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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19-06-28 03:58:04 影响了:

  【摘要】从法律层面上看,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不同法律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一些社会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落实、劳动安全权益不被重视的领域。通过分析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文章提出了健全相应法律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法律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脱离农村到城镇中“打工”的“农民工”数量不断扩大。他们虽然在城镇工作和生活,但因为户籍地不在城镇,不能成为城镇居民,因而也不能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权益。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些权益主要包括社会权益、劳动权益和劳动安全权益。这些权益的保障状况主要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影响、共同作用造成的。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查找原因,试图提出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合理建议。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在现代国家,一个国家的劳动者一般应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即平等的社会权益、劳动权益以及安全权益。这些权益主要是由《宪法》、《劳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在以下几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些重要的社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劳动者,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主要包括:社会管理权、迁徙权和公民平等权。但这些社会权利没有在《宪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民工的一些重要的社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有:一是社会管理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为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是属地管理,居民只有在生活地、工作地与户籍地一致时才可能正常行使相关的社会管理权。农民的社会管理权既包括他们在农村社区内部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也包括农民在社区外部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但由于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和生活、就业地的分离,多数农民工不能很好地行使《宪法》赋予的社会管理权利,既无法行使户籍所在地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也无法行使就业地的社会管理权利。二是自由迁徙权和公民平等权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对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和公民平等权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长期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这“导致农民群体在户口迁移、入学、工作以及社会保障等权利实现方面增加了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民自由流动与发展,同时妨碍了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权益的机会,削弱了农民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①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的相关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是指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的权利。依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②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劳动权利中的平等劳动权和合理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利和基本的社会保障权。
  平等劳动权和合理报酬权没有得到保障。我国许多城镇的管理机构在劳动就业方面或明或暗地实行不同的就业政策,对一些较好的岗位首先由本城镇人员就业,农民工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本城镇人员不愿承担的脏、乱、差、累工作。即使已经就业的农民工,与正式职工相比,也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没有最低工资的限制,而且实施的是月工资制,导致实践中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和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每天、每周劳动时间延长的小时数作出了相应限制。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却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占用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时间,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据调查,在建筑、纺织等行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12个小时,在许多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即使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也是如此。”③
  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难以落实。农民工参保率低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十多年的数据统计,全国的农民工群体只有1/10的人数参加养老与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五险一金”并没有落实到位。一是因为“多数企业不愿意给农民工购买国家法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④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劳动安全权益落实不到位。“劳动安全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保障的权利。”⑤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最脏、最累、高危险的职业,其劳动安全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二是不给农民工配备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三是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大量使用农民工,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⑥一旦出现职业病等工伤事件,却又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2009年发生在河南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⑦
  对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反思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宪政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是造成农民工社会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社会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且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社会管理权、迁徙权和公民平等权。对农民工而言,这些权利大多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在公民居住以及迁徙权利的选择与行使上都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属地原则,一个公民只有其居住地、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同属一个行政区域时,才能享有该地域的社会权益。这就意味着农民一旦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到城镇居住与工作,将不能享有具有地域属性的权益。因此,“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对迁徙自由的制度性排斥,还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城乡二元结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在城市和农村形成了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等一系列有差别的社会制度体系。这种户籍制度以及其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根本上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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