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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问题研究|低碳会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28 03:59:02 影响了:

  【摘要】面对当前经济低碳转型的趋势,传统金融体系需要变革已有的制度和服务理念,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文章剖析了当前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策略。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金融 金融创新
  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各个国家应用技术创新,采取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提倡低碳、生态、环保的生活方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绿色生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低三高)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①。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与产业优化升级的必然要求。发展“生态金融”和“碳金融”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潮流,必将导致我国金融业发生巨大的变革。
  低碳经济发展中金融创新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多次出台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创新不足。
  开发CDM项目融资困难。《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机制,即联合执行机制、绿色开发机制和国际排放权交易。联合执行机制(JI)是指发达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将其中一个国家所实现的减排量转让给另一个国家,同时在转让方的配额上扣减相应的排放额度。绿色开发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即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CDM项目合作,减少的碳排量属于发达国家完成的议定书承诺。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是指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属于供给方,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CDM项目的交易。据统计,我国获得的CDM项目占全球注册CDM项目的34.7%。但由于“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传入我国时间较短,企业对CDM项目认识不够,缺乏开发动力,商业银行也没有充分意识到CDM项目蕴藏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CDM项目审批过程比较复杂,开发周期也较长,导致CDM项目交易成本较大,因此,金融机构不愿向其融资。
  缺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自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政府没有继续制订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各个商业银行内部既没有制定专门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信贷优惠措施,也没有对低碳经济项目的贷款手段、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制定具体的规定,更没有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完善。我国在2008年相继建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其他一些地方环境交易所,广东、山西和大连等也在积极建立能源类和环境类碳排放交易所,都在不断初步探索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价段,我国只参与了CDM项目一级市场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所鼓励企业自愿采取减排行动,还没有在全国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CDM项目二级市场和标准化的配额交易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没有碳排放权定价的权利,使我国处于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这样,国外投资机构在我国CDM项目一级市场以低价买入碳减排量,经过国际金融机构的二次包装和开发,再以高价在CDM项目二级市场卖出,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同时,我国金融机构还未深入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等碳金融业务,再加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性的中介机构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使我国企业交易成本较高,不得不以低价卖给欧盟、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严重打击了我国企业开发CDM项目的积极性。
  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兴业银行在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了《能效贷款合作协议》,成为与IFC一起开展能效贷款的首家国内银行,并推出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模式和碳金融模式等7种细分的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项目融资模式。紧接着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和CDM项目碳交易融资配套掉期业务等金融创新产品。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一些支持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产品,但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支持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活动相比,支持低碳经济的创新明显不足。
  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创新策略
  金融机构加大对CDM项目的融资力度。加大对CDM项目的融资力度,我国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环境污染低、资源消耗低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高的新能源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引进先进技术、实施技术改造的CDM项目应该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二是对不符合低碳经济理念的项目贷款不予批准,对结构性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工业企业,以及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可以采取限制甚至停止发放贷款措施;三是加强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相互配合,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统一、和谐的金融支持环境。
  建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的能效改造项目多存在于“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但商业银行在统计贷款投向时由于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因此,商业银行把能效改造项目贷款统计进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但是,能效改造项目融资期限长、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规模进行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在有限的信贷资源下,将选择流动性更好、收益更丰厚的信贷项目。因此,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窗口指导”规模时,对能效改造项目贷款不计规模。同时,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办理低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建议对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取得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当然,中国人民银行也要制定“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商业银行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确保低碳金融服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针对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急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建立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使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在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规避风险;而不想在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交易的企业可以与需求者进行现货交易,由市场所在地的环保监管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专门机构作为供需双方的中介,指导交易顺利完成;二是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标准与制度,使市场主体按照标准规范化进行碳交易;三是国家要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专业性的碳交易评估和咨询中介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尤其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评估、咨询和担保等碳金融中介业务,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定价中争取公正、公平的地位,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
  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制度创新。一要积极探索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各种有利于资金融通的产品,应逐步开展碳掉期交易、碳套期保值交易、碳期货交易、碳基金交易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二是借鉴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基金模式,建立多级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基金,如偏向与环境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环境金融市场中的对冲基金等,用于支持低碳经济项目和生态环境建设等;三是加强低碳经济数据的综合模型分析。在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方法上要加大创新力度,不仅使用金融数据相关分析和区域对比分析,而且还应加强对碳减排的经济风险分析与节能减排对策研究。
  结论
  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模式上的具体体现。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创新机制,导致金融机构没有充分发挥出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因此,必须结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对“绿色金融”和“碳金融”的需求,在综合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构建适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作者分别为邵阳学院经济与管理系讲师,邵阳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和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分别为:2010YBA208,10C1201)
  注释
  ①付允等:“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3期,第18~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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