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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 [2018福建宁德制定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新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04 04:12:15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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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1日从宁德市民政局获悉,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福建省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与原来实施办法对比,《意见》不仅扩展了救助对象的范围,提高了救助比例,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还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目前,宁德市各县(市、区)正在着手制定实施细则。
救助对象有扩展

我省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中,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为新增救助对象。
按照规定,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比例有提高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具体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参合、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
其中,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特殊门诊救助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而在之前,第一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70%,第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60%。
此外,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各地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意见》要求,民政、人社、卫计、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2016年底前全省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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