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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福州公积金新政: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发布时间:2018-09-20 03:54:2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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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最低额度统一确定为20万元、根据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月收入不需提供收入证明、鼓励异地缴存职工到福州购买自住住房……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中获悉,3月1日起,上述新政正式开始执行。

变化一:双职工缴存公积金 贷款最高额度提至80万元

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过测算,如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低于20万元的,统一确定都按20万元给予贷款。

变化二:调整公积金贷款占职工收入水平的比例

新政规定,职工家庭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的80%;且职工家庭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职工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原先规定的比例为50%,目的是让更多的职工能够多贷到住房公积金。
另外,职工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其月收入的,不需再提供收入证明。

变化三:鼓励异地缴存职工到福州购自住房

新政规定,鼓励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五区、七县市,下同)、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凡上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变化四:使用率达到90%以上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政规定,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三种措施:一是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三是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降至90%以下后,视情恢复。
相关人士解读称,鉴于已开展此项业务的福州中心和省直中心流动资金都很紧张,而且资金紧张状况还将延续的情况下,为及时筹措资金满足职工购建房贷款需求,都积极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再继续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流动资金的不足。

变化五:个人征信准入标准按承办银行标准执行

新政还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征信准入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个人征信准入的标准执行。相关人士表示,因为目前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以及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各承办银行之间对住房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准入标准存在不一致,此举是为了统一政策,防控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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