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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供热合同6篇

发布时间:2024-07-01 10:01:0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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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供热合同6篇

签供热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_______(指分包部分之间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_______。

第三条:工程范围_______。

第四条:质量标准_______可依照工程施工详图、施工说明书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列出)。

第五条:承包人_______(如按预算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总承包人及发包人负责供应之材料,分包人应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第六条:工程总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

第七条:工程包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本工程全部总造价减去发包人及总承包人供应材料总值)。

第八条:付款办法:_______。

第九条:工程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条的工程范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条:本工程范围内的_______工程,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成交工。_______第十一条: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总承包人收执_______份(其中送拨款银行及发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执_______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供热合同篇2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设备等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施工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乙方指派____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培训记录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必须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交由甲方备案。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14.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应于第一时间以电话、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联系时,双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及时到达现场。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本协议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处以____元到____元的罚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6.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____元至____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7.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____元至____元/次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十、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十一、以下七项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4.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教育记录。

5.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乙方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三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供热合同篇3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 ___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三)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四)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六)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签供热合同篇4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 小区(街) 号 楼 单元 层 室。

甲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签供热合同篇5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二〇xx年x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t466-20xx)。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

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t466-20xx)。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签供热合同篇6

发 包 单 位(发包人):

设 计 单 位(设计人):

合同协议书

根据 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供热管网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相关条规。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协议书;

2.2发包人协调有关部门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xx;

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xx;

3)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1-98;

4)其他与城市管网要求有关的文件及制度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规模: 供热管网改造设计

阶 段:施工图设计及参与工程建设勘察和各阶段验收

内 容:1、施工图纸 2、工程预算书(详细)

3、设计图纸与预算书电子版各一套

第四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协调有关部门向设计人提供基础资料一份。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5.1施工图纸分别提供捌套;

5.2提交地点:阿克苏市;

5.3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于合同签订算起10日内提交施工图纸。

第六条 合同价格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七条 支付方式

7.1 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格的50%。人民币(大写):整(¥ 元);

7.2 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设计的所有施工蓝图并经审图中心或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十日内,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0%。人民币(大写): (¥元);

7.3 工程竣工验收无设计及施工问题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格的20%。人民币(大写): (¥ 元);

7.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8.1.2发包人变更设计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8.1.3发包人按合同规定付款;

8.1.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热力管线及设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受损失部分所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由设计人负责;

8.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分部分项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

8.2.6设计人须派人来现场实地考察,考察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同作为设计依据。如工程开工后,现场施工中图纸有表述不清或有疑问,需设计院在现场确定相关事宜时,设计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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