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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使用制度管理三篇

发布时间:2020-05-25 17:10:42 影响了:

捐赠物资使用制度管理三篇



 

  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捐赠物资使用制度管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规范捐赠物资使用管理 篇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安口镇坚持严把“七关”,确保把有限的物资全部用在刀刃上。

  1、坚持严把宣传发动关

  规范发布《安口镇人民政府接受社会爱心捐赠的公告》,采取群众自愿原则,引导社会各级爱心人士有序捐赠,坚决不索捐、不强捐,防止道德绑架。

  2、坚持严把登记确认关

  镇村两级对接收到的捐赠物资实行专人专管,按照“一捐一登记、一天一汇总”的原则,细化出入库登记,每日进行库存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3、坚持严把物资配备关

  本着“节约使用、保障一线、精细分配”的原则,对接收到的捐赠物资统筹调度,精准使用,及时分发到村到点,确保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4、坚持严把发放管理关

  捐赠物资发放由镇防控办下达分配计划,统筹发放,专人签字领取,专人保管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规范建档管理。

  5、坚持严把资金使用关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村对接收到的捐赠资金一律缴存村集体经济账户,由村上报支出计划,镇政府审批后使用。

  6、坚持严把公示公告关

  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发布《安口镇人民政府接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社会捐款(物)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坚持严把报账核销关

  报销过程中严格落实财务规定,不讲情面、不搞变通、不谈“下不为例”,保证全镇疫情防控物资安全,保证干部安全。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不仅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保障,更凝聚了人心,鼓舞了斗志,坚定了信心。“严把七关”措施的落实,确保全镇疫情防控捐赠物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化、精准化、制度化。

  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五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六条 捐赠方向基金会表明捐赠意向后,基金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由基金会联系目标医疗机构确认后,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等内容。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在接受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酒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在基金会现场捐赠的,由项目部负责接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协助基金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组织和监督物资发放。受赠方应在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上签字或留存手印,并将物资接收手续、受赠人签收证明,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给基金会;

  (三)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须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由受赠方负责验收并向基金会出具接受证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社会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十七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基金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如捐赠方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项目部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可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不定期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回访。根据需要可以形成社会监督简报,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实施捐赠。

  第二十四条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基金会接受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其他人道服务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服务的公允价值,并报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关于接受广告捐赠。基金会接受广告捐赠时,对捐赠方的选择和捐赠价值的认定,可以捐赠方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捐赠方和捐赠广告的公允价值,并报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关于接受境外捐赠物资。基金会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时,应报请理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应接受。

  第二十七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社会捐赠制度 篇三

  一、受捐赠物资应严格管理和正当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学校在接受捐赠时,应报告捐赠管理办公室,填写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协议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存档。

  三、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受赠者填写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一律开具正式收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物资的品名、捐赠意向及管委会的承诺等事项。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帐,并报管委会备案。          

  四、捐赠物资必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严禁他用。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帐户,统一管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对于实物捐赠,按捐赠物类别,分别归类管理,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五、学校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对热心捐赠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表示感谢并予以合理的回报;对为筹集学校建设资金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七、 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1、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   

  2、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 

  3、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4、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 

  5、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

  6、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八、 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3、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来校讲学; 

  4、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       

  九、捐赠资金使用程序 

  1、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工作,由捐赠管理办公室按照协议书和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申请资助者需填写资助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捐赠管理办公室。 

  4、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捐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经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助款手续。 

  5、管委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捐赠协议规定或本办法者,可停止资助并收回资助款。                

  十、致谢

  1、捐赠物资价值在1万元内的单位,视情况回赠纪念品或口头导谢。不接受捐赠者安排的商业性新闻采访。

  2、捐赠物资价值在3万元内的单位,回赠纪念品,原则上不接受捐赠者安排的商业性采访。

  3、捐赠物资价值在3至5万元内的单位,馈赠纪念品,可接受捐赠者安排的商业性采访,但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参与。

  4、捐赠物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馈赠纪念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请有关领导视情况出席捐赠仪式。

  5、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十一、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捐赠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书,每年年底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发布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公报,向捐赠人通报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并向校内外公布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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