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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中的融入成效【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特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02 04:01:45 影响了:

  摘要: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较一般企业具有较多特殊性,只有对这些特殊性进行深刻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预防和惩处,才能甩掉“腐败重灾区”的帽子。国有施工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骨干,完全可以成为反腐倡廉的模范。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反腐倡廉;特性
  Abstract: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nti-corruption than general enterprises have more special, only to these particularities of in-depth analysis, targeted to organize education,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to get rid of corruption " disaster area " hat.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s a state-owned enterprise backbone, can become the anti-corruption model.
  Keywords: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ti-corruption; characteristics of
   中图分类号: F2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国有企业是腐败的高发区已是公认的事实,国有企业在许多场合充当了腐败的媒介。而施工企业又是国有企业腐败的重灾区。何以如此呢?
   一、国有施工企业的特性与腐败滋生的关系
   (一)、公有资产的易损性。商鞅明喻:“一兔走,百人逐之,而非以兔可分为百,而名分之未定也;卖兔满市,盗不敢取者,由名分之定也”。还有人用大象和黄牛作喻:大象之所以稀有,是因为历来权属,在非法治时代,人人均可以猎取,以至于濒临灭绝。而黄牛在几千上万年前就成为了家畜,所有权关系历来明确,因而黄牛至今仍是十分庞大的物种。国有企业虽然明白无误属国家所有,但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其性质是公有,具有大象和野兔的属性,是极易受到侵害而少有人出面干预和制止侵害的对象。
   (二)、管理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导人并非出资人,国家对企业实行委托管理形式,被委托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占有公司资产份额,与委托人属于短期雇佣关系。企业内部实际上也是层层委托管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弊端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与企业的关系不密切,对企业经营的好坏利益关系不对称、不直接。盈利是国家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获得利益,或者只能获得很微小的利益。亏损也是国家的,亏损多少都是国家的,委托人没有任何损失,被委托人的报酬按照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经营责任书规定略微减少。国有企业千万家,国家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爱莫能顾。在国有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代表,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国有股权代理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往往存在一种默契关系,他们共同的寻租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人治”现象十分严重。有的企业被蛀空还年年得先进,就是很好的证明。
   (三)、经营风险的三角关系。前面说过,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国家,经营者是一层一层的委托代理人及各级领导班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实际上还有第三人存在,即广大股民,大多国有上市公司股民所占股份都接近50%。然而,没有哪一家上市公司有一个股民身份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股东大会。国家这个控股者又不参加企业经营决策。企业经营好,国家得实在的,股民并不能平分秋色,如几大银行,去年盈利几千亿元,股民的股票仍然“跌跌不休”,既不派息也不分红。企业经营效果差,股票反映则相当灵敏。企业倒闭,股票一文不值了,股民一无所有了,国家小有损失,经营管理者另选其主或是利用原来企业相关资源自立门户。由此看来,国有上市公司三个关联者中,最大的风险承担者、最无奈的风险承担者是股民。股民互不相识,没有组织,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企业经营管理毫无监督。对于国有企业大大小小的经营管理者来说,股民的财产就摆在他们的桌面,多数人能够坐怀不乱,少数人则经不起诱惑而顺手牵羊。
   (四)、人员结构的过度分散性和快速的流动性。施工企业的人员结构比较一般企业更加分散,是真正的“五湖四海”,从基层技术员等普通管理人员到公司总部最高管理者近乎都是从全国大中专院校陆续而来。作业人员主流是社会劳动力,即农民工,随项目成立而聚,项目完结而散或者项目的某一个阶段而散。因有上述特性,公司及以上固定单位管理人员除工作上业务往来外,在生活和社交等空间少有交往,其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财务状况等自然互不了解,项目部等临时组织更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来去无痕。如此,使得一些不法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效性,低风险性。
   (五)、经营地域的广泛性。哪里有工程,施工企业就会到哪里。如我们集团,工程经营范围遍及国内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外20多个国家、地区。当今虽是信息社会,网络发达,但各地有各地的不同情况,资源状况、物价水平以及供应渠道、人文、地理、环境等均有明显差异,以致企业不能够用完全统一的尺度要求每一个经营项目,也不可能把每一个项目的相关情况都搞清楚,总部的管控也不可能覆盖到各个环节,更多的是就报表、汇报作评价。经营项目出现问题,随便就能找到堂而皇之的“不可抗拒”的客观理由,对人为问题很容易遮掩。
   (六)、产品的多样性、特殊性、唯一性。施工企业的产品是多种多样的建筑物。每一个都有其独立的特性,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同样和重复;每一个具有唯一性,没有一个模子出来的“兄弟姐妹”。因此,在造价上、成本上即使同类工程也不同价。同类工程,单价相当其经营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这种差异,源自何处?很难说清。是否尽职尽责、管理是否科学、是否遵章守纪、是否非法侵食、管控是否到位都可能是成因。况且,不法侵食、损公肥私不尽在亏损项目,盈利项目也往往存在。施工企业产品的特性使得产品与产品缺少硬性的可比性,企业管理层对经营结果以及管理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没有直观性,盈利项目不一定没有大问题,亏损项目不一定就是违法使然。从而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判断难度,弱化了监控警觉性。
   (七)、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凡是较大的企业,都有重重叠叠、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施工作业、物资供应、中间(中介)人、大中型设备所有人,甚至报废设备物资收购等派生企业、组织、个体一层又一层,非法分包,层层分包非但屡禁不绝,而且大有见怪不怪,蓬勃蔓延之势。一个大的项目,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个别的甚至上百家包工队,这些包工队多数都有一定的特殊背景和特殊关系,不然就难以进入。在现实面前,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很难杜绝灰色交易,企业利益很难做到颗粒归仓。一旦问题暴露,也很难查个水落石出,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八)、监督机构的企业内部性。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内部监督机构,有监察、审计、纪委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可惜地是这些监督机构想使真功又不敢发力,他们是企业内部机构,他们的机构编制、以及工资、福利等一切都来自于所在企业,其职权也完全由所在企业赋予,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不可能不管不顾,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不可能将自身企业的问题一览无余地全部挖出来,亮出来。另一方面,企业有自己的监督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大可不必把国有企业纳入巡查范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企业邀请或者案件延伸到某个企业而介入,在对企业违法人员处理上,一般也是很尊重企业意见,以免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如此国有企业就无形地给部分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当起了门神。现实中,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发现了所在企业的腐败行为,大都是力争内部消化,尽量不上报,不向社会透露。再则,发现问题,查与不查首先得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批示,通常情况下,单位领导对查案态度是坚决的,但在对人的处理上,往往是板子举得高落得轻,其彻底性也会有所顾忌的。猫弄明白了这些道理,老鼠很快也明白了这些道道,而且它还明白猫为什么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什么只威不严。而后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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