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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饲养烈性犬规定的文章_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发布时间:2018-06-28 09:04:46 影响了:

  现在有很多的人在小区饲养烈性犬,对他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小区饲养烈性犬规定的文章,一起来看看。

  小区饲养烈性犬规定的文章1

  物业小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昨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对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据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区饲养烈性犬规定的文章2

  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该《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据悉这项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10月1日起,烈性犬、大型犬在物业区域内就将禁止养。

  小区饲养烈性犬规定的文章3

  关于严禁辖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知

  丽湾海景社区各位居民:

  近期以来,辖区内大型犬伤及老人、妇女和孩子的事件不断发生,社区内越来越多的大型犬饲养已经严重危及到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应广大居民强烈反应和诉求,根据大连湾边防派出所调查及大连市打狗办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丽湾海景社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至2016年7月31日),居民所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必须迁出本小区,并不允许在进入本小区。(市内打狗办将于2016年8月1日起进入丽湾海景社区清理辖区内大型犬及烈性犬,若不在此之前将您的爱犬迁出小区,后果自负,尽请谅解)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居民所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严禁出入社区公共场所(包括电梯、人行道路、广场、绿地、楼顶露台、一楼小院、商业区、停车场等)。

  四、如若不想将您的爱犬迁出小区,请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狗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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