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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减税降费总结报告两篇

发布时间:2019-08-15 15:31:21 影响了:
税务局减税降费总结报告两篇

篇一:

  我局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助力实体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实行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规范各项收费项目,确保国家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积极组织人员对照督导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我局自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2016年以来全面减税政策落实情况

  2016年以来我局全面落实减税政策,充分利用微信、QQ等电子平台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并且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日活动,走上街头,走进企业为纳税人分发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页,让纳税人第一时间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更为深入的了解,“营改增”以后,我局更是积极组织业务骨干对营改增政策进行讨论研究,并组织纳税人召开培训会议,将营改增后的税收形势、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逐一讲解;在我局征收大厅设立营改增咨询窗口,开设营改增咨询热线,采用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方式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及时讲解纳税人最为关心的税收优惠问题。对于重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我局领导专门组织业务骨干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听取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将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通过深入走访企业,我局工作人员将税收法律法规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带进企业,与企业财务人员召开座谈会,为企业及时解决存在的疑惑与问题。

  二、 各项收费政策清理情况

  我局按照保定市地方税务局、高碑店市政府对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清查各项收费政策,经自查,我局不存在收费事项,不存在“一问责八清理”中列举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不到位、乱收费乱摊派等情况。我局也会加强监管机制,防止此类事项的出现。

  三、 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收到文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抽调人员组成自查工作小组,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自查。2016年度我局辖区存在小型微利企业408户,减免税款197.86万元,2017年1-8月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381户,减免税额144.15万元;分税种统计我局2016年度减免营业税1477.25万元,营改增后无营业税;2016年度减免企业所得227.14万元,2017年1-8月份减免520.72,预计2017年全年减免900;2016年度减免个人所得税1282.54万元,2017年1-8月份减免 1209.51万元,全年预计减免2000万元;2016年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27.14 万元;2016年减免房产税 636.82万元,2017年1-8月份减免424.63预计全年减免500万元;2016年度减免印花税70.71万元,2017年1-8月份减免98.11预计全年减免150万元;2016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951.29万元,2017年1-8月份减免533.87万元,全面预计减免1000万元;2016年度减免土地增值税 2465.83万元;2016年度减免耕地占用税734.4万元;2016年减免契税1522.32万元2017年1-8月份减免5918.44万元。

  四、 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我局未来将继续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高碑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


篇二: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的本质、税收的产生、税收的作用。有关税务自查报告,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1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2  根据*地税直查(XX)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法,于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差不多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XX至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XX至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XX年—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XX年—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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