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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8年甘肃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4 04:25:1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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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记者从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参保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4.灵活就业人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员;

  5.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外,在兰州市办理了《居住证》,同时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子女。

  2【如何参保】

  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县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参保人员,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到就近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兰州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受户籍地限制,可由居民自愿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新生儿父母一方的户籍地在兰州市,或父母一方在兰州市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个人医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的按学龄前儿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3【如何缴费】

  1.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首次在基层社会保障平台核对参保信息后,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自愿选择到就近的银行柜台营业网点、基层社保服务平台的pos机、金融便民服务代办点、银行自助缴费系统、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行缴费。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到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后,在每年1月10日至12月20日,凭《兰州市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柜台或代办点缴费。

  3.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由学校统一代收、经县(区)社(医)保局审核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疗保险,在贫困人员认定申报的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贫困人员标识确认,个人缴费实行政府资助,政府对低保一、二类人员、特困人员等实行全额资助,个人不再缴费;对低保对象三、四类等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承担定额资助外的部分缴费。享受定额资助的贫困人员,凭《兰州市城乡居民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或代办点缴费。个人缴费时间同一般城乡居民。

  4【特别提醒】

  这些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未参加本统筹区域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产生的医药费;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2.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急救的情况除外)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出国出境就医的(含港澳台);

  3.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费,选择性妊娠手术的医药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治疗费,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用及辅助生育技术费等;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费用;

  4.非诊断所需产生的不合理检查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5.自杀、xx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xx等行为所致伤病的,工伤、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6.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5【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不同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60%。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级别限制,但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4万元,不包括重大疾病。

  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应当先执行专项补助政策,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给予支付,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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