得分始终位居前五名,且三年间排名未曾下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优先作为区内重要岗位人选;其领导班子成员将优先作为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中层干部将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并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个称职嘉奖奖励名额。

  3.连续三年为“优”、考评得分排名连续三年提高,且三年提高总幅度位居前三名的单位,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将着重培养,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

  4.连续三年为“优”的单位,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将根据当年考核指标情况,适当增加称职嘉奖名额;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将着重培养,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

  5.连续二年为“优”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将着重培养,增加多岗位锻炼、交流学习、教育培训等机会。

  6.一年为“优”的单位,在全区通报中予以表彰鼓励。

  第七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良”的单位惩处措施:

  1.连续二年为“良”,且考评得分排名未提高的单位,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责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逐一谈话;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减少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2.连续三年为“良”,且考评得分排名未提高的单位,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责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逐一谈话;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减少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减少一个称职嘉奖奖励名额。

  第八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中”的单位惩处措施:

  1.一年为“中”的单位,要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计划,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二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至少六个月以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责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逐一谈话,对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副职进行提醒,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减少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减少一个称职嘉奖奖励名额。

  2.连续二年为“中”的单位,要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计划,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二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副职,根据情况,进行组织调整;取消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优资格;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下一年度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九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差”的单位惩处措施:要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计划,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二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区委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或保留相应职级;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副职,根据情况,进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取消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优资格;其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下一年度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十条 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整改成效不突出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到新任职单位后,原单位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延续应用,现任职单位历年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不应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不重复实施,涉及的惩处措施从严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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