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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的调查报告6篇

发布时间:2023-02-13 13:02:04 影响了:

为了给市场活动提供更有价值的导向,我们需要认真撰写一份调查报告,写调查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谢的调查报告6篇,感谢您的参阅。

谢的调查报告6篇

谢的调查报告篇1

调查时间:20xx年暑假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当地办厂企业者

一、引??

安吉,我们美丽的家乡。她赋予了我们生命,赋予了我们生活,让我们过得无忧无虑。近几年来,安吉的经济突飞猛进,如今的安吉早已成为一个经济发达、交通便利、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然而,经济的发展和工厂的一座座建设让我们的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身为家乡的一员,我们热爱自己的家乡,关心身边的环境,想用自己的一己之力来为自己的家乡做贡献。

二、调查过程

我通过各种方式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查,在茫茫书海中寻找着答案,以便更好的了解家乡概况,历史沿革、发展规划:走进了一家家企业,摸索着环境变化的原因;走访了当地的村民,了解村民对污染的认识以及对保护环境的看法。( 文章阅读网: )

(1)实地观察

我这次调查一共选取了三个观察点(小河、工厂、花园)。我发现第一个观察点——小河和原来有了巨大的变化:在原来,那本是一条清澈见底的小河,鱼儿在水中欢快地嬉戏、玩耍。偶尔还有一些小孩在河中捉鱼、翻螃蟹、钓龙虾。但现在,小河周围的一些工厂把污水全部排进了这条小河中。现在的小河已经臭气熏天,再也没有鱼儿在小河中嬉戏玩耍,更没有小孩的笑声,偶尔有人走过小河,都捂着鼻子快速的逃过。第二个观察点——工厂里那更不用说了,木屑、废纸……有时甚至还会有西瓜皮存在。第三个观察点——花园原本干干净净的地方不一会儿就变成了垃圾堆,那些清洁工时而扫一扫,但时间长了,也开始了罢工现象。

(2)企业调查

我们走访的工厂大部分都能及时清理垃圾,做到保护环境。但个别企业将废弃物丢弃一旁,形成了垃圾堆,那可算是臭气熏天,希望能及时改正。

(3)村民调查

根据调查,大部分人认为,目前临安吉的环境已经大大不如十年前了。还好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以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经过环保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努力,臭气熏天的小溪渐渐地变得清澈,污浊的空气渐渐地变得清新。我们周围的环境改善了许多,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难题。如,还有一些河水任然存在这一定的污染,有时候市区内的空气质量也不能尽如人意……我们应该做到能省则省,而不是过度的浪费。

三、调查结果

通过了这次调查,我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解决环境问题早已成为了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改变目前的这种环境状况,光靠环保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保护环境也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我们也懂得了:我们就是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增强环保意识,节约水。如果所有人天天破坏环境,地球就会变成垃圾场;如果所有人天天环保,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地球!

六年级:

谢的调查报告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律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谢的调查报告篇3

我国大学扩招后,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象,且有可能越来越难的趋势。这个方面和国际经济形式近3年来连遭打击,一方面和中国经济结构体制和教育改革落后有关,更和当今大学生的就业观滞后有关。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我们小组做了一次网上问卷调查,共有548位大学生参与了回答。调查文件采用单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和主观题三种方式来回答问题。问题涉及大学生就业期望、就业素质的自我评价、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择业与就业的影响因素等方面,旨在对大学生就业期望与实际就业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为高校就业指导和人才培养提供资料与对策研究依据。

调查结果呈现出几个问题:

一、多数学生对于“务实”有新的认识,就业期望趋向现实,主要表现在工作单位、工作区域等方面。

(1)就业方向:先就业后择业成为第一选择

大学生在职业取向方面优先考虑的前三项是“先就业后择业”、“先择业后就业”、“继续深造”,它们分别为41.76%、28.57%、27.84%。调查显示,在面得就业压力时,多数学生表现出特有的自信与成熟。

在此问题的选择中,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继续深造”,这选项占27.84%,有过四分之一学生希望继续学习,而且此风近年经久不衰,且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一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影响和人才素质要求的提高;二是就业竞争激烈,优越的职业需要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三是心理因素,有的大学生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回避即时就业等因素。这一现象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其利与弊何在?其利在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人才素质的提高,改善我国人才结构,增强我国高级人才的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忧虑的是它反映出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的欠缺,社会压力的承受力不够,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选择了回避的方式,职业期望趋于“非风险化”。这种现象还可以从学生对就业前景的评价中看出,22.92%的同学对就业前景持有“不容乐观”的评价,这里除了客观实在的因素影响外,更多的是学生的心理素质因素问题。由此可见,高校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辅导工作是必要的。

(2)就业取向:就业地区首选经济发达地区

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在选择就业地区时,选择经济发达地区占66.54%。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经济发达地区除了有较可观的工作待遇外,经济发达地区与国际接轨更便捷,更能为就业者提供再学习提高的机会,这与学生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需要密切相关。二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较其他不发达地区的高,且就业岗位多元化,这是吸引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谢的调查报告篇4

一、职工信息

xxxx工程公司

受伤时间:20xx年11月28日

受伤地点:xxxx花园1#楼

受伤者基本情况:

姓名:xxxx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63年07月23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籍贯:福建省石狮县河山镇落泉村2社10号

现住地址:xxxx县六管区附近

岗位:砌砖工人

二、受伤过程

20xx年11月28日上午6:30点左右,我公司职工xxxx在xxxx花园1#楼上班时间在五楼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因xxxx本人强烈要求要到福州医院治疗,随即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20xx年11月28日下午13:49分住院治疗。初步诊断:l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轻度滑脱,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项目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职工xxxx在下楼梯太急,加之本人的安全意识较底,所以照成了这次事故。

四、纠正预防

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层召开了事故原因分析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砌砖班及各班组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在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项目部的各项制度,做到“三不违”、“三不伤害”,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恳请贵局前往我单位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否为工事故。

谢的调查报告篇5

一、调查目的:

秘书做为现代企事业单位重要的一个职位,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秘书在很多人认为就是在领导身边的一个花瓶而已,为消除人们的误解,使大众都能了解秘书究竟是什么,我们特意做了这个调查,也是为我们自己的未来提供一份参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秘书的基本特征、工作职能、工作方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当中。了解秘书现状,对我们这个专业也能起到很大的认识作用。

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采访调查分析法。通过对亳州市街头随即抽取的40位非秘书职业的群众就现代秘书工作的职能、工作方法进行问卷调查,对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之后针对问卷里分析出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三位资深秘书史先生、王先生和吴女士,与调查问卷结果分析相结合,从而得出结论,其中后两位还是当地秘书协会。

三、调查结果分析:

40名随机抽取的群众中,70%的人对于秘书的定位有一些偏差,大多将秘书与后勤杂工混为一谈。这其中20%没有接触过秘书,对秘书有传统上的认识偏差;有20%对秘书工作有一定了解,因为秘书工作繁杂而认识偏差;30%是对秘书工作很了解,甚至曾经当过秘书,由于工作单位对秘书的定位有差,他们的秘书职位通常是属于身兼数职性质,影响他们对秘书的认识。在这70%的人里面只有40%看好秘书业发展前景,认为有机会的话很乐意尝试秘书工作,25%认为一般般,认为秘书谁都可以做,5%不喜欢并明确表示自己绝不会从事秘书职业。

谢的调查报告篇6

最近,我们组调查了关于校园环境卫生的主题调查。因为校园环境,人人有责。可惜,有人却不珍惜这卫生环境,进行破坏。于是我们进行调查:包括教室卫生、走廊卫生、操场卫生、花坛卫生和包干区卫生。

下面是我们的学校卫生分析,让我们来带你们看一看:

1、首先是教室的卫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50%的学生觉得教室卫生好,但也有50%的学生觉得教室卫生一般,没有学生觉得教室卫生差。从中我们觉得学生对教室的卫生还是比较重视的,但是也有学生对教室的卫生不太重视,进行了破坏,如乱扔废纸等等。于是,我们进行了劝阻。

2、接下去是走廊的卫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40%的学生觉得走廊卫生好,但也有60%的学生觉得走廊卫生一般,没有学生觉得走廊卫生差。从中我们觉得学生对走廊的卫生是比较重视的,但是也有学生对走廊的卫生不太重视,进行了破坏,如乱扔废纸、乱吐痰等等。于是,我们进行了劝阻。

3、然后是操场的卫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100%的学生觉得操场卫生好,没有学生觉得操场卫生一般或差。从中我们觉得学生对的操场卫生是非常重视的。

4、再是花坛的卫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20%的学生觉得花坛卫生好,但也有70%的学生觉得花坛卫生一般,有10%学生觉得花坛卫生差。从中我们觉得学生对的花坛卫生不是非常重视的,但是仍需改进。

5、最后是包干区的卫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80%的学生觉得包干区卫生好,但也有20%的学生觉得包干区卫生一般,没有学生觉得包干区卫生差。从中我们觉得学生对的包干区卫生是比较重视的。

以上就是我们的调查报告,我们觉得大家应该重视学校卫生,然学校更卫生。农村生态环境调查报告县大市场卫生环境调查报告假期作业之环城湖环境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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