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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2021年调整)

发布时间:2021-06-15 08:59:05 影响了: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2021年调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现根据上级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30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下载并登陆“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进行自助申请或直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客户端进行自助申请。对于不会自助申请的持证人可以向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申请。

三、新指标体系

新指标体系按“宁波共性指标+余姚个性指标”模式设置。宁波共性指标分三个部分,总分为150分。第一部分为基础项目,共7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第二部分为加分项目,共8个指标项,总分50分。第三部分为扣分项目,共3个指标项。宁波共性指标总得分可以在宁波全大市通用(宁波共性指标见附件1)。

余姚个性指标总分为30分,共有5个指标项目。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在余姚市应用(余姚个性指标见附件2)。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工作以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宗旨,由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宁波共性指标随宁波政策调整而调整,余姚个性指标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余姚个性指标如需调整将在当年930日前进行公示,并报宁波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

四、申评流程

量化积分申评流程主要包括用户注册、证明材料上传、评审单位联评、评审结果查询、复核与核查等5个环节。申请人按照指标体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评审单位按指标体系中明确的审核部门、审核形式开展并联审核,各并联审核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具体流程如下:

A、自助申请流程

()用户注册

申评的流动人口用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或直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证明材料上传

申评的流动人口需勾选计、加分项目并根据要求拍照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再点击递交申请。

()评审单位联评

评审单位在收到申评的流动人口上传的材料后,应根据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此项工作在收到流转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评审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主查询。

()积分异议核查

申请人对申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截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陆“浙里办” APP手机客户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相关栏目填写事由,申请复核,同时上传相关异议证明材料;涉及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B、窗口申请流程

()申评材料准备

申评的流动人口需准备如下材料,并到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递交申请: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到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领取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申请表》(见附件3),按实填写并签名。

2.基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3.计、加分材料

可以申请计、加分的申评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窗口受理

1.申请人应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要求备齐申评材料。同时填写《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资料提交清单》(见附件4),在符合积分选项的栏目内打“”。

2.申请人提交申评的证明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号,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资料拍照建立电子文档,上传积分管理系统,代申请人递交积分申请。

()评审单位联评

评审单位在收到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量化积分窗口流转的电子文档后,应根据计分标准对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此项工作在收到流转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评审结果查询

申请人在审核截止日起凭本人身份证前往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 复核与核查

申请人对申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前往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量化积分窗口申请复核,并提交异议项目资料;涉及申请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五、积分应用

各地、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在我市已出台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教育)、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和补贴、创业就业扶持等政策基础上,不断扩大积分应用范围,为新余姚人融入我市社会,共享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六、责任部门

1、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余姚市量化积分个性指标的制订及调整工作,以及“亲亲甬”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在本市运行与维护相关工作。

2、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科技、卫健、团市委、文明办、红十字会、发改、城管、交通、民政、流动人口等审核、评分单位要根据本申评办法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和投诉举报答复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3、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设置量化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要按照专属窗口、专属人员、专属设备、专属软件、专属物件(印章、积分申评表)要求,具体开展量化积分的申请受理、资料确认、信息录入、高拍上传、按需流转等工作,并通过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七、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审核评分部门或单位应落实审核评分的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及时完成审评工作。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由余姚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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