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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

发布时间:2020-06-02 14:04:40 影响了:

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大火毁灭森林和草原,还污染大气。职场范文网带来了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欢迎大家学习!
 


 

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规范防扑程序,明晰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落实,构建新型林草防扑火机制,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要求各地各林区专题学习,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共分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体系、火灾风险防控、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送、火灾早期处置及扑救、善后工作、制度机制、保障建设十一个部分。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规范防扑程序,明晰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落实,构建新型林草防扑火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西省各市、县林草部门及省直属各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林局”)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早期处置及扑救等工作。

  3、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管、应急统筹、林草防控的原则;

  (2)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联防联护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积极消灭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扑、安全第一的原则。

  4、组织体系

  4.1 防火专设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设置防火处,省直林局应设置防火科,负责本地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及早期处置等业务工作;市、县林草部门应加强防火机构建设。

  4.2 防灭火指挥中心

  省林草局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局长兼任,副总指挥由主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预防,火灾早期处置及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

  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防火处处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森林和草原防火预警监测中心主任兼任,防火处负责防灭火指挥中心日常工作,预警监测中心具体承办值班、预警监测、火情火灾信息接收报送、林草系统火灾扑救中的相关事宜。市、县林草部门及省直林局均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具体参照省林草局设立。

  4.3 防灭火专家库

  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均应设立防灭火专家库,将当地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处置、扑救中有丰富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家库;在组织扑救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吸纳专家库人员参与扑火方案制定、火场作战指挥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决策、实战指挥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4.4 消防队伍

  各级林草部门应按照“县县建队”的原则,建设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

  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县、省直林局和11个设区的市,均应组建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设区的市可以与本辖区内的县或省直林局合建);其余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县,应组建50-80人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应根据当地森林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建立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4.5 巡护队伍

  各林场、林区、有林单位应根据林地面积、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等,聘用一定的专职管护员、兼职管护员等人员,对所辖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进行防火巡护。

     5、火灾风险防控

  5.1 防火宣传教育

  5.1.1宣教时机

  重点时段宣教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期间,应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宣教活动。

  重要节点宣教

  (1)每年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应围绕烧荒燎堰、焚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2)针对春节、清明、“十月初一”、红白事等民间习俗中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等行为,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其它时段宣教

  (1)每年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应围绕森林草原旅游、野炊等,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2)针对在林区内林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施工作业期间的野外用火行为,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3)其它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及有必要开展防火宣教的时机。

  5.1.2 宣教方式

  固定媒介宣教

  (1)有效利用高速公路、国省道、乡村公路、铁路等周边建筑物粘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2)有效利用村庄、学校、林区周边的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粘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3)有效利用林区边缘的碑、牌、墙、封山育林围栏等固定设施粘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4)利用乡村广播、黑板报、公示栏等进行宣教。

  移动媒介宣教

  (1)通过印发纸质宣传资料进行宣教(如:报刊、杂志、宣传页、宣传画、春联等);

  (2)通过印制防火宣传物品进行宣教(如:宣传版面、条幅、彩旗、红袖章、围裙、坎肩、太阳帽、书包、手提带等);

  (3)通过防火宣传车辆流动宣教。

  电视网络宣教

  (1)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等媒介进行宣教;

  (2)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抖音、微视频、动漫等新型媒介进行宣教。

  其它形式宣教

  (1)利用防火宣传月、座谈会、防火讲座、培训会等形式进行宣教;

  (2)利用以防火为主题的快板书、音乐舞蹈剧、有奖知识问答等文艺题材,创作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文艺作品、文化活动等进行宣教;

  (3)通过公开曝光火灾案例和肇事人员的处理情况,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5.1.3 宣教群体

  主要群体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应全覆盖,主要对中小学生、林农群众、林区施工作业人员、林区工矿企业职工、旅游人员等进行宣教。

  特殊群体

  (1)突出对痴、呆、傻、聋、哑、精神病人等6种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宣教;(2)重点对坟(墓)主、返乡祭祀人员、放牧人员、矿主、七十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进行宣教。

  5.1.4宣教地点

  主要侧重于林区和林农交错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工矿企业、旅游景区、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林业生产性施工和非生产性施工作业点等人流量集中的地方。

  5.2 防火巡查巡护

  5.2.1 巡护队伍

  巡护队伍主要有4类:专职管护员队伍、兼职管护员队伍、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森林公安队伍。

  专职管护员队伍

  专职管护员由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实行购买式服务和聘任制管理,专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工作。

  兼职管护员队伍

  兼职管护员包括各级林草部门和各乡(镇)、村委会聘用的护林员、生态护林员、防火信息员。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主要负责对集体林地的巡查巡护;防火信息员主要是协助专职管护员负责国有森林草原资源的巡查巡护。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有火打火、无火巡护”的原则,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巡查工作。

  森林公安队伍

  森林公安队伍按照“有案破案、无案巡逻”的原则,在各自辖区内配合有林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巡查工作。

  5.2.2 巡护方式

  防火巡护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两项制度,采取地面巡护、无人机空中巡护和GPS巡护等多种巡护方式,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5.2.3 巡护责任区

  每个管护员都应明确巡护的区域、面积、责任,原则上人均巡护面积为0.5万亩至1万亩。

  5.2.4 巡护内容

  巡护人员按照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有:

  野外用火管控

  对野外焚烧秸秆、烧荒燎堰、上坟烧纸、工程用火、点火取暖、野炊、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或派出所报告。

  隐患排查

  ①发现隐患。各防火责任人应对责任区火灾风险点、危险源等隐患进行经常性的排查,重点对企业厂矿周边,林区内“林顶线”、“林包线”、“打火星”、老化线路,以及对林路、林农、林牧、林缘地带可疑、可燃物等火灾隐患易发生点应逐一造册登记,建立隐患台账。

  ②报告反馈。巡护人员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做到当日发现、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对发现的隐患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消除隐患。

  热点核查

  对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等监测发现或上级通知核查的林草热点信息,应立即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

  发现火情

  各类巡查巡护人员巡查时发现的火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单位。

  5.2.5 巡护重点

  重要时段

  在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农耕期、春季旅游期、节假日、清明节等时段,应加强巡查巡护的频次和密度。

  重点人群

  (1)突出对痴、呆、傻、聋、哑、精神病人等6种人进行重点防范。

  (2)对野外施工作业人员、放牧人员、农耕人员、坟(墓)主、返乡祭祀人员、七十岁以上老人、森林草原旅游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防范。

  5.3 火源管控

  5.3.1 封山禁火

  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形势需要,及时发布封山禁火令,划定禁火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5.3.2 农事用火管控

  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环保、林草等部门对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焚烧秸秆、烧荒燎堰等民事用火,应采取措施严格管控。

  5.3.3其它用火管控

  对于在林区内进行林业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等施工作业用火,应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

  5.3.4 野外用火管控

  对于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加大管控、查处、处罚力度。

  5.3.5 设置防火检查站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在通往林区的村口、路口、沟口和景区入口,应设立固定或临时防火检查站卡,加强防火检查,收缴携带的火种,杜绝火种入山进林。

  5.4 联防联护

  相邻的省、市、县、乡、村,国有林局、林场与毗邻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之间,均应建立区域联防机制,在信息共享、宣传互动、联防联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实行有火共扑、无火共巡的联防联护机制。

  5.5 火情监测及报告

  运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监测

  各级林草部门应充分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所辖区域热点、火情进行监测。

  ①指定专人每天负责查看、接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发布的热点、火情信息;

  ②对接收到的本辖区内热点、火情信息,应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③核查结果应在规定的2小时内,通过手机APP终端或值班电脑相关页面迅速反馈;

  ④反馈内容主要包括:火情发生地点的地类、核查人员姓名(或手机号)、火情描述、火情照片等;

  ⑤上报核查结果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其他方式

  各有林单位应通过远程视频监控、防火瞭望塔观察、无人机巡护、地面巡查巡护等多种方法手段,对所属林区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立体监测,及时发现火情,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

  5.6 防火督导检查

  森林草原防火期和其它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各级林草部门应组织防火督导组,对基层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军事重地等重要区域应重点督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6、预警及响应

  6.1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省气象局中长期天气预报,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综合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同省应急厅、气象局及时向全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宏观预测预报;配合省气象局制作全省24小时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提请森防指办公室,利用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向全省发布。

  6.2 火险预警

  6.2.1 预警分级

  根据各地森林草原火险天气条件(大风、干旱、高温等)、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无色表示,五级为最高级。

  6.2.2 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应急、气象部门会商,共同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提请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和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蓝色、无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

  6.3 预警和响应

  6.3.1 红色预警及响应行动

  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等级为五级,形势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草原火险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必须作出以下响应:

  (1)预警地区应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火情动态;

  (2)提请市、县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或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组织各类巡护队伍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护密度,延长巡护瞭望时间,密切监视特殊人群动向;

  (4)严格火源管控,在进入林区的主要沟口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

  (5)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6)森林消防专业队全员值班备勤,半专业扑火队应集结待命,进入临战状态,队员着装,物资机具装车,确保在接到扑火命令后10分钟内出发;

  (7)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和值班备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8)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6.3.2 橙色预警及响应行动

  森林草原火险橙色预警等级为四级,形势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必须作出以下响应:

  (1)预警地区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要对重点和特殊人群重点宣传;

  (2)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

  (3)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4)组织巡护队伍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巡护和瞭望监测;

  (5)森林消防专业队全员值班备勤,靠前布防;半专业扑火队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

  (6)对橙色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6.3.3 黄色预警及响应行动

  森林草原火险黄色预警等级为三级,形势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较易发生。必须作出以下响应:

  (1)预警地区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2)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3)认真检查扑火机具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

  (4)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工作。

  6.4 预警解除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根据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解除警报通知(或公告),终止预警响应,恢复正常工作。

  7、信息报送

  7.1 热点信息核查及报送

  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对发现、监测、接收到的林草热点信息,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1.5小时内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到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

  7.2 火情信息接收

  (1)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接到省森防指(或有关部门)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后,应立即逐级通知所涉市、县或省直林局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

  (2)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一旦发现(或监测到)森林草原火情,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林草部门(或省直林局)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接收任何公民或组织报告的森林草原火情信息。

  7.3 火情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上报,并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具体报告事项有:

  (1)当确认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向当地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综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领导。

  (2)各地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当地林草部门必须第一时间纵向逐级上报至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

  (3)初发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有: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起火地点天气情况、植被情况、过火面积、扑救情况、可能蔓延的方向、是否需要支援等。

  (4)火情(灾)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后应及时按正常程序上报。

  (5)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值班员每天应汇总全省辖区内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时报告防灭火指挥中心及办公室领导。

  (6)省直林局辖区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同时向省林草局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火情(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7)跨行政区域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的,火情(灾)信息应向其共同的上级报告,特殊情况可分别报告。森林草原火情(灾)可能会蔓延到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及时通报相邻单位。

  7.4 火灾扑救期间信息报告

  (1)火灾扑救期间信息报告,应当按照“逐步求精”的原则,先电话报告大概信息,随后核实并书面报告全面、准确的信息;

  (2)信息应动态化报告。火灾扑救期间,每隔2小时向上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一次火情动态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3)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期间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火场指挥员、扑火力量组成及数量、火场主要气象因子、火线长度、火点数量、初判火场面积、火场发展态势、下一步打算等。

  7.5 重要时段日报告制度

  在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重点时期或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定的时段,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调度日报告制度。

  各级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于每天16时前向上级防灭火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当天火情发生情况。

  8、火灾早期处置及扑救

  8.1 应急响应

  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各级林草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置。当地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应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分级响应、积极消灭”的原则,展开火情处置工作;同时,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投入统筹、组织、协调等各项事宜中。具体如下:

  (1)火情(灾)发生地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领导立即带领当地防扑火专家及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早期处置及扑救工作;

  (2)迅速调集所属专业队、半专业队赶赴火灾现场;

  (3)立即成立扑救火灾指挥组、侦察组、专家组、扑救组、后勤保障组等相应组织机构,并分头展开工作;

  (4)根据火场侦察情况,结合地形地貌、森林草原植被、气象条件、队伍到位、群众向导以及火场态势等因素,科学制定扑火方案;

  (5)扑救组根据方案,积极开展火灾扑救;

  (6)根据扑火需要,迅速调集相应扑火装备、物资;

  (7)上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应及时掌握一线火情,并根据火情态势发展积极做好相关的指导、帮助工作。

  同时,按照事权等级划分,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坚持边报边扑、报扑同步;基层政府、各级组织应立即行动起来,积极组织扑救。

  8.2 参与指挥部工作

  当扑火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林草系统主要负责前指赋予的一线火场的扑救任务,并提供专家咨询等工作。具体如下:

  (1)参加指挥部工作,参与指挥部决策;

  (2)积极发挥专家组作用,为指挥部提供扑救火方案及相关建议;

  (3)火灾扑救现场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以便科学指挥决策;

  (4)根据扑火需要,及时提出需求,提请指挥部予以解决;

  (5)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提出是否需要调用上一级人力、物资、装备支援等。

  8.3 科学组织扑火

  根据火场情况,结合地形地貌、森林草原植被、气象条件以及火场态势等因素,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科学组织扑火。

  8.3.1 科学组织指挥

  火灾现场指挥员应由熟悉业务、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选好避险线路和地点,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8.3.2 扑火时机选择

  要根据天气、地形、火势等各方面因素,科学确定扑火时机。一般应在林区温度较低、湿度较大、风力较小、风向较稳定的时段(如:凌晨天刚亮前至上午9时,一般为最佳时段),组织各类扑火力量,实施重兵扑救、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8.3.3 科学配置扑火力量

  在火灾扑救中,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发挥扑火专长,发挥主力军、突击队作用,主要承担打火头、攻险段、保重点的重任。

  要按照专业力量打明火、半专业队伍和群众消防队伍清余火、当地干部群众守火场的配置原则,科学配置各类扑火力量,配置比例应为1:2:3(或1:3;5),提高扑火效率,确保人员安全。

  8.3.4 扑火方式

  森林草原火灾应采取直接灭火、飞机灭火、隔离灭火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扑救。

  (1)火焰高度低于1.5米的地表火,可采用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机、2号、3号灭火工具等进行直接扑救;

  (2)火焰高度大于1.5米的地表火,应采用灭火弹、高压细水雾灭火机、消防水泵、开设防火隔离带、飞机撒水等方式进行扑救;

  (3)对树冠火和大风天气下的森林草原火灾,主要采取飞机灭火、隔离灭火的方式进行扑救。

  8.3.5 扑火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扑火人员要科学选择行进路线,禁止从植被茂密、峡谷地带接近火场,禁止迎火头蔓延方向接近火场。

  在火灾扑救中,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8.4 提高响应级别

  当火场、火势已超出本地火灾扑救力量能力范围时,当地林草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前线指挥部及上一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在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上一级防灭火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1)派出工作组及专家;

  (2)抽调外援消防专业队伍;

  (3)筹措、提供扑救火灾物资、装备;

  (4)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立即提请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8.5 分级响应及处置措施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情形,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当地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依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一般情况,随着火情态势的不断发展,响应级别随之提高,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也随之做好响应相关工作。

  8.6 火场清理和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林草部门应按照前线挥部统一部署,组织所属扑火力量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味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火场。火场看守工作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8.7 响应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9、善后工作

  9.1 火灾调查

  火灾扑灭后,林草部门应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火灾调查相关工作。

  9.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林草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预防工作漏洞、火灾发生原因和火灾扑救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9.3 植被恢复

  火灾过后,林草部门应适时做好火烧迹地林木采伐、植被恢复等相关工作,有效避免次生灾害,尽快恢复森林草原植被。

  10、制度机制

  10.1 值班制度

  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干部要坚持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10.2 报告制度

  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实行“双报告”制度,做到有火必报。

  10.3 协同联动机制

  各级林草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凡先接到火灾信息报告的一方,应当立即组织进行处理,同时及时通报对方,并随即上报。

  10.4 会商研判制度

  根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规律和火险等级,省林草局应及时会同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开展会商,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适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安排部署森林草原防火各项工作;根据火灾发展趋势等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安排部署各项扑救工作。

  10.5 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巡查巡护应建立责任制,把林区划分为网格单元,每个网格单元都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每个巡护人员都有明确的巡护区域、面积、责任,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10.6 靠前驻防制度

  在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应到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驻防,确保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10.7 联防联护制度

  相邻的省、市、县、乡、村,国有林局、林场与毗邻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之间,均应建立区域联防机制,在信息共享、宣传互动、联防联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实行有火共扑、无火共巡。

  10.8 群防群治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不仅要组织专职管护员、兼职管护员、森林消防队员、森林公安人员开展巡查巡护,而且应广泛发动林区干部群众参与防火,形成专群结合的防火局面。

  10.9 督导检查制度

  在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期、紧要期,各级防灭火指挥中心应组织专门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区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防范化解风险,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11、保障建设

  11.1 基础性工作

  各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有林单位应提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在处置突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时能够有备无患、高效应对。具体如下:

  (1)工作内容

  ①地形地貌概况,主要包括山势走向,山梁、山谷、河流、悬崖峭壁等分布,岩石裸露地、林中空地、地类、林分结构、林种及分布区域等;

  ②辖区内现有道路分布状况,明确道路类型(如,等级公路、简易公路、土路、步行道等);

  ③一旦发生火灾,比较适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地点、地域分布(如,辖区内可依托道路、河流、林中空地等适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的位置、走向等情况);

  ④辖区内拟建设防火通道、生物防火隔离带的规划、打算;

  ⑤辖区内村庄、厂矿企业、学校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取水点的分布情况;

  ⑥辖区内加油(气)站、天然气管道、化工厂等重要设施及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分布情况;

  ⑦林区内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分布情况;

  ⑧林区火险等级区域分布情况;

  ⑨辖区内专业队、半专业队驻防及分布情况。

  (2)各有林单位应结合各自辖区内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等情况,将上述内容勘查、划定、系统梳理,编印成册,并标注在地形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卫星(遥感)影像图等图上,形成系统、完整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工作图表资料。

  (3)各级林草部门、各有林单位应结合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制定防灭火工作建设规划,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11.2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中心均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库,将当地在森林草原火情处置、火灾扑救中有丰富实战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员,纳入专家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森林草原防火监测系统、指挥信息系统等手段建设,为扑救火灾及信息化防火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11.3物资保障

  省林草局应加强省级和省直林局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和省直林区扑火需要。各级林草部门防火机构应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11.4 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林草部门防火机构应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加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高山瞭望塔(监测预警点)、森林草原消防供水系统、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卡、宣传警示固定碑牌等的建设力度,构筑形成一整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营房设施、训练场地、办公生活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满足消防队伍正常的工作、生活需要。

  11.5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扑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防火信息化建设等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将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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