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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摘后轻刑丰居高的原因及其对策|基层院刑更监是什么案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6:10 影响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法治建设日益推进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为增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2011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捕后轻刑判决率高低成为衡量非羁押诉讼实施情况的标尺,按照《河南省基层检察院业务考评计分细则(试行)》的规定,捕后轻刑判决率纳入考评基层院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标准之一,考评规定“批准或决定逮捕后被法院作出轻刑判决案件的比率每高于全市平均数1个百分点减0.5分”。对照我院2011年度捕后轻刑判决率高于全市平均数10个百分点的现状,如何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成为2012年侦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将汇总2011年度我院捕后轻刑判决案件的情况,深入剖析目前基层院存在和应当克服的问题。并力求探索出解决途径。
  一、2011年度逮捕后判轻刑案件基本情况
  经统计2011年我院捕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目前,共有66人被处以轻刑,轻刑率为46.3%,其中缓刑为58人(占总人数的87.9%),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8人(占总人数的12.1%):轻刑判决较高的罪名依次是盗窃19人(占总人数的28.8%),故意伤害16人(占总人数的24.2%),交通肇事14人(占总人数的21.2%),三项罪名人数总计49(占总人数的72.2%)。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捕后轻刑判决案件具有缓刑占有比重大,案件性质集中的特点。
  二、我院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
  第一,民事赔偿的影响。这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所占比例较高的最主要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尚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与达成和解对后续处理的影响,不愿意赔偿。但其一旦被逮捕,态度即发生转化,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认为对其不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对其判处轻刑:二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并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但被害人漫天要价而达不成协议,把逮捕看成了要挟犯罪嫌疑人多赔钱的工具,到审判阶段,被害人的情绪逐渐稳定、期望值也有所降低,较容易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三是犯罪嫌疑人受经济条件所限确实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又不依不饶,如嫌疑人确系真诚悔罪,个别案件法院已不把赔偿作为从轻的唯一标准。现阶段。对于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是否赔偿与和解是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最主要标准,但这一标准把逮捕作为促成赔偿的手段,使逮捕功能发生异变。
  第二,公、检、法认识差异。就盗窃案件为例,在审查逮捕环节,我们认为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作案嫌疑,需进一步侦查,因侦查需要而作出逮捕决定。批捕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案件证据没有实质性进展,法院在判决时仅以批捕时的事实做出了轻刑判决;有时我们与法院对于从重、从轻、减轻的标准和幅度认识不一致,特别是法院注重经济处罚,把退赃和上缴罚金作为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轻刑的主要标准。公安机关为了要成绩,特别是在打击“两抢一盗”时,把案件批捕数作为战绩重要评价标准,于是公安机关就多方协调,要求检察机关多批捕,可捕可不捕的要求检察机关批捕,这种评价标准违背了诉讼规律,不利于非羁押诉讼的正常开展。
  第三,适用不捕的风险较大。往往使工作陷入被动。对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可能引发以下问题:一是可能引发涉检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处于“可捕、可不捕”之间且有被害人的已拘留的案件,如果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不懂法的群众可能会认为有“人情案”,无论是否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均认为从看守所放出来就是对涉嫌犯罪的纵容,这样很可能使被害方的不满激化,一旦被害方进行上访或采取过激行为,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权衡中,我们往往选择批捕;二是嫌犯可能脱逃,影响诉讼;三是不捕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报送市院备案。办案环节较多,增加办案成本。
  第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保障诉讼上的局限性。这在办理外地人犯罪案件中更为明显,因而对逮捕措施的依赖程度更高。如我院办理的云南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盗窃一案,李某某盗窃其打工所在工厂价值1185元的红铜线,经调查,案发后李某某被开除、在内黄无社会关系。如果不捕,其极有可能逃逸,导致案件被搁置。
  第五,思想认识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群众的心里,批捕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定罪的表现,批捕就是有罪,就是对嫌疑人的依法处理,不捕就是无罪,就是放纵犯罪嫌疑人、放纵犯罪。群众缺乏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正确认识;二是政法工作长期以来贯彻执行的是“严打”的刑事政策。办案人员“构罪即捕”观念较深,对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认识不够,缺乏主动适用不捕手段的意识。
  三、解决对策和方法
  (一)倡导正确的理念和认识
  一是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正确认识逮捕和定罪的关系。群众有不捕就是无罪放人、就是打击不力的错误认识是基于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是否能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担心,解决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执法公信力来源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社会公众看到不捕的案件同样能够按照诉讼程序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并不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有时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相信对逮捕的误解会越来越小。同时,我们更要承担起对群众进行正面引导与宣传的责任,使群众能够正确认识到逮捕只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非最终评价,其与打击犯罪有关。但二者并不能等同。二是办案人员要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树立以人为本、化解矛盾、宽严相济、理性执法,从而达到标本兼治,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法治理念。只要新的执法理念树立起来了,推行宽严相济、轻刑犯罪的非羁押诉讼,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就会更加容易。
  (二)具体措施
  一是严把案件受理关,强化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不可能判处实际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不予受理,建议办案单位直接移送审查起诉。要把有无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证据纳入受案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考察嫌疑人品行、征询被害人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建议等方法调取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随卷宗一并移送;
  二是要研究和分析法院判决的总体趋势(比如说对经济犯罪多处以罚金刑等因素),来提升我们对案件走势的预判力。与此同时,要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及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力度,最大程度的取得他们对实行非羁押诉讼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调动社会力量促使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前期。建立健全民间调解机制,保证农村有一个长期稳定的调解机构,要及时、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鼓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其诉讼保全等相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国家关于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其对赔偿金额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预期。
  四是健全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推行社区矫正,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全部逮捕的“一刀切”现象。在实践中,外地人已经与“可能逃避诉讼”划等号,使得外地人成为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实际上,有的外地打工者在本地有众多的亲戚圈子、稳定的工作单位(打工多年)、长时间租住地,健全社区和村居自治组织的功能,推行社区矫正,有助于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全部逮捕的“一刀切”现象。
  轻刑逮捕率高,不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符合当前刑事政策的要求,过高的轻刑逮捕率必须得到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必须立足于民众的认知程度、社会的可接纳程度、执法者的素质、现有的执法环境等等。所以,我们也不会一味的为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而不考虑嫌疑人是否具备诉讼保障条件、不捕是否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诸多因素,我们会在大力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审查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以审慎的态度,稳步将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率引导到合适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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