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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8年湖南株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8-10-18 04:24:58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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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了《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的人群,等同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最高可报销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凡2015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可追补报销。届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会主动通知参保居民办理报销手续。

【覆盖人群】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是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大病界定】
按费用界定,设补偿起付线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郭立介绍,《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部分,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8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即为9000元。
据了解,湖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4种疾病,按照我市《方案》界定的“大病”,意味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超出了这24种疾病。
【报销费用】
封顶线20万元
《方案》确定了大病保险对合规的高额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补偿起付线的部分,可申请50%以上的报销额度。
郭立介绍,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偿比例,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越高,补偿的比例越高。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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