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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2018年医保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20 03:56:28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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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构建科学有序就医秩序,推动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在基层”的就医新格局,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宝鸡市制定了《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5]13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宝鸡市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
  什么是分级诊疗?
  分级诊疗是指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病种类型和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或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适宜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以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康复期的患者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诊疗模式。
  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的对象为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通过分级诊疗,使常见病、多发病尽可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让患者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减少异地就医成本,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市大型医院与基层联动的预约挂号、预约床位及绿色通道就诊,让转诊后的患者大大缩短在大型医院门诊排队、住院候床的时间。高效利用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让大型医院回归诊治“重危疑难病”的职能,更加周到细致地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按分级诊疗制度要求执行转诊转院可享受优惠
  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治疗且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危急重症等特殊患者不受分级诊疗限制
  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65岁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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