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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3 09:29:15 影响了:

发布时间:2011-11-29 来源:

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面小、危房比重较大,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设施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社会居民生活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工矿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均建面小、年久残旧、危房及筒子楼比例较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脏、乱、差的集中成片职工住宅区。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负责统一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现行拆迁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拆除、整治和保护相结合,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综合整治。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与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列出。安置住房中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对改造后规划为经营性的用地,以净地出让方式供地。对棚户区改造中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进行。

(二)资金扶持政策。

1.棚户区改造所实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用于棚户区改造。市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作。每年安排一定的棚户区改造启动资金并实行以奖代补。

2.对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税费减免政策。

1.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2.棚户区改造中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3.新建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

(四)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比照大建设拆迁模式,按照“两级认照、三榜公示”的方式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坚持就近实物安置为主,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市现行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对实行实物安置人均不足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低保家庭,予以补足。规划有住宅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应根据房屋安置规模配建适量的非住宅,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被拆迁人物业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补贴。非住宅产权办在区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名下。

(五)购房支持政策。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居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首付款比例按20%标准执行,允许用还原安置房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棚户区改造坚持“民作主、街(居)操作、区负责、市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以群众意愿为前提,注重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自治作用,在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街道(社居委)是棚户区改造操作主体,具体落实调查摸底、征求住户意见、宣传发动、拆迁方案拟定、组织拆迁及“三榜公示”等工作;各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计划制定、统一实施等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设在市房地产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各区政府划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查,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2.市国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保障,改造区域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招拍挂工作。

3.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会同市安居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初步审核改造方案和改造成本,报市土委会审批。

4.市发改委负责积极申报争取并下达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5.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和筹措落实棚户区改造启动资金并及时拨付。

6.市国税、地税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支持政策。

7.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8.市拆管办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的制定、拆迁成本审核等工作。

9.市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市房地产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11.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统一规划、分类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城市住房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居民改造意愿,合理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1.对集中成片、符合规模改造的棚户区,以项目招拍挂方式确定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实施改造。

2.对属于单位的自管公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符合集资建房规定的,采取集资建房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改造。

3.对规划条件不能满足原地安置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不宜再作开发用地的棚户区,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储并与城市综合改造捆绑,按规划要求适时改造。

4.对违章、占道的棚户区,可纳入市政公益性项目,结合路网改造及拆违工作实施改造。

(三)简化程序、规范运作。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集中联审,限时办结。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各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工程招标。对改造过程中所需的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确保阳光操作,降低改造成本。

(四)严格考核、扎实推进。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棚户区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关房屋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统一思想、强化引导。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职。市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加强舆论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

(十九)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县域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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