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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8 10:00:00 影响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2012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 部门和范围 标准 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 人事行政办

1.因过失未购买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30%;

•人事行政主管承担2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则另: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300元/次;

•人事行政主管加罚500元/次.

生产部

1.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5%

2.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0%

3.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25%

工 伤 人 员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1.工伤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费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50%、30%、20%。

2.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人事行政办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5.其他有关说明

5.1治疗费用:

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检查及药费: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如CT检查)须先通知人事行政办,并报保险公司审批,中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 3工伤医疗期:

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 4医疗期工资:

(一).计时工资员工:70%工资设定额

(二).计件制员工:20元/天的工伤津贴

6.其他:

6.1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行政办负责解释。

6.2附件:

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附件2、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作业指导书

附件3、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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