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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06 04:36:3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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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发布《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提高缴费标准、统一调整参保缴费时间并增加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了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1 参保对象范围扩大,外市户籍居民可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规定》,外市户籍居民只要符合我市政策要求,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除了以往政策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高校学生外,《规定》将具有我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对于非在校的外市户籍居民在我市参保,除了缴纳参保费用外,还需要全额缴纳政府补助金。
2 缴费标准略提高,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缴费标准增幅小
按照要求,我市2016年参保一般居民(除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即一档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为290元。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档次的医保报销待遇。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则统一由此前的100元调至120元,享受二档的医保报销待遇。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参保,仍执行原政策,出生后30日内参保且其父母任何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未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外,财政补助标准也进行调整提高,即由390元提至420元。
3 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1-4月底
去年起,我市将档案托管人员缴纳社保费、城乡居民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缴费期进行统一,均调整为每年1-4月底。
据了解,一般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机构或通过经办机构提供的自助设备、金融机构代收等方式缴纳医保费。而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代收;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到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年度医保费。逾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个人承担。
4月30日前,参保人员要按时参保缴费,居民首次参保或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需要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的医保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同时补齐自当年9月1日起剩余月份的保费。
4 增建大病保险制度,最高补偿额提高至30万元
《规定》增建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最高补偿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按照规定,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等,先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居民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参保居民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三级医院均为70%。
患大病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1.2万元起付标准的部分,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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