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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发布时间:2020-10-19 10:34:35 影响了: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做事先做人,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算清人生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时间账和价值账,继续做一个正直的、善良的、有作为的、有故事的透明人。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讲稿资料,欢迎参阅。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篇一

  一、对新修订《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此次新修订后的《条例》共有总则、分则、附则3大篇章,11个小章节、142条、19000余字。新《条例》内容较原《条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有的条块全文都修改了。总则部分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分则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板块均有修改。《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距离上次修订相隔不到三年时间,再次释放出了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进一步说明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信心和担当精神。

  我觉得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了政治性。总则中增写了3处:增加指导思想,增写“两个维护”,增写“四个意识”。总则突出了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政治纪律着重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二是彰显了时代性。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明确规定: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致力于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三是增强了针对性。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通过以案明纪,使广大党员树牢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的底线意识。

  二、学习新《条例》后的感悟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后有如下感悟:

  一是要坦荡磊落做人。做事先做人,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算清人生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时间账和价值账,继续做一个正直的、善良的、有作为的、有故事的透明人,做一个吃小亏的老实人,让有限的人生尽可能精彩。时刻铭记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常思常忆公仆服务的初心宗旨,诚恳做人,踏实办事,保持风骨,沉稳低调,忠厚传家。

  二是要心存敬畏行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法纪这是守规矩的思想基础。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领导,也敬畏自己手中或轻或重的权力,不侥幸,不轻浮。珍重领导和同事们对自己的包容和厚爱,把组织给予的岗位作为干事创业、行善积德的平台,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当好服务员,努力为改革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强化落实服务,在干事创业中体现尽责和担当。

  三是要以身作则带人。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管住自己,管好家人;带头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气,带好下属,打造快乐奉献的团队;带头踏实做事,勤学苦练,不蝇营狗苟,不投机取巧,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干事创业上,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绩效,有效降低闯祸的机率,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

  三、新《条例》对办公室工作的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区委办公室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苦练服务本领,敢于担当奉献,习惯在纪律规矩约束下做好“三服务”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将贯彻《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内容,通过每周一集中学习、每月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把《条例》学深悟透,真正学出坚定信念、学出绝对忠诚、学出使命担当、学出纪律规矩。旗帜鲜明的讲政治,牢记“党办姓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在一文一事中忠诚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履职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上,全力以赴做好以文辅政、参谋决策、统筹协调、督查落实、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把践行“五个坚持”与学习贯彻《条例》结合起来,作为区委办干部的思想和行动指南,紧扣服务“两区一枢纽”发展这个定位,坚持思考工作不离大局、定位工作不偏大局、部署工作融入大局,真正做到“身在兵位、胸为帅谋”。以“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为要求,认真对照“五个坚持”,全面找准补齐信念、政治、责任、能力、作风上的短板,着力解决“三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精致等方面的差距,提升“三服务”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努力打造“高效、标准、规范、专业”的高素质党办干部队伍。

  三是锻造过硬队伍。从严从实履行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求,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紧绷正风肃纪、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三根弦”,锻造一支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办公室队伍,做到提笔能写、张口能讲、遇事能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办铁军”。

  篇二

  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一、与时俱进的《条例》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追溯源头,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二、新《条例》的具体内容

  (一)总的特点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拓展】“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二)具体修改之处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具体化。

  1.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党内绝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就要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如果口头上喊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际却各行其是,那就是阳奉阴违的“两面人”,是最大的不讲政治。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巡视和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是政治巡视,中央巡视组代表党中央开展巡视,体现中央权威,反馈的意见就是中央的要求。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抗组织审查。

  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被巡视巡察单位是否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都整改,是衡量其在“服从中央、对党忠诚”方面是否做到了言行一致的重要标准。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还对其他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6.《条例》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条例》还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如,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8.加强了纪法贯通和纪法衔接。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是要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将“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一个总要求,目的就是强调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使纪律审查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要求。

  对于犯错误的,特别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要先作出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目的就是要突出党的先进性。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政治组织,纪律的要求严于国家的法律。因此在对党员进行处理时,应当先依纪依规,把纪律挺在前面。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9.紧扣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写了对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扶贫脱贫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如第114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15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0.《条例》增加了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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