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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方案 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政府对策初探

发布时间:2019-06-26 04:00:33 影响了:

  摘 要 为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促进中职物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本论文分析了该专业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的角度提出实施合作办学相应的对策,为加快中职物业管理专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之路提供借鉴。
  关键词  中职物业管理专业 校企合作办学 政府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主动为社会培养技能性人才,甚至是与自己竞争的人才。企业参加合作办学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成本,不能减免教育附加税,也抑制了企业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校企合作办学开展力度不够,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不到位,从而造成学生实训只能在教室进行,这种封闭的人才培养方式势必造成职业教育内容与企业实践脱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是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合作办学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虽然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0条和第28条规定了企业对于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未规定企业对于职业学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未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等。因此,无法约束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深度参与中职专业人才培养。
  2 政府完善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的对策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是学校为主导的合作办学模式。该模式下,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决定着合作办学成功与否。而目前校企合作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的合作,需要有持续不断的推动力。建立动力机制,政府是关键,政府在校企合作上起着主导作用。尤其在立法方面,政府必须发挥其职能,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合作办学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具体而言,政府在合作办学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为合作办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职业教育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缺乏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地方法、行业法等,《职业教育法》很难真正贯彻执行到职业教育活动中。例如《职业教育法》中仅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这类原则性规定,而企业应当如何开展职业教育,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违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这部基本法中不可能做出详细规定,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这方面我们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举世闻名,其法律基础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德国于1969年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适用于全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还有《职业教育促进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另外还有370多种职业培训条例,使得整个经济界各行各业有法可依。①
  综观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和政策,1996年起中央陆续出台十几部重要的职业教育政策性文件,其中与中职教育相关的文件对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总体目标、办学形式、管理模式和体制、资金投入、师资建设和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准入制、企业合作、教学水平评估等方面都做出诸多规定,其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完整性远胜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实际上这些政策在职教领域成为真正指导的规范性依据。但是,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因此,国家应把这些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另外,我国职业教育法还应考虑增加: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政府在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上的责任;职业教师资格和培训;有关职业培训的内容;就业准入制(或资格证书制度);实训基地的建设和针对具体责任主体的罚则等相关内容。
  2.2 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过于原则性,难以执行。例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与相应税收优惠。”②对于如何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与企业税收相关的政策只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提到:“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查阅财税[2006]107号文却看不到任何“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与相应税收优惠”的内容。它只是提到税前扣除实习学生的报酬,却没有制订对接受实习学生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建议借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制订明确的定额标准,研究出台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把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下去,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2.3 理顺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多头管理局面
  就业准入制度亦称劳动准入制度,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通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③1994年,《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是我国首次确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2000年3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90个工种(职业)自2000年2月在全国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其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技术工种(如物业管理员、电工、空调维护、电梯维护等)均要求具备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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