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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和霜的调查报告最新7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10:03:53 影响了:

在这次难忘的调查中,大家一定收获满满,调查报告是时候需要写一写了,想必有很多人都在为怎么写好调查报告感到发愁吧,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露和霜的调查报告最新7篇,感谢您的参阅。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最新7篇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1

一。问题的提出

据调查,我国现有盲人500多万,低视力人近千万,尤其是在儿童及青少年当中,患病率极高。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最新数据表明,我国的近视率已接近30%。我们班上好多人都近视。为什么会近视?怎样预防近视? 于是,我对小学生近视情况作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查阅有关资料。

2.调查询问同学。

3.通过博客问卷。

三、调查情况与资料整理

信息渠道

涉及方面

具 体 内 容

博客问卷

近视原因

作业做太晚,睡眠不足,过度看电视、玩电脑,摄入大量的蛋白质等。

网络媒体

近视状况

我国近视率已接近30%,小学生22.7%患有近视,初中近视率猛增到55.8%,高中生70.3%人戴上眼镜,大学生近视比例高达80%。

书籍资料

如何预防

要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四、结论

1. 分析导致眼睛近视的主要原因:大多数人都是平时不注意保护眼睛而导致近视的。研究结果表明,不正确用眼,不注意用眼卫生(如看电视和上网过长等)是现代儿童近视大增的主因。譬如:看电视距离太近、看电视时间太长、电视画面浓度太深、写作业时姿势不正确、在光线太强的阳光下看书、在光线太弱的光下看书、长时间的在电脑前、不合理饮食、看激光、在车厢里看书、遗传因素、不认真做眼保健操

2.分析导致眼睛近视的深层原因:遗传因素,环境因素,个体因素,营养体质因素和睡眠因素。近年医学研究表明,饮食不均衡、睡眠不足、噪音等,也是诱发青少年近视的重要因素。

3.通过调查发现,在当今小学生近视率不断上升,而小学生并不加以重视。甚至有人对近视无所谓,错上犯错。许多人常将其归咎于不良的用眼习惯,如看书距离不当、光太暗、持久用眼等。

五、解决方法

1.每日坚持远眺、坚持眼保健操和课间操,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2.学习时要有充足的光线,光线要从左侧方向来,不要在光线不足和耀眼的阳光和强灯光下看书写字。

3.不要睡在床上或边走路边看书,更不要歪头偏身趴在桌上读书写字。

4.不要长时间使用视力,每学习50分钟后,应当休息10分钟。

5.看电视次数不要过多,时间不要过长,要控制在1小时以内,距离不要太近,至少隔两米远。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2

水利工程管理调查报告

一、引??

为进一步掌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市水利局组织调研组在全市开展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现状调查。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一)全市水利工程概况

据我市第一次水利普查公报显示,建国以来,我市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5.95万余处。蓄水工程7828处,总蓄水量23亿m3。其中,涉及农业灌溉供水骨干工程的小(二)型以上水库500座,水库总库容6.1亿m3(中型8座,总库容2.60亿m3,小(一)型94座,总库容2.34亿m3,小(二)型398座,总库容1.16亿m3),蓄水能力4.46亿m3;山塘7030处,蓄水能力5562万m3 。引水工程13941处。提水工程(泵站)2444处。人畜饮水集中供水工程1.37万处。全市水利工程除发电用水外,每年向全市工、农业及城镇供水17.07亿m3,有效灌溉面积245万亩。

(二)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管理运行现状

1、水库工程

水管体制改革情况:按照国办发45号和省府发19号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其中,8座中型水库全部完成了水管体制改革。受地方财政支出困难影响,全市完成了29座小(一)型水库改革任务,占应改革94座的30.85%,其中,习水县5座、桐梓县4座、正安县3座、道真县1座小(一)型水库全部完成改革工作,市本级完成万里水库1座。遵义县27座完成5座,绥阳县5座完成1座,红花岗区5座、汇川区4座未严格按照规定,打捆成立1个联合管理所。其余各县(市、区)共计55座全部没有完成改革任务。398座小(二)型水库全部没有实施改革工作。

管理运行现状:由于第一轮水管体制改革没有彻底,改革欠账严重,一是已改革的水库工程编制核定不到应核编制的1/3,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二是维修养护经费到位困难。除仁怀、遵义县到位少量外,其余县(市、区)基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难以落实到位。三是灌区渠系配套严重滞后。全市规划内病险水库全部完成了治理任务,消除了水库大坝安全隐患,恢复了水库正常蓄水功能,但由于灌区渠系配套建设严重滞后,渠系水利用率十分低下,无法发挥正常供水效益。据全市初步调查统计,全市小(一)型以上水库规模99个灌区,干支渠改造率不到22.3%,平均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到0.4。 398座小(二)型水库灌区绝大部分未予改造,渠系水利用系数更低。四是75座小(一)型与398座小(二)型水库由于水管体制改革没有落实,绝大部分没有明确管理主体与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令人堪忧,管理效益难以发挥。

2、山塘工程

全市现有大小山塘7030口,由村、组负责管理,但由于产权不明确,管理主体与责任模糊,维修改造投入严重不足。据不完全统计,存在不同病险的山塘5756口,占总数7030口的81.9%,不能正常蓄水的4815口,占总数7030口的68.5%,无法蓄水的2980口,占总数7030口的42.4%。

3、引提工程

全市现有引水工程13941处。由于产权不明确,绝大部分处于管理缺位状态。据不完全统计,引水堤坝有5438处不能正常拦蓄发挥效益,7835处引水渠道不能正常引水。全市现有提水工程(泵站)2444处,据不完全统计,有1725处不能正常运行,1015处因机泵损坏而无法运行。

4、饮水工程

全市现有人畜饮水集中供水安全与解困工程1.37处,全部为近十年来国家投资建设,解决284.6万人安全饮水困难人口。一是产权不明确,管理主体与责任难以落实;二是水价不到位,无法实现以水养水;三是多数工程水源主要靠水库、山塘和山间小溪流,因水源工程管理不到位,供水无法得到保障。

5、其它“五小”工程

由于产权没有明确,根本没有落实管理主体与管理责任,绝大部分处于无人管理、无人投入维修、濒临报废、效益十分低下的现状。政府管不到,基层管不了。

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不彻底

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虽上报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但从目前情况看,仍有55座小(一)型未开展改革工作,9座改革未彻底。已改革的小(一)型以上水库落实编制不到测算编制的1/3,且编内人员到位缓慢;“两项”经费中,由于地方财力困难,维修养护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除遵义县、仁怀市外,其余县、市、区、基本无法到位。小(二)型水库未实施管理体制改革。

(二)第一轮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无一成功范例

一是97、实施拍卖、承包、租赁后,多数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未按照合同履行自身职责,未投入改造与维护,没有加强管理;二是多数工程擅自改变功能与用途,造成了很多用水纠纷与社会矛盾;三是目前大部分工程处于瘫痪与报废状态,甚至有些将工程用作建设用地与耕地。习水、赤水、绥阳等县(市)强力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合同管理规定进行收回,交由村委会管理。

调查显示,习水县共有小山塘892口,其中,将766口进行了拍卖,占全县山塘的85.9%。拍卖后仅有103口山塘发挥效益,占拍卖山塘766口的13.4%,因管理不善,效益不断低下,持续衰减。其余663口山塘未发挥效益,占拍卖山塘766口的86.6%。擅自改变功能和用途(即变为耕地或建设用地)的山塘有98口占拍卖山塘766口的12.8%。山塘拍卖后,每年都要产生数十起水事纠纷,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三)水价改革推进缓慢

一是没有按市场规律将乡镇与村镇集中供水水价核定到位,分类水价与阶梯水价机制没有形成。二是农灌水价无法执行,收取越来越困难,目前,全市骨干工程平均水价收取率不到2.5%,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并实行农业直补后,用水户对水费收取存在强烈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是水改旱非常普遍,供水与水费收取年度加大。其余小(二)型以下水利工程水价根本无法收取。

四、调查建议

(一)加快推进农村水利改革步伐

为了从体制、机制上全面解决农村水利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抓住中国改革历史性机遇,按照中央与省出台的`一系列农村水利改革文件要求,将全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统一出台实施方案,一并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整体推进,以加大加快农村水利改革步伐。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3

调查时间:20xx年4月17日

调查地点:xxx

调查人:xxx

据贵州开阳县供排水公司经理兰评介绍,开阳县属于缺水地带,由于持续干旱,县城居民用水受到严重影响。从20xx年贵州遭遇凝冻灾害开始,县城供水设施就受到严峻考验,县主要饮水水源在那时就受到影响,发生了漏水现象。加之持续干旱,让县城供水形势愈加严峻。自1月28日起县城就实行了分片区限时供水,故当地居民说他们早上用过的洗脸水留到下午洗脚,然后倒到一个水缸里,再留作其它继续用。

同学们,让我们看一看上面的资料,你就会觉得自己非常幸福,因为咱们有足够的水可以喝,可以洗脸,刷牙,洗澡。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好好保护水源,节约用水,千万不要浪费每一滴水。为了节水,请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用过水后,要及时把水龙头关上。

2、看见别人玩水要制止。

3、真正做到一水多用(洗脸水洗脚,洗脚水拖地冲厕所)。

不要让邹城称为下一个缺水地区。

教师评语:我国云贵地区持续干旱,人们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你以精确的数字向我们介绍我国缺水的现象,并提出节约用水的好建议。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4

作为一名学生,课桌是伴随我们整个学习生活的重要道具。对待课桌,不同的同学有着不同的态度,有的将其视为亲密“战友”,有的将其视为公共财产妥善保护,而还有一部分同学在对待课桌的态度上并不是很正确,在课桌上写写画画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我们的学习生活增添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对待以上各种问题,我们做出了调查表,提出了诸如“你是否曾在课桌上留下痕迹”、“你留下痕迹的心里是怎样的”以及“你是否会对别人在课桌上留下痕迹的行为进行制止”等一系列问题,向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其中大家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 你曾在课桌上留下过痕迹吗?

从对同学们的调查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偶尔会在课桌上留下痕迹,大约占70%,没有留下痕迹的同学很少只有10%左右;令人感到不解的是,经常留下痕迹的同学也占到了20%左右的比例。

由此可见,大学生群体为课桌文化的“蓬勃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方面;第一,大学生在学习时间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在课桌上乱写乱画;第二,大学生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有待提高,保护公物的意识急需加强。这些都是大学生中间“课桌文化”存在的原因,通过这些,相信我们可以有效的减少“课桌文化”现象。

二. 你为什么选择在课桌上涂鸦,课桌文化的出现基于学生怎样的心理?

调查表明,大多数同学只是随手就在课桌上留下了痕迹,并没有想过这种行为是否恰当或者符合行为规范等,但也有不少同学是为了宣泄感情,通过这种方式来发泄压抑的情绪,这种行为是不爱护公共财产的表现,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不道德;还有一种情况是学习生活无聊,大学生们无所事事,所以在课桌上涂画;为了考试作弊方便也是大学生们创造课桌文化的.另一种“动力”,这是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是我们当代学生应该做的事情。另外,跟风或者因为其他因素也是一种情况。

通过对此行为的心理因素的调查,我们了解到,大学生们对学习生活没有一个确定的目标,从而使得自己在课业时间无所事事,并且,没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来面对全新的大学生活,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大学生活中应该坐什么并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反思,也是“课桌文化”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

三. 你认为“课桌文化”可以算为一种校园文化吗?

绝大多数同学在此项调查中选择了肯定的答复,有趣的是,没有同学在这项问题上持模棱两可的态度。同学们的意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通过我们的分析,我们认为,选择“可以”的同学将另外一种非主流的、不算是积极向上的文化现象也算入了“校园文化”之内,这种现象是与蓬勃向上的大学生精神相悖的,也是大学生对公共财产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我个人认为,不应将这种现象算为一种文化,理由如下:首先,文化的定义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而所谓的“课桌文化”只能算是在学生中流传的一种不算文明的现象,虽然可能有一定规模,但是还不够精神财富的层面;其次,严格来说,“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而“课桌文化”的创造主体只是学生,距离“文化”产生所要求的还远远不够。

四. 你看到过别人在课桌上进行涂鸦吗?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同学们选择了“看到过”,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同学没有看到过。这表示“课桌文化”在学生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经常有学生会在他们的课桌上留下“到此一游”诸如此类的痕迹,这不仅给我们的学习生活留下了不和谐的污点,也是对他人生活环境的不尊重。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对留下痕迹的同学进行制止以及劝说,告诉他们这是不爱护公物的表现,使其认识到这样做会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个别抱着对考试作弊有利的想法的同学更不应该这样做,这更是学生最起码道德的缺失以及不诚信的表现。

五. 你会揣测写下桌面涂鸦的人的想法和形象吗?

半数以上的同学还是会揣测一下留下痕迹者的想法及其形象的,这当然可以理解为某种好奇,但是这种好奇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很容易就变成跟风,使得“课桌文化”群体发展壮大,造成这种不文明的现象越来越多,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分析留下痕迹者的心理,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找到“课桌文化”产生发展的原因,是分析问题的另一个角度,不能简单地断定这种想法是对是错。

六.你看到和你志同道合的涂鸦会不会产生认识一下对方的想法?

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同学们在看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意见时会产生认识一下对方的想法,不到一半的同学则选择了不会。这表明了当代大学生渴望认识更多的朋友,富有积极进取的想法,并对不属于自己生活圈子的东西充满了向往,也从一个侧面使我们认识到,大学生们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大多都是友好而希望多与陌生人交往的。

这种想法与观念代表着“90”后这一代人渴望冲出现有生活的某种心情,也可以理解为他们对现有平静生活的不满或乏味,现在有一句话在网络论坛上很流行,说的是“这个世界太平庸了,我要飞回火星去!”这一句充满对当下社会的调侃的语句,能够很恰到好处地反映出这一代人积极尝试、对待所有东西都是抱着好奇的心理的。

七. 你会对他人的涂鸦发表意见吗?(类似于人人网回复)

在这项问题上同学们的意见基本平均地分为两个阵营,选择“会”的同学占总数的58%。而选择“不会”的同学也占到了总数的42%。很多同学都表示,由于人人网在大学生中的流行,很多同学都养成了“看帖回复”的习惯,看到什么自己感兴趣的东西或者意见,就一定要把自己的看法附在后面并且互相之间进行对比,甚至会进行激烈的辩论或争吵,形成所谓的“刷楼”,并由此引出的类似“楼歪了”、“楼主威武”等等网络词汇,为网络文化的发展壮大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在他人的涂鸦下发表意见,无形之中会助长原始涂鸦者的不良行为,也使自己参与进了涂鸦行为之中,将使得“课桌涂鸦”愈演愈烈,扩大这种不良行为的影响范围,是不利于控制这种行为的。当我们在课桌上看到别人留下的痕迹时,即使对此意见有个人看法,也不应该在课桌上继续留下痕迹,这不是发表自己观点的正确做法。

八. 如果你看到别人在课桌上涂鸦,你会制止他的行为吗?

令人惊奇的是,在这项问题上,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同学选择了“会”,绝大多数同学都选择了“不会”,还有一部分同学将视自己的心情而定。我个人认为这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冷漠的心态在校园里的一个变种,对他人或者对无关自己的事情漠不关心,在当今社会已经不是什么令人大惊小怪的事情,这是这个社会的悲哀,也是我们这一代人即将要面临的悲哀。“个人各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句话描述的情景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精神如此发达的今天出现,不得不说是社会教育的失败。从这个小小的“不制止”,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不作为的心态将伴随着大学生们度过他们的大学四年生涯,甚至会随着他们一起走出校园,进入社会。当一个人生活在冷漠的眼光之中,遇到困难而没有一双手伸过来帮助自己时,即使“建设和谐社会”的口号喊得多么响亮,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对下一代教育的不负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在学生之中形成热心关注公共事务的风气,培养同学们帮助他人的意识,使得“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每个人看到不利于他人或集体利益的事情发生时,都能及时制止,那么这种课桌涂鸦应该会大大减少。

九. 你觉得你不会制止他的行为的原因是?

有将近半数的同学选择了“支持他的涂鸦行为”这一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是另外一种普遍心态,“害怕影响同学关系”则是另外一部分同学的担忧。部分同学表示,当自己看到桌上的涂鸦痕迹时,有不少语句或者意见是与自己不谋而合的,也说出了自己的心声或就某件事表达了与自己同样的不满,这是同学们选择不去制止的重要原因。另外,很多同学早早地在大学生涯中就养成了各处不得罪的性格,由于评奖评优等种种原因害怕影响同学关系。最后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则是当下社会的普遍心理,身处校园的同学们当然也会受此影响。

当做完这个问题的统计分析后,我们认为,现在大学生普遍有种自认为成熟的叛逆心理,对某种自己看不过去的现象总会想着发表几句自己的看法,而多数这种看法是受网络上较为激进的言论影响的,所以很多同学们在某些事情的看法是一致的,但是这些看法却未必正确。所以很多同学选择不去管甚至支持课桌涂鸦。

十. 你看到课桌上的痕迹有什么样子的感觉?

在这个问题上,只有12%的同学选择了“反感”,并认为这是破坏公物的行为,不符合现代大学生的素质要求。将近一半的同学选择了“好奇”,在他们看来,这是一种特别的校园文化,许多课桌上的观点很有想法,对自己有不少启发。还有40%左右的同学则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他写他的,和我没关系,看不看是我的自由”。

这种调查结果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信息流通的高度发达,很多同学对待当下的事物都有属于自己的看法,并以“有想法”自居。但是很多同学并不清楚自己的看法是否成熟,仅仅把自己有想法这一条来当做自己成熟的标志,对待很多问题有些是非不分。或者以“不管自己的事情”来“洁身自好”,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意见。

最后,我们认为,在这个阶段若想彻底杜绝课桌涂鸦的行为是不现实的,这种现象是伴随着学生意识的进步随之出现的,,虽然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爱护公物、没有社会公德心的表现;但是,这些课桌上的痕迹在也从另一个老师们不太注意的角度,显示出了当代学生们逐渐有了属于自己的思考,他们不再是老师们思想的附庸,而是有着自己独立思考的个体,但是这种表达意见的方法欠妥,学校、老师应该加强引导,指引学生们通过正确的方式抒发意见,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5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律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6

为了解和掌握辖区大中型企业职工近年来辞职下海创业的情况,找出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的问题,20xx年6月20日、6月27日,我深入到株洲冶炼集团公司、株洲选矿药剂厂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

二、问题

上述两个企业中一个经济实力强、效益好,另一个经济基础薄弱、运转困难。通过对此分析可以发现一个事实: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下海创业的不多,加之国有企业对工厂的技术骨干力量想方设法加以挽留,阻止了人才的外流。职工下海创业大多是迫不得已,只要有适当的待遇,大多数职工还是愿意留在国有企业。这一方面反映了少数职工观念未转变,认为国有企业有社会地位,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业是低人一等;另一方面也说明独立创业确实不容易。通过调查,当前,辞职下海人员反映最强烈的几个问题是:

(一)创业环境不够优。少数职能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另眼相看,搞索、拿、卡、要,政府优化环境的力度需加大,从而减少非公有制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成本。

(二)保护力度需加大。在日常生活中,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正当利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政府依法加以保护。

(三)优惠政策待落实。尽管国家、盛市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还未真正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还不尽如人意。

(四)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困难。非公有制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制约了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对策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真正使非公有制经济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有实惠。

(一)大力优化发展环境。动真格、下猛药、出狠招,严肃查处破坏环境的人和事,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开展行风评议,让胡作非为者无立足之地。

(二)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要重点关注,为其生存发展保驾护航。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四)筹建非公有制企业担保机构。按市场运作的方式,以行会、商会、银行、保险、财务公司为主体,筹建信用担保机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露和霜的调查报告篇7

调查地点:xx路 xx公园

调查对象:空气污染(餐饮油烟)

调查内容:环境是否被污染

大家平时做饭炒菜基本上都离不开煎、炒、炸等方式,产生了大量的油烟,排到大气中,对人们产生了相当大的危害.今天我们就来到城区非常有名的小吃一条街--三贤路来感受一下这里的环境质量。果不其然,一进三贤路,我们就发现下水道口堆满了垃圾污水,有的都堆成了一座小山。再走近时,一股腥味、臭味立刻扑鼻而来,特别的难闻。同学们经过时都捂上了鼻子,一阵风吹过,废纸和塑料在空中肆意飘荡,让蓝蓝的天空多了几处肮脏,变得不再美丽。很多饭店外面挂着的空凋排风扇正在嗡嗡地作响,排出的二氧化碳直接融入了空气中,走过时让人有种出不上气来的感觉。路口还有一家正在拆建的工地,风吹过时,扬起的尘土,把天空变成了灰灰的天空,就像人的脸上布满了脏兮兮的泥土一样。

我们还来到了振兴公园门口的小吃聚集点,这里卖烧烤的特别多,释放的油烟很呛人,妈妈说烧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这种油烟人吸入后看似没有什么反应,但是科学家称炒菜油烟是看不见的健康杀手,所以建议大家尽量少用油炒菜。

我们还在来往的路上闻到汽车经过时产生的尾气,也是呛鼻难闻,所以我们还要提倡绿色出行,减少开车次数。

调查结果:没想到,我们每天生存的环境质量是这么的不理想,环境质量由于人们的不注意在一点一点地被破坏.据了解,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餐饮业油烟,被视为造成大气污染的三大“杀手”。所以我们从小就要了解这些常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保护环境。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我做起,立足校园,人人都做净化校园的环保小卫士。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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