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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赌博规定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8 17:32:52 影响了:

  关于党员干部赌博规定处罚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发展全省良好政治生态,狠刹“赌博敛财”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赌博行为下面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干部赌博规定处罚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提供参考。

 

关于党员干部赌博规定处罚
 

  规定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发展全省良好政治生态,狠刹“赌博敛财”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赌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以打麻将、打长牌、玩扑克、“炸金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赌博。

  第三条 党员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以赌博方式索取、收受、赠送他人财物;

  (二)在公务时间或者公务场所赌博;

  (三)下基层进行调研、检查、开会等活动时赌博;

  (四)与管理服务对象赌博;

  (五)使用公款赌博;

  (六)借“高利贷”赌博;

  (七)聚众赌博;

  (八)参与网络赌博;

  (九)在国(境)外赌博;

  (十)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十一)其他赌博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党组织应当视具体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条 因赌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因赌博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赌博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党员干部赌博,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整治,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或者在专项整治赌博问题期间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赌博的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条 在办理党员干部涉嫌赌博违纪违法案件中,应当正确区分赌博违纪违法行为和娱乐活动的界限。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规定二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政纪,有效预防和制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xx发[xx95]xx号)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凡参与赌博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第三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以赌注作为量纪处分的事实依据。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司法机关决定免于起诉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二)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司法机关收容劳动教养的;

  (三)惯赌或以赌为业,聚赌抽头的;

  (四)动用救灾、救济、防汛、抢险、优抚等专项款(物)额在200元以上作赌资的。

  第五条 党员、干部的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为赌场护场、放哨、通风报信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妨碍查处赌博,包庇参赌人员、串供堵口、提供伪证的,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不力或查处后不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人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用公款作赌资的;

  (三)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涉外活动中赌博的;

  (五)屡犯不改的:

  (六)教唆、诱骗他人赌博的;

  (七)因赌博滋事或引发人身伤亡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积极上缴赌具、赌资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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