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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发布时间:2018-10-10 04:59:46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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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新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从2015年起开始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六个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 临床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 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

(二) 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

二、 中医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及中西医结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预防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中西药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或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护理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 法医专业适用于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技、药、护)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技、药、护)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 破格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2、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 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口腔)、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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