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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转出办事指南 基本养老保险计算

发布时间:2018-11-26 04:02:0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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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分类用人单位
事项内容适用于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关于下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 30号)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业务分类转移接续
申请分类跨省转出
申请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受理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
决定机关市社保中心
申办方式经(代)办窗口
办事程序用人单位提交经单位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存在欠费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代)办机构录入《联系函》,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
办理时限每月5-25日(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温馨提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出前,其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其参保的区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同意接收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联系函》生成打印信息表,对于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可进行还欠后办理转出;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可以办理转出,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前继业务
后续业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事项收费无收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办理结果
相关表格《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标准规范填表需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必填项的说明和填写内容说明,包括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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