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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条件下农业中介组织问题探讨|农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9-02-24 05:16:13 影响了:

  摘要:由于我国农村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规则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迟缓,农民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加之文化素质低,市场应变能力差,因此,农民进入市场迫切需要社会化的服务,即中介组织。这个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的极大的影响。本文提出大力发展农业中介组织,从根本制度上来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市场化;农业中介组织;问题;探讨
  
  市场化条件下中国农业问题的实质就是要解决农民生产的产品如何迅速投入到市场的环节问题。解决得越快,使农民和市场对接得越好,农民得到的利益就越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就会越快。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目前学术界理论界提出了以下对策:一是生态农业,即公司制农业,但兰田风暴的出现标志着这一模式的退出;二是政府补贴,而目前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超过了政府补贴下粮食价格上涨的幅度,这说明政府补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三是强化村委会的职能,但目前村委会由于经济职能的弱化而不能从根本上代理农户的利益。而其他的一些措施也存在一些缺陷,如盛行一时的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由于存在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而出现企业侵害农户、农户侵害企业利益的双输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提出解决市场化条件下中国农业问题主要是从具体的制度安排出发。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解决相应的经济组织形式问题。而中介组织是经济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研究市场化条件下的农业中介组织问题,其目的是从制度的角度出发来从根本上解决农业问题,有着现实的应用价值。
  
  1农业中介组织的含义及类型
  
  1.1含义农业中介组织是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连结农户(家庭农场)与市场的非盈利性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的“发展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它指的是在引导农户进入市场过程中,向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流通性服务以及金融性服务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通常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学会(研究会)、经纪人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几种类型。
  1.2农业中介组织的类型
  1.2.1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承包制在满足短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粮食生产达到了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情况下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广大农村陆续创办起来。据统计,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各地已经创办了十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步伐。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其为新生事物而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项目委托。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二是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三是优先扶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四是金融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如农业发展银行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五是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六是费用补贴。政府要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 对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此外,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应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体现专业性;二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关系;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归其成员共同所有;五是坚持自愿,实行民主管理;六是政府要加强指导和引导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也不可能采用统一模式。在引导其发展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百花齐放,分类指导;七是加强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治领导,把党的惠农政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传达到农民社员手中,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1.2.2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是在正式组织的制度空缺中产生和发展的农民合作组织,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土地保护协会。所谓的土地保护协会是由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户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既定利益的非盈利组织。农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事实上的民事主体,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成立农户自己的组织-土地协会,主要原因在于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法成为农民的代言人。土地协会在涉及农户切身利益尤其是征用农户土地时同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谈判比单个农户进行谈判成本要低,效果要好。而每位农户在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就可以成为土地协会的会员。当然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党支部怎么办?作为基层党支部不能干涉农户的微观经济行为。基层党支部应当按照1998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村委会也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在实践中就形成村委会、党支部、土地协会(农户自己的协会)三足鼎立的局面,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权利的分散与监督,权利的过分集中必然导致腐败,在农村就是权利的过分集中就必然导致农户承包的土地被随意征用,农业发展就会受到影响。
  1.2.3土地信托服务。依照中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的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土地信托服务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孕育出来的,将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联结起来的中介组织。它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从组建方式的不同,这类农业中介组织可以化分为农民自发兴办和部门兴办两大类。前者一般是由村干部、专业大户等能人牵头兴办的,其特点是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自发性和独立性,属于内生型中介组织。在江浙出现的村一级土地流转托管站多属于这种类型,它们通常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站长,在外打工、经商、办企业等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的农户,把土地交给村土地流转托管站托管,再由托管站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后者则是依托或依靠相关职能部门兴办的,其在组建和发展上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主要是依托政府部门而建立起来的,属于外生型中介组织。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成立的乡农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就是从行政部门中抽调的两名干部专职负责服务中心的运作。这类农业中介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区域范围来说,现阶段出现的中介组织主要是集中在江浙沿海一带土地流转比率较高的地区,绍兴县700多个村村村建立了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而在内地这种组织则相对稀少。土地信托服务在实践中的作用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了土地流转机制的健全;二是推动了土地流转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业中介组织的异化综观发达国家的农业中介组织,大多经历了自发――自觉――政府规范、扶持――与政府互动四个阶段。目前的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农业中介组织尚处于自发阶段,政府处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一些农业中介组织一开始就被极少数的能人控制,导致“能人经济”的出现。还有的是,地方政府在目标理性的指导下,为出政绩“亮点”,直接发放经费给农民,吸引农民入会。农民入会的动机也只是为了政府的补贴。其结果是,政府直接操控协会,协会要么发展成“二政府”,要么很快萎缩,后者如重庆市合川的“生猪协会”。
  2.2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第一,组织化程度低。现有的中介服务组织,大多数处于自发状态,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队伍不稳定,难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产、供、销关系衔接不紧密,与农户很少采取契约或合同的形式。第二,运作不规范。多数农村中介服务组织没有依法登记,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对外交往也缺乏应有的商业资信,不能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从而难以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由于多数中介服务组织合作层次比较低,章程不明确,制度约束力不强,这不利有序竞争和发展。
  2.3人员素质偏低目前大部分农业中介组织成员中掌握现代管理知识的很少,而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人才更少。他们在经营中主要靠经验办事,缺乏现代营销观念和管理技术。了解市场的手段落后,主要通过电话和人员外出搜集信息,通过网络获取的还很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中介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2.4干群认识有偏差部分基层干部对发展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些基层领导甚至害怕某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壮大,形成反对势力,影响其工作的开展。思想观念更新太慢,重抓产业带建设,重抓产品质量,认为产业带建起来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产品自然会销路好。所以,轻视农业中介组织的建设,导致发展不平衡。对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工作摆不到应有的位置,既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又没有精心组织引导,致使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部分农民群众认识有偏差,将发展农业中介组织视同为新的“大呼隆”、“归大堆”,缺乏领办和参加农业中介组织的思想基础。
  
  3解决问题的对策
  
  3.1加强宣传发动一说到组织,有人就会联想到人民公社、大一统、计划经济,就会反感。之所以会反感,是因为不了解农业中介组织,不了解农业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的操作办法。所以,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农业中介组织,让群众了解农业中介组织的内涵和好处,统一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发展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的自觉性和主动参与意识。农业发展离不开“计划经济”,问题在于由谁计划,如何计划。如德国农场真正的“农业计划经济”,比如农民养猪。每一头猪出生时都会登记户口,建立档案。从猪的全部生长过程,一直到这头猪最终被卖到什么地方,卖给了什么人,卖时有多重等等,都有详细的跟踪记录。这些事情都是中介组织在做。甚至,中介组织还制定养猪数量分配计划,哪里能养多少头猪都是有计划的。中介组织背后是政府的配套政策支持,比如遇上天灾人祸,政府可以根据政策给予农民补贴。
  3.2加强机制建设一个组织能否具有活力和生命力,前提条件是要看它自养自律机制是否成熟和完善。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统一的中介组织示范章程,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和民主管理。按照“民办、民有、民受益”的原则,合作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3提高人员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聘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进行市场营销、管理、法律法规、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方面内容和职业道德培训,逐步提高农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提高质量意识和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在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协会、服务组织这些竞争主体中培养一大批复合型人才,以现代经营方式促进农业发展;在农民中培养一大批专业的生产人才,使其成为广大农村的科技带头人致富带头人;在农业技术人员中,培训一大批能够跟上时代前进步伐的,掌握现代农业新技术的专业人才。同时,定期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加强农业中介组织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联手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4加强指导监管目前各类农业中介组织(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外)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形式也不够规范。国家应加快立法步伐,确认农业中介组织的法人资格,使其既可以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又能享受农业经济主体的税收政策。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尽快明确农业中介组织的性质、主管部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条件,对农业中介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的范围,成员的权力和义务,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稽核,注册登记、变更、解散与清算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以保证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尽管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并不是说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相反,适当的监督管理是指导其走向规范、防止异化、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一是要明确监督管理单位,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二是界定监督管理内容,各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指导管理,搞好协调服务,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搞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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