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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7 08:59:52 影响了: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积极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体育设施、民办教育、医疗养老和商贸服务等产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切实加快服务业提速升级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发展,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投资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意见适用于在阳新县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并从事文化旅游、体育设施、民办教育、医疗养老和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的县内外投资者。

二、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设施产业发展

充分利用我县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积极鼓励引进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延伸文化旅游产业链。县政府每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设施产业投资建设。

1.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文化旅游、体育设施项目,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2.实行税收奖励政策。对新引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产业,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3.旅游规划编制奖补。对各重要生态旅游景区(点)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旅游规划的,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15%的奖补。

4.旅游景区创建奖励。对新创建的旅游景区和城市主体公园,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点)的,优先列入县重点项目名单,实行专班包保服务,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5.鼓励星级酒店建设。对新引进的酒店项目,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以上各项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设施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由县文旅局联合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三、支持社会办医疗、养老产业发展

县政府每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办医疗、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建设。

1.优化项目供地方式。将社会办医疗、养老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对符合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社会办医疗、养老项目,非营利性机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机构按有偿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依法按协议方式供地,有两个或以上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用地。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房产进行整合改造后兴办医疗、养老机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持续经营满五年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

2.加大项目投资补贴。对社会力量办医疗、养老机构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额(包括土地、医疗用房、设备)在0.5亿元至1亿元(含0.5亿元)、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项目,依照项目落地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出让底价,根据投资额度分别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50%、60%比例给予补贴。

3.支持项目先建后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疗、养老机构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

4.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零收费”。简化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零收费”。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缴后奖。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中的建设期渣土处置费、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房屋测绘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规划咨询方案(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规划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7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免。

5.减免各项规费收取。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执行与公办医疗、养老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社会办医疗、养老机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6.加强财政资金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床位实行一次补助政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在50张及以上100张以下的,每床补助2000元;
100张及以上200张以下的,按超出100张部分每张额外补助4000元;
200张及以上的,按超出200张部分每床额外补助6000元。

7.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标准和报销政策。

以上各项支持社会办医疗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由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四、支持民办教育产业发展

县政府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教育。

1.创新民办教育学校土地供给方式。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有偿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2.实行宽松准入,创新教育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优质的民办教育。对投入1亿元以上新建的具有超前教育理念和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的优质的现代化的民办学校、学校及校(学校)民(市民)共用的大型体育项目(体育馆、游泳馆、市民运动中心等)、校外学习拓展培训中心、科技馆,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固投一次性给予1%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期鼓励依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融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政府支持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支持民办学校融资。

3.设立民办教育基金,大力扶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政府首期补贴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基金,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依法取得的基金投资收益来滚动积累资金,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积极鼓励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探索创新民办学校办学新模式。鼓励利用教育城、职教中心富河校区、教育城科技馆及其它停办的中小学校等暂时富余、闲置的国有资产,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公民办混合办学模式,通过相互购买服务、教学资源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创办民办教育机构或公办民营教育集团,创新办学模式创办民办学校和机构。

5.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效益,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对优质的新设立的现代化和“以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民办教育学校,采取以支教的形式按办学规模按比例配备一定的公办教师。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原有的编制、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对外地转入的教师提供户籍落户便利。民办教师的培训纳入全县教师培训计划。

以上各项支持民办教育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县政府每年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不含土地和购入房产)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特殊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

2.鼓励外资和知名企业入驻。对外资(含港澳台)及国内500强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家居建材店、省级以上区域批发总代理)在阳新新设网点的,签订六年入驻协议(合同)的,六年内按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现代物流、产品运输、安装包装、技术服务、科技研发、售后服务、电子商务等非核心辅助性的业务从生产性业务中分离成立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在达到一定规模(零售业2000万元、批发业6000万元)的,对仅服务于分离前原企业的三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的奖励;
对服务于社会的三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三产企业需新征用地的,在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4.鼓励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对新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并实现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

5.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新办的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运营后,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60%、70%资助企业发展,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以上各项支持商贸服务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由县商务局联合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六、附则

1.对以上各产业未明确奖励标准的或其它未作规定的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的文化旅游、体育设施、民办医院、养生养老、民办教育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的工业、商贸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待遇,但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2.本意见实施中,若有与国家和省政策冲突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此更优惠、更便利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和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3.阳新县政府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意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政策为准。

4.本意见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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