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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江西吉瑞

发布时间:2019-08-04 10:21:36 影响了:

江西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人事管理事务,除《公司章程》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人事工作由人事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 聘用

第四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根据其《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司聘用人才,一般采用员工推荐,员工自荐竞聘、劳务中介推荐、人才

交流会、媒体、网上发布信息、专业学院定向培养或选聘等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公司不予聘用:

1、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在逃犯;

2、有吸毒不良行为者;

3、曾被本公司开除者;

4、经查实在其他公司曾有贪污受贿行为者;

5、持假证件或他人证件者;

6、有其他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 公司增/补员工应由需求部门填写《增/补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招聘,

并分别建立员工档案;

第八条 招聘员工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应聘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

2、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其在吉瑞生物公司工作的亲属关系,必须在员工登记表上注明,否则,一经发现,予以辞退。人事招聘人员在招聘时应当提醒。

3、行政部/办公室/生产部/技术部相关领导面试应聘人员后应在应聘人员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上填写意见,由应聘者持《员工登记表》报批准人审批;

4、应聘者持《员工录用通知书》到行政部门办理考勤卡和住房登记手续;

5、经用人部门面试不合格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登记表》上写明不合格原因(批准人认为不合格的也应写明原因),并由不合格部门/人将《员工登记

表》及时返回招聘部门,以便招聘人员另行推荐或向面试人员说明。

第九条 聘用员工应办理以下手续: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办理上岗证前应交个人免冠照片4张,行政部/人事部办公室必须验证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复印存档;

2、由行政部/人事部办公室负责人代表公司于应聘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手册》,开具《员工录用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

3、特殊岗位人员如采购员、出纳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填写《担保书》,办理

担保手续,并由行政部/人事部办公室填写《特殊岗位人员登记表》送监察室

备案,特殊岗位人员是股东的,用股份担保,不是股东的由股东担保或公司认

可的其它担保方式担保;

4、技术人员应聘的,一经录用由办公室代表公司于被录用人员签订《公司保密合同》;

第十条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三个月,表现优秀的经用人部门推荐,行政部/人事部

办公室组织考察,考察合格者可提前转正;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者,用人部门可随时停止试用,并通知招

聘部门辞退或调动,并由该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逐级审批后,按正

常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每月由招聘部门通知用人部门,对新进员工进行考核并填写《试用员工考核表》,合格者报批准人批准后转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继续试用满三个月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自转正之日起,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第三节 解职

第十四条 员工解职分辞职、辞退、开除三种。员工主动辞去职务者为辞职,由

公司提出解职的为辞退,员工因重大过错被公司解职的为开除。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口头报不满或书面申请报告相关领导同意后填

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逐级审批后行政部/人事部办公室根据批准人规

定的期限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在提前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论

处。

第十六条 离职手续个相关部门批准后,工资支付凭人事部门出具的《领款单》

及《员工离职申请表》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财务、出纳方给予结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辞退员工。

1、员工违反制度,造成一定后果;

2、员工私营事业(兼职工作)对工作存在影响;

3、员工不适应公司发展;

4、员工经医院证明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它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者;

5、公司精简人员;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将其开除:

1、在公司内斗殴者;

2、聚众赌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

4、行贿受贿;

5、盗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谋取利益者;

6、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者;

7、威胁恐吓辱骂或殴打同事,打击报复公司人员者;

8、有盗窃行为者;

9、连续旷工3日以上(含3日)或当年累计5日(含5日)以上者;

10、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1、因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12、违反公司制度,屡教不改者;

13、触犯刑法者;

14、因其它原因公司认为应开除者;

第十九条 辞退或开除员工,由行政部/人事办公室或用人部门填写《员工离职申

请表》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员工解职后薪资按以下规定结算:

1、员工辞职的薪资结算:

1)计时工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月总薪资;

2)计件员按实际工资额计算;

3)不是当月应出勤天数的,不予计发当月全勤奖;

4)工作服按不同性质分为,冬装发放之日起,在24个月内按公司出资价扣除,

超过24个月不予扣除;夏装从发放之日起,在12个月内,按公司出资价

扣除,超过12个月不再扣除;

5)扣发公司规定于年终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

6)扣除按协议应向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

2、辞退员工的薪资结算:

1)员工因本制度第十七条1、2款规定被公司辞退时,等同辞职处理

2) 根据第十七条3、4、5、款规定被辞退时,除薪资全额发放外,多发一月 的基本工资(计件员按吉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年薪制员工按约定的年薪按实际上

班时间结算薪资,干部员工按年终的最低标准按实际上班时间结算薪资;

3) 被开除的员工余留薪资扣除应赔偿公司损失后发放;

4) 自动离职者薪资结算同等开除;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前,必须与公司签订《解职协议书》,由行政部/人事办公室

执行。凡无《解职协议书》, 不能办理工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离职员工离开公司2个月后,经公司同意再复职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节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考勤按考勤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奖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薪资按《薪资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劳保福利。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实施,由行政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3年4月1日起发布,2013年4月1日执行。

说明:本办法有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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