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配合: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检察官] 当检察官是学什么专业
检察官、法官以及辩护律师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都必须毕业于法学院,获得法博士(J.D)以上学位,通过司法考试(BarExam)后取得法律从业资格,并一律从普通律师起步涉足司法领域,经过数年的经验积累和敬业表现,再逐步向检察官、法官过渡,有的则选择律师作为终身职业。由此可见,美国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教育和司法实践,都是从同一个平台上起步的。
联邦及地方检察官
由于美国政治体制采用联邦与地方分权制度,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各州还制定了本州宪法,由此产生出联邦刑法和各州刑法,并由此建立起联邦和地方两套司法体系。所以,联邦司法体系包括联邦警察机关、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法院以及联邦监狱。州以下的地方司法系统包括地方警察机关、州检察官、地方法院以及州监狱。联邦检察官负责起诉违反联邦刑法的刑事案件,地方检察官则负责起诉违反州刑法的刑事案件。
美国并无独立的检察系统,联邦以及地方法院都设有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检察权由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行使,即使其本人并不直接办理或监督具体案件。总检察长依靠被授权办案的分支机构和联邦检察官完成其法定职责。联邦法院在全美共有94个地区法院,平均每个州至少有一个,有的州有一个以上。还包括不属于50个州的首都华盛顿特区以及美国领地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玛里雅纳群岛等。平均每个地区法院设一名联邦检察官,但由于关岛和北玛里雅纳群岛分享一名联邦检察官,所以全美共有93名联邦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再任命助理检察官协助办案。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规模根据工作量不同而差异较大,如关岛地区只有一名助理检察官,而首都华盛顿地区则有150名助理检察官。就全国而言,将近半数地区的助理检察官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联邦检察官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办理案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涉及人权的案件,联邦检察官必须经过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的批准。司法部刑事调查部是总检察长打击白领犯罪和贪污腐败的左右手,主要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
由于各州执行本州刑法,因此地方检察官的职责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出庭公诉是地方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所以又被称为公诉人、地区检察官(D.A)或州检察官。他们从一个郡、县或同属于一个执法大区的几个郡或县选举产生。政府其他部门的专业律师,如政府法律顾问,则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
地方检察官对州总检察长负责,大约二十几个州的总检察长有权处理悬而未决的案件,并且有权终止诉讼程序不合法或亲自办理其认为主诉检察官未尽职办理的案件。而其他州则必须上报州长决定。对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如被告人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则由异地检察官办理,以保证公平公正。
在14个州,州总检察长有权就某些特殊案件直接决定起诉,而不必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先经过警察局。如偷税漏税案件,构成犯罪的信誉**案件等。而其他州对此类案件则要求组成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起诉。
检察官的产生与培训
地方检察官一般由其所服务的州选举产生。42个州的总检察长由本州选举产生,6个州的总检察长由州长任命,一个州由州议会任命,一个州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地方检察官一般任期4年,但有11个州仅任期两年。
联邦检察官由各州联邦参议员提名后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4年。联邦参议院由来自全美50个州的100名参议员组成,平均每个州两名。联邦检察官应与美国总统同属一个政党,如果另一政党的总统当选,则要替换不同政党的联邦检察官。受此选举制度影响,检察官一般不将自己的职位视为终身职业。据统计,只有半数检察官干到届满,在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超过半数表示希望在政府其他部门谋求职业。当然也有例外,几乎每个州都有从事检察官职业超过20年甚至30年的例子,他们曾多次放弃成为法官的机会,继续留在检察官的岗位上从事维护司法秩序的神圣工作。
助理检察官的产生一般取决于检察官,基本由检察官直接招聘后录用。助理检察官的政治倾向十分重要,检察官一般录用与自己同一政党的助理检察官。同样,新检察官上任之初,首先要将不同政党的助理检察官扫地出门。因此,助理检察官也不将自己的职位视为终身职业,多数人是在涉足法律领域之初谋得这一职位,并将之作为过渡时期的跳板,作为获取实践经验的实习基地或步入司法领域的必经之地,一旦羽翼丰满,便跳槽另谋高就。除了制度的原因之外,助理检察官待遇不高也是令其无法安心本职工作的重要因素。助理检察官岗位的不稳定时常令法官及警官们头痛,与他们相比,助理检察官往往缺乏对社会的无私奉献精神。
如文章开头所述,成为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的必备条件是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从业资格。有些州还额外要求具备实践经验。不过助理检察官对实践经验的要求并不严格,虽然有经验者会被优先录用,但用人单位更相信实践经验可以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
鉴于初任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不足,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州检察官协会都会对初任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提供相关培训课程,供其通过自学完成。对于助理检察官而言,检察官办公室则主要通过边做边学的方式,先分配其办理相对简单的案件,再逐步向疑难大案过渡。继续教育也是另外一种选择,国家检察官学院提供从司法管理到执法实践的各类培训课程,供有志自我深造者选择。
检察官的职责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性恐怕高于其他司法人员,因为检察权的行使往往涉及是否有罪并应否起诉,如此重要的决定最初都是由检察官做出的,检察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起诉的罪名和犯罪等级。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检察官还应当减轻对被告的指控。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他人左右,其不起诉决定也无需任何监督或复议。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并介入警察侦查
如果警察需要申请搜查证、逮捕证或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检察官则有权介入其中,就程序或实体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实施逮捕后,检察官还会主动介入涉及起诉罪名或可能不起诉的侦查取证过程。检察官通过与办案警官沟通,询问证人,勘查现场,分析物证及鉴定结论等途径直接了解案情。检察官还要了解被告人犯罪前科,就是否应当保释提出建议,对可能违法提供保释金的保释人进行监督。检察官还配合警方协助相邻州县警察部门抓捕逃犯,并在遣返外地逃犯之前对其羁押过程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