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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型施工现场监理现状及对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总结

发布时间:2019-06-24 03:59:37 影响了:

  摘要:随着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变化,对工程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随着监理行业迅速发展,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监理单位内部管理、与业主关系、与施工单位关系三方面提出现阶段中小型施工现场监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提高中小型施工现场的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监理 现状 措施
  国际上,监理市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是开放式竞争,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而国内监理市场存在不合理竞争现象[1],由于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合同多为固定价格形式,监理单位不得不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来争取业务,在利益与付出极度不平衡[2]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综合素质越来越低,在以未经过正规训练的民工为主力军的中小型施工现场,监理混乱问题更为突出。
  一、中小型施工现场监理现状
  1.1 监理单位内部管理问题
  (1)监理人员素质低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80年代从国外引进后强制执行的,各项教育、考核、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监理队伍素质偏低。主要表现为:①监理人员专业水平低,无现代工程项目管理能力,法律意识不足,合同管理能力低;②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由于监理费率过低,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不愿加入到监理行列中,首先表现为总监素质低,缺乏集技术、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监理工作难以开展,其次是监理人员身份混杂,他们当中不全是通过专业学习和培训上岗的全职监理人,包括挂靠人员、离、退休教师、设计或施工转行人员等[3-6],要么懂技术,不懂法律和管理知识,要么只懂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现场监理水平低下。
  (2)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
  监理单位的权责机制[7]不健全,有的监理工程师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应检查部分不检查,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监理工程师行为不规范,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承接监理业务[5],在没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监理工作报告,使工程质量出现安全隐患。
  1.2 与施工单位关系混乱
  部分监理工程师不能正视自己的行业地位,认为自己是业主的利益代表,在现场凌驾于项目经理对工作人员发号施令,态度恶劣[8];监理公司的利润与监理工程师的待遇不成比例,监理工程师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往往利用所谓的行业标准向施工单位发难,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现个人非法利益;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勾结现象也普遍存在,比如在材料采购时虚报价格,利用价差中饱私囊,欺骗业主。
  中小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现场运作水平与监理管理层次不平衡,很难达到智能化管理。在我国监理责任主要是监管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而中小型施工现场由于技术水平较低,不规范操作普遍存在,因此施工单位认为监理是业主派来的监督人,很排斥监理人员,常常不配合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处境尴尬。
  1.3 与业主关系混乱
  业主对监理权责认识不足[8],认为监理是其“代言人”,常常利用监理发号施令,而监理迫于压力往往惟命是从,不敢得罪业主;业主缺乏对监理的信任,为了实现现场控制,往往不赋予监理应有的权利,而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布命令,导致监理在现场缺乏管理地位,工作难以开展。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1 服务性
  服务性是监理最基本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利用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工程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9]。
  2.2 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是其行业性质所决定的,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技术服务单位,它们专门为业主提供工程技术服务[9]。
  2.3 公正性
  在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的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业主和施工单位,特别是当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的加以解决和处理[9]。
  2.4 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就是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运用各种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9]。
  三、加强中小型施工现场监理的措施
  3.1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监理单位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从企业人员抓起,提高整个队伍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作为现场的监督者和协调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1],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因此,企业可通过以下几方面提高队伍素质:⑴建立可持续培养机制,组织新人学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专业知识、业务技术,造就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⑵定期组织交流会,对于监理现场常见的问题重点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⑶建立审查机制,一方面要对新人进行综合能力审查,避免滥竽充数,另一方面要对已上岗人员定期组织考核,包括技术、法律、组织能力等方面,对于考核不通过的人员组织再培训、直至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⑷建立竞争机制,及时收集施工单位及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工作意见反馈,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既可以鼓励先进又可以鞭策后进。
  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仅要监督和协调施工单位的工作,还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和工程质量,因此,提高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尤为重要。监理人员要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1]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和协调现场工作,既要对业主负责,又要兼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不谋私利,不越职权范围,对施工中技术问题及各种争议的处理要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收受施工单位的礼金,不与施工单位串通欺瞒业主。
  3.2 落实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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