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设计 > 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_卖淫犯罪刑事政策浅析
 

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_卖淫犯罪刑事政策浅析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7:34 影响了:

  摘 要: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本文主要对宽严相济作了基本的解读,并以此政策分析组织卖淫罪和相关联罪名的刑罚轻重问题。笔者认为组织卖淫罪和相关联犯罪是成熟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案件中无被害人,与赌博犯罪和**犯罪相比引发的关联性犯罪少,是应该作为轻罪以轻刑处罚。
  关键词:宽严相济;卖淫犯罪;轻罪轻罚
  1999年初,杭州芭堤雅桑拿中心一名叫汪红英的普通领班仅仅因为受公司经理指使,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控制十余人先后分别与数十名缥客在桑拿中心、太平洋大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多次,非法获利62950元,(个人分)得赃款2700元",而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汪红英死刑案"。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贫富差距扩大,利益主体多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进一步稳定社会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的1979年《刑法》进入了严打的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得到了缓解,发起了先富带动后富努力缩小贫富差距,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渐增强,社会秩序井井有条,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轻缓之义。陈兴良教授指出其有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1]其中,该轻而轻是指,该罪名被认定为轻罪,并对犯罪行为人处以轻刑。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该罪被作为轻罪,对危险驾驶人处以拘役的轻刑。该重而轻是指,在一些严重犯罪中,行为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害人具有过错或者还有一些自首、立功的情节,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低,对该行为人的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严密,严格,严厉。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指刑罚苟厉,刑法过重。[2]简单而说,该重而重。在立法阶段,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要严密严谨。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严重犯罪,应该规定为重罪且法定刑高;在刑事司法阶段,严格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已经造成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或者行为人具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的,应该从重处罚。
  宽大与严惩的艺术性就在于怎么将二者进行协调和配合,使得宽严适当,为之平衡。我认为在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可以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原因、客观手段和方式,行为后果以及可诱发的关联犯罪三个角度,合理评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我以卖淫犯罪为例,评析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相关罪名中,行为人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行为后果、引发的关联犯罪等,得出卖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轻微,与行为人受到的刑事处罚不相符。
  二、卖淫犯罪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卖淫犯罪中除了强迫卖淫外,都表现为非暴力的组织、协助、介绍男女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我认为,除强迫卖淫罪以外,其他卖淫犯罪都是成年男女之间自愿进行的性交易,且无关第三人利害关系的双方行为,并且行为本身无被害人。也有相关反对者指出卖淫犯罪导致了性病的传播、破坏了家庭和谐、有一系列的诱发性关联犯罪。但从行为人主观动机与原因、客观行为以及后果、诱发关联犯罪的角度探析,卖淫犯罪中行为人受到的刑罚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行为人主观恶性小
  卖 淫不作为犯罪处理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除强迫卖淫外的,其他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的行为其本身都是围绕这卖淫行为而进行的。既然卖淫行为都是不犯罪,那么组织卖淫等相关犯罪行为为什么要承受如此严厉的刑罚呢?卖淫行为的实施者本身即卖淫女,其主观动机一般是出于生计,组织卖淫行为(出强迫手段外)同样也是出于生计,将大批的卖淫女集中起来,进行有规模、有组织的寻找嫖客,不具有明显的报复社会、争霸一方、公然藐视社会等不法动机。卖淫女在其"妈咪"的组织下,进行不同档次的卖淫活动,收取不同的酬劳,主观恶性比较小。相比于**犯罪,虽然**就不构成犯罪,但**本身对**者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很大,那么对于大规模的组织或者容留的**的行为就等同于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体现的主观恶性要大于组织卖淫的行为。
  (二)客观行为为放纵男女自愿的性交易
  随着社会文化的开放化,承认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是依托于卖淫行为本身所产生,最多是将其扩大化了。那我们来合理评价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卖淫行为本身就是成年男女之间自愿的性交易行为,且对第三人无直接的厉害关系。卖淫女的自愿性交易的行为,也使得许多妻子不在身边,在外作业的男性的基本身理需求得到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强奸罪的犯罪比例。我们不排除卖淫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但也不能否定其存在积极的作用。其次,有人指出卖淫行为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大部分"客人"都认为与卖淫女的性行为是不掺合任何情感的,只是身体性欲的一种发泄,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直接影响家庭,导致直接离婚的比例只有个位数,如果妇女们痛恨"小姐"破坏了自己的婚姻,那枪口应该是错了,破坏婚姻的应该是与丈夫有情感交流的高素质的"二奶"们。最后,卖淫行为传播性病的说法也值得推敲。性病的传播是"不安全性行为"导致的,不是卖淫行为导致的。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曾于2000年围绕"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问题,对全国20一64岁人口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调查,该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一一"人们在越是不安全的性关系中,使用安全套的比例就越高",与"小姐"发生性关系时的安全套使用率是最高的。[3]所以卖淫行为就会导致或者说增加性病的传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有组织、规模的的卖淫行为,使得卖淫行为规范化,比无组织的单独卖淫行为使用安全套的比例要高。卖淫犯罪中除了强迫卖淫罪,对卖淫女本身不存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除强迫卖淫外,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客观行为都为自愿成年男女性交易服务,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后果轻微及诱发性犯罪少
  卖淫犯罪除强迫卖淫外,没有行为针对的被害人。卖淫女自愿接受组织,使之有规模,规范化卖淫,自愿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从中获取不等的性劳动报酬。卖淫女本身不是组织卖淫等犯罪的受害者。嫖客自愿花钱找"小姐",并从中享受服务,其也没有损失。并且根据有组织的卖淫会所的需求,客人必须使用安全套,他也不会成为性病的受害者。那组织卖淫的社会被害人到底是谁,我想只能是社会道德本身。它的危害性只体现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人为的扩大了违法行为,而使得该行为成为犯罪行为。另外,与**犯罪、赌博犯罪相比,**和赌博成瘾后,所引发的一系列诱发性犯罪相比,组织卖淫等犯罪的诱发性犯罪可以说少之又少。首先,根据市场反映,**的价位很高,"瘾君子"要购买**,通常以贩养吸,或者通过盗窃或者抢劫等方式获取钱财购买**吸食,其次,**吸食后伤及人的中枢神经,吸食**驾车等行为都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最后,**犯罪使得**流通于社会,使得有更多人可能接触到**,遭受**对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是应该从严打击的。赌博成瘾也一样,行为人通常以盗窃或者抢劫获得赌资,还使得其家人也受到牵连,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相比之下,因为嫖客嫖娼成瘾而诱发其他犯罪,或者卖淫女因为卖淫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也不具有明显的诱发性。
  综上所述,对卖淫行为,以及以此为依托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应该使用宽大的刑事政策,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行为进行合理的量刑,不应处罚过重。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大学出版社,2006:11.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05.
  [3]赵军.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D].武汉大学,2005.
  作者简介 黄喆茜(1988-),女,福建南平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