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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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篇1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x)。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篇2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年月
第一部分前言
委托人(下称甲方):
监理人(下称乙方):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5)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6)总投资:
(7)设计单位:
(8)施工单位: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监理工作的内容: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rmb: [ ]元,大写人民币: [ ]。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帐号:
4甲方应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大写人民币: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 ],大写人民币:[ ]。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 ],大写人民币:[ ]。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③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④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发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提供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篇4
建设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篇5
委托人: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督的项目(以下简称________这个项目________)概述如下:
项目名称:季枫镇凤庄未来城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地点:________
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
总投资:344.6万元。
二、本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①本合同的标准文件
②本合同的特殊条件
③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签署的补充和修改
四、总监理工程师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标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会议纪要、谈判纪要等。应在生效后三天内及时提交给监理人。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客户代表常用的有。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向监管机构免费提供以下措施
1、符合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楼;
2、监理工作所需的桌椅和数据柜;
3、业主应提供完善的办公和住宅制冷、制热和生活措施。
第十六条监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向监理机构无偿提供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其工作。当涉及服务时,此类人员应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免费提供匿名服务人员。监督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在责任期内玩忽职守的,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监事的报酬总额(扣税)]:________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倍;工资比例(税前扣除)________。
注:委托人应在得知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委托人放弃索赔。
第三十九条支付方式及监事报酬:
工程造价10000元,监理费按投标价10000元。
本工程监理费的拨付,监理费的拨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的监理费总额。
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总额支付额外(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额外工作日和时间;监管报酬总额________分;监督服务________日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无汇率报酬。
第四十五条激励措施:
监理人提出合理建议为委托人省钱时,委托人应交给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两份,乙方两份。(本页无正文)
客户(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主管(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签署________合同补充协议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监理(乙方):________
本协议是对延吉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补充。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增加监理合同的项目内容,一致同意以下补充条款。
1、项目范围包括:入户、绿化、路灯、下水道、外墙粉刷、围墙。
2、工程测量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程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