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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学习民法典材料

发布时间:2020-11-03 13:20:59 影响了:

  机关单位学习民法典材料

  通过对全省现行公安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检索,及时清理、废改与民法典精神内涵不一致的规定,汇辑行政规范、执法实践案例等内容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单位学习民法典材料资料,欢迎参阅。

机关单位学习民法典材料

  材料一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举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执法指引》首发仪式,该《指引》作为全国首部省级公安机关编写的“贯彻实施民法典执法指南”,标志着我省公安机关在民事权益保障理论与实务方面迈上了新台阶。

  《指引》展现了公私法融合的协同治理理念。《指引》科学定位公安工作与民事权利保障的关系,通过对全省现行公安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检索,及时清理、废改与民法典精神内涵不一致的规定,汇辑行政规范、执法实践案例等内容,形成了与民法典相关联配套的实务操作规范体系。作为公私法融合的有机治理体系,《指引》对于推动民法典与公安法制建设的有机融合,增进民法典实施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确保科学的立法规范转化为良好的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指引》为公权力的边界限定提供了制度保障。“举凡民众生活,胥与警察有不可分离之关系。”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社会平稳运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诸多直接面向公民的权力。公安执法权的行使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与公民权利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指引》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权利意识深化对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尤其是对侵益性执法行为的界限的把握,促使各级公安机关全面掌握其在民法典实施中的职责范围,树立明确的区隔意识,理顺法定职权行使与民事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指引》的实施有利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将权力锁入制度的笼子,确保执法、管理、服务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指引》构筑的规范框架内有序进行。

  《指引》为法律体系的协同规范提供了良好示范。《指引》通过法理阐释、实务要点、典型案例和执法依据四个层次,形成了对执法权的四维规范机制和完整体系,既是对现有公安类行政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对公安机关行使与民法典有关的自由裁量和适用基准的细化和补充。我国现存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高达八千余件,如何将法律规定有效地落实到基层,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能是法治建设进程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指引》充分展现了法律体系的协同规范理念,对于树立公安“大法治”理念,提升公安工作的治理效能和民生保障水平做出了有益探索,对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材料二

  民法典设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一)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二)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三)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包括: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四)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结婚,家庭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收养。

  (六)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七)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 附则。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材料三

  第一次是在第314条,关于遗失物上交,拾得人应交还权利人,或上交公安等机关。看似这个无非是登记问题,其实不然,它与公安执法紧密相连。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实务中,有可能涉及对物品占有状态的判断问题,即便是遗失物,如果拾得人拒不交出,涉嫌侵占,公安机关也可以发挥震慑和告知自诉的作用;如果并非遗失物,则存在错误的拾得问题,则涉嫌盗窃或侵占。

  第二次是在第1106条,关于收养成立后的户籍登记问题。户籍登记讲究历史渊源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给户籍警官解决了法律保障问题。我们知道,企业登记属行政许可,公民户籍登记是行政确认。关于收养的成立,民政部门的登记和公安的户籍登记,对老百姓来说,都非常重要。户籍登记不当的,很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就行政确认提起诉讼,完全没有问题。民法典连户籍登记都想到了,真不愧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第三次是在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问题。关于头顶上安全隐患的治理,民法典改变了过去甩锅做法,加强了对是非对错的导向指引,在查不清时,虽然可以让可能加害人暂时承担共同补偿责任,但是对要求公安查清实际侵权人作出新规定,加以着重强调。因此,从案件视角看,今后,高空抛物类治安或刑事案件要格外重视,例如,可以受理为伤害案或寻衅滋事案,或立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等。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太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已经规定了高空抛掷物品罪,最高刑为拘役,与危险驾驶罪相当。

  民法典三度“拍了拍”,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出回应,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他的,虽然没明确拍一拍,但是民法典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这样严厉的字眼作出要求,执法中都是要注意的,例如,对于保护公民人格权,反对示众执法,如果不加注意,不提高认识,不更新执法理念,还过度保持家长式思维,很有可能就违反了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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