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设计 > [恰当使用形状特征限定产品] 观察柳叶的形状、恰当比喻
 

[恰当使用形状特征限定产品] 观察柳叶的形状、恰当比喻

发布时间:2019-02-16 04:31:34 影响了:

  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一项涉及产品或其部件形状的技术方案应该把握该形状特征的实质,不要仅仅局限于产品或其部件的表象或形状特征,尽可能从结构上限定该技术特征,使得从结构上限定的该技术特征能够不受该形状的限制,从而扩大产品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可以保护针对新产品或改进产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要大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保护的产品包括一切以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产品,包括物质发明和物品发明,物质发明包括合金、黏合剂、洗涤剂、水泥、农药、药物组合物,调味品和合成纤维等,物品发明包括机械、设备、装置工具、仪器、元件,部件等。而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范围要小得多,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具体可以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对于一些机械类产品,往往涉及新产品或已知产品本身或其部件的形状特征,此时就需要通过对形状特征进行清楚准确地描述以表征新的或改进的技术方案。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采用形状特征表述产品的技术方案具有形象直观的优点,但如果产品或部件形状复杂时,采用形状特征表述可能存在较大困难,甚至出现不清楚或不规范的后果。再有,由于每一种形状均是直观具体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会受到该形状特征的限制。下面就采用产品形状特征限定产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做简要论述。
  
  不能用来限定产品的形状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不能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一般不能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再有,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审查指南做出这样的规定应该是考虑专利的实用性或再现性的要求,同时也考虑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实用新型的定义,即要求是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植物生长或自然界形成的形状,如植物的果实受植物基因型以及生长环境等特定条件的影响,其形状存在个体差异,所以,用植物生长的形状用来限定工业产品是无法再现的,不具有实用性。
  现有的专利文献中可以看到诸多涉及产品或其部件形状特征的技术方案,其中有些形状特征是采用植物生长的形状来限定的,如蘑菇状、橄榄状等,采用自然界生长的植物形状来限定产品的组成部件,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
  
  不解决技术问题的形状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不能够获得保护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一项能够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一项产品或其部件的形状特征只是出于美观上的考虑而不解决任何技术问题,那么,由此形状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不能得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只可以对该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保护这种新的设计。
  例如,某专利文献中公开了一种方便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夹装置是具有各种立体或平面的动物、如鱼、鸭子,海豚、企鹅,花草树木等形状的下夹装置。一方面上述形状特征属于植物,动物生长或自然界形成的形状,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不能够使用其限定产品或其部件,另一方面,上述形状特征仅仅是从美观上的考虑,并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因此,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够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避免使用不清楚的形状特征
  
  专利法要求对一项产品技术方案的表述要清楚,那么,涉及产品或其部件的形状特征的技术方案就要求清楚地表述其形状特征。
  产品的形状特征包括规则形状和不规则形状,规则形状包括球型,圆锥型、圆形、矩形、圆弧型,三角形等常见几何图形,不规则形状用语言直接描述一般比较困难,所以,往往结合实物的形状进行表述,如蜂窝型、槽状,梭状、圆筒状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描述产品形状特征应该使用通用的或约定俗成的能够被公认的,确定的形状,在结合实物形状来描述产品或部件时要避免不清楚的问题,要尽可能避免结合现实中有多种形状可能或形状不统一的实物来描述形状特征,更不能自编自创形状特征,还要避免使用植物生长形状来限定产品。
  在专利文献中经常可以见到采用形状特征描述产品及其部件的情况出现,诸如翼展状,蜂窝状、镰刀状,皇冠状等等,翼展状、蜂窝状是通用的描述,一般不会引起歧义,但由于镰刀的外形多样而不统一,不属于确定的形状,采用镰刀状限定产品或其部件可能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的问题。同样,皇冠形状由于设计上的差异也会引起形状上的变化,采用皇冠状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当然,是否存在形状特征描述不清楚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技术方案而定。
  
  形状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可能能会缩小
  
  如果一项产品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由形状特征带来的,这种情况只能采用形状特征限定,如此限定也不会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构成一项产品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既可以采用形状特征来限定,也可以采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此时最好采用结构特征来限定,因为形状特征是具体确定的,采用形状特征来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述形状的产品,或者说只是保护具有该形状特征的产品的这一具体实施例,因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缩小j而采用结构特征限定产品是从该技术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实质出发,其保护范围不受某些特定形状的限制,应该说此时采用结构特征限定比采用形状特征限定更上位,保护范围更宽。
  例如,专利申请号是022509283的一篇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掀合式盖体用转轴,包括阶梯轴和套置在其上的伸缩元件,阶梯轴的一端设有一与机体镶接用的非圆形组定头,其特征在于用于旋转移动件和止推件穿置的阶梯轴端设有凹凸锲面,阶梯轴的末梢设有与止推件插配一小锥面,一旋转移动件,其中央设有供阶梯轴穿越的轴孔,旋转移动件的一侧设有供伸缩元件穿置的轴面,另侧设有可与阶梯轴凹凸锲面啮合的凸凹锲面,并设有一供与盖体联结用的凸出平台,一止推件,其中央设有供阶梯轴穿越的阶梯轴孔,阶梯轴孔端设有皇冠状内孔,在外力作用下皇冠状内孔可扩张。
  在该技术方案中阶梯轴的末梢设置的小锥面穿过皇冠状内孔使其扩张,从而使止推件整体穿越到阶梯轴的轴杆上,皇冠状内孔在自然回复力的作用下恢复原型。从皇冠状内孔在该技术方案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其实质是一可收缩内孔,只要能够具有收缩性能以使阶梯轴的末梢设置的小锥面穿过即达到了其目的,而不管可收缩内孔具体的形状,而主权项中将该可收缩内孔限定为皇冠状显然缩小了保护范围,带有皇冠状内孔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只是实现发明目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最好将其作为一项具体实施例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体现。再有,采用皇冠状的形状来限定该内孔也欠妥,皇冠状可因设计的原因其形状会存在形状上的变化,采用皇冠状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涉及形状特征的一项技术方案,采用形状特征限定具有形象直观的优点,但要注意采用通用、确切或清楚的形状特征来描述,避免使用自然界或生物生长形成的形状来限定产品。
  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一项涉及产品或其部件形状的技术方案应该把握该形状特征的实质,即从该形状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着手,不要仅仅局限于产品或其部件的表象或形状特征,而应该透过产品或其部件的具体形状把握该技术特征的实质,尽可能从结构上限定该技术特征,使得从结构上限定的该技术特征能够不受该形状的限制,从而扩大产品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当然,如果一项产品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由形状特征带来的,这种情况只能采用形状特征限定。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